3周前
毛泽东和林彪围绕起草中共九大政治报告问题,所产生的明争暗斗。这场争斗,以毛泽东否定了林彪、陈伯达推出的强调“经济建设”的政治报告,采用了张春桥、姚文元起草的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报告告终。在1969年4月的中共九大会场上,不满的林彪面无表情地宣读了张、姚二人的那份报告,相当得意的毛泽东则 是阴阳怪气地询问全场“林彪同志所作的政治报告,赞成不赞成啊”,并引发了整个会场手举红宝书的表忠。不过,林彪也不会咽下这个哑巴亏。1969年4月24日是中共九大的最后一天,这天,林彪展开了反击。 这天的会议上,中共进行了历来都是走过场的投票环节,推出中共中央委员,当时在会场上的代表共有1510人。如往常一样,毛泽东毫无悬念地获得全票通过,这表示毛泽东也给自己投了一票。周恩来获得了1509票,这是因为他没有投给自己。林彪得了1508票,这是因为林彪觉得自己的票数不能和毛泽东平起平坐,所以他和他的妻子叶群给自己投了反对票。而令人意外的是,江青只拿到了1502票,少了8票。至于另三个当红毛派大将康生、张春桥、姚文元,则更是只有1490多票。 对于这个投票结果,江青非常之不满。根据林系干将吴法宪的回忆,在投票结束后,曾有过这样一段事情: “江青的选票不仅落后于叶群,也落后于黄永胜、我、李作鹏、邱会作等。这一下,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的脸色都变了,康生的脸色甚至比江青的还要难看。在大家来到江苏厅休息的时候,江青起哄了,大发雷霆,对我们喊道:‘你们的选票比我们的多呀!你们军委办事组的人威信高,老娘得票比你们少得多,难道你们对‘文化大革命’的贡献比我还大吗?’对她的挑衅,我们大家默不作声。“康生这个人向来比较鬼,对选举结果发生了怀疑。于是,他和江青就派中组部的郭玉峰来大会秘书处查选票。他要郭玉峰先查主席台上的选票,再查各个大区的选票,要查清楚究竟是哪个代表团少投了他们的票。” 事实上,这样的投票结果之所以会出现,背后确实是因为林彪系人马的大力活动。根据吴法宪的回忆,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在选举之前,一次叶群在同我们闲谈时说:‘林总讲,现在江青太猖狂了。张春桥、姚文元过去都是榜上无名的小卒,现在的威望都这样高,看来当选中央委员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使他们的选票少几张,不能让他们得全票,以杀一杀他们的锐气。’“陈伯达接着说:‘张春桥在上海不过是个小瘪三。’黄永胜也说:‘张春桥看不起我们,一次在机场公开说我们是大老粗,我当场回敬了他一句,说你在晋察冀不过是一个小记者。’在这以后,我们按照叶群传达的意思作了安排和布置,指定军队有的人在选举时不投江青等人的票。” 根据吴法宪的回忆,在康生和江青试图弄清楚是谁没有给他们投票后,事情传到了吴法宪和周恩来耳中,两人都表示这样做违反了中共党章,其后周恩来把事情告诉了毛泽东,毛泽东对此没有说话,事情就此不了了之。不过,吴法宪也在他的回忆录中谈到,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江青在这类问题上一直在和毛泽东通气,是毛泽东站在江青身后。可以说,尽管事情不了了之了,但这件事实际上加重了毛泽东对林彪的敌意。 (以上内容见吴法宪回忆录第十二章第四节) ---毛林剑拔弩张 孙诚 自由亚洲电台
3周前
BBC中文:您自己有没有反思当年政治体制改革是否可以做得更好,或者当年是否有办法避免“六四”的发生? 鲍:我这一辈子可以用四个字概括,一事无成。我要做的事情,没有一件事件做成功的。毛泽东时代是这样,邓小平时代也是如此,现在当然也没什么事情,一事无成。 你认为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毛泽东不怕 党内出赫鲁晓夫,不搞文化大革命吗?道理是一样的。如果没有办法叫毛泽东不怕出赫鲁晓夫,那也没有办法叫邓小平不怕出赫鲁晓夫。毛泽东就是怕刘少奇做秘密报告所以才发动文化大革命,所以同样,邓小平也是怕赵紫阳做秘密报告,因此从顶层设计了一个“六四”事件。唯恐天下不乱的不是学生,是邓小平。他要乱,才能至少在他在世时根除党内出赫鲁晓夫的可能性。 BBC中文:30年来“六四”在中国一直是禁忌。您认为是时候公开讨论“六四”了吗? 我曾在“六四”10周年时写过,邓小平留给后继者最大的历史遗产就是“六四”。谁只要平反了“六四”,谁就得到民心,谁就超过了邓小平,也超过了毛泽东,就可以得到人民的信任。所以这是最大的历史遗产。这件事应该是轻而易举的,一做就成功。 现在的领导人要心平气和看这个问题,不要把自己跟邓小平捆在一起,应该把自己跟邓小平切割开来。特别是当国家遇到困难,需要团结、凝结人心的时候,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值得郑重再三考虑的问题。他要真想摆脱现在的各种矛盾和困境,真想得到选民的信任,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这种矛盾作为一个公民个人很难感受到,但作为领导人如果连这个感觉都没有,那是不可思议的。 ---六四30周年: 鲍彤从昔日改革者到今天的政治囚徒 云昇 / BBC中文
(根据判决书,思位将于8月5日走出小监狱,回到大监狱。他这六年遭遇迫害的经历,于时代而言不足为道;于个人和家庭而言却值得铭记。以下是思位上诉书全文,记录在此,为他所受之苦留个印记。)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址:略。 上诉人因不服(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 二、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诉讼程序违法,成华区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承办人员涉犯罪。 1. 本案逮捕及起诉程序违法,2024年8月15日,成华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迟应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成华检察院却超过法定期限于2024年10月10日决定逮捕上诉人,并于10月14日起诉至成华法院,均超法定期限。 2.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成华检察院于2025年1月2日补充侦查一次,且补侦后无任何实质性定罪或量刑证据,导致上诉人被变相超期羁押,显属滥用职权 3. 2023年10月底,成华公安分局提请对上诉人批准逮捕时,本案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固定。当时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但时隔一年后,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仅逮捕而且起诉上诉人,属于对无罪的人进行追诉的情形,承办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一审法院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 1. 上诉人自2019年被成都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出境,为查明上述事实,上诉人申请了四名成都市公安局的政治警察出庭作证,并申请调取成都市公安局限制上诉人出境的理由、期限及依据等书面文件,但一审法院粗暴地认为上述申请与本案无关,拒绝调取证据和通知证人出庭,导致本案的起因没有查明。 2. 上诉人自2021年1月起,被大量不明人员跟踪、跟控,上诉人的房屋门前被安装监视器,车辆被偷装在线监听、定位设备,给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上诉人多次反映无果。成都市公安局政保人员对此一清二楚,但他们不仅不制止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认为理所当然。上诉人在一审期间要求查明上述事实,但一审法院置之不理。 3. 上诉人因被非法限制出入境且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通救济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加之思念亲人,不得已越境出国,属于自救行为,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境外组织,人员联系并商议后”的判述不是事实,上诉人向傅某某咨询出境事宜不构成双方的商议和约定,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勾结境外的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情形。 2. 一审法院罗列的第11项证据篡改了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上诉人向傅某某咨询时,傅某某表示,他无法帮助上诉人出境,只有上诉人自行想办法出境后,他才可能想办法提供帮助。而一审法院却表述为“傅牧师说如果出了中国国境可以想办法安排其去妻女所在国”,显然故意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 3. 一审法院罗列的第7项证据不真实。上诉人的家人并未请求傅某某帮助上诉人从中国出境。傅某某的其他说法均系其单方面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评判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 一审法院的评判自相矛盾,且擅自扩大司法解释的解释范围。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只能评价上诉人从中国偷越国(边)境到越南的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又将上诉人到达越南后其他境外人员提供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系“勾结境外组织、人员”的情形,显系牵强附会。上诉人认为,既使不考虑上诉人被非法边控的事实,本案也仅能评价上诉人从中国“偷越”进入越南这一行为,该行为系上诉人个人随机决定,无任何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帮助。一审法院将上诉人进入越南后其他境外人员提供的帮助解释为“勾结境外组织、个人”的情形,显系扩大解释,属徇私枉法行为。 2. 一审法院闪烁其词,对成都市公安局违法限制上诉人出境以及对上诉人日常迫害的行为只字不提,反说明上诉人应当遵守出入境的管理法规,属避实就虚,颠倒前因后果,上诉人坚决不服。 3. 上诉人系应中国政府请求从老挝遣返,上诉人在老挝被关押57天,无任何法律文书或司法评价,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既使判决上诉人有罪,老挝关押的日期也应该折抵刑期。上诉人提交的中国外交部致老挝公安部的函件,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作为抵扣刑期的依据。   五、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完全属轻罪重判,承办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既使不考虑前因后果,本案也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在最高院案例库中,此类案件既使构罪也大多判处6至8个月,但一审法院重判上诉人11个月,系轻罪重判,是对上诉人迫害的继续。成华区公检、法有关人员均涉嫌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罪。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卢思位 2025年4月25日 附上诉状副本2份 (图为曾经的家门口的摄像头,它是我在异国他乡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