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思位

(根据判决书,思位将于8月5日走出小监狱,回到大监狱。他这六年遭遇迫害的经历,于时代而言不足为道;于个人和家庭而言却值得铭记。以下是思位上诉书全文,记录在此,为他所受之苦留个印记。)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卢思位,男,1973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址:略。 上诉人因不服(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2024)川0108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 二、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诉讼程序违法,成华区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承办人员涉犯罪。 1. 本案逮捕及起诉程序违法,2024年8月15日,成华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迟应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成华检察院却超过法定期限于2024年10月10日决定逮捕上诉人,并于10月14日起诉至成华法院,均超法定期限。 2.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成华检察院于2025年1月2日补充侦查一次,且补侦后无任何实质性定罪或量刑证据,导致上诉人被变相超期羁押,显属滥用职权 3. 2023年10月底,成华公安分局提请对上诉人批准逮捕时,本案的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固定。当时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但时隔一年后,检察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仅逮捕而且起诉上诉人,属于对无罪的人进行追诉的情形,承办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一审法院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 1. 上诉人自2019年被成都市公安局非法限制出境,为查明上述事实,上诉人申请了四名成都市公安局的政治警察出庭作证,并申请调取成都市公安局限制上诉人出境的理由、期限及依据等书面文件,但一审法院粗暴地认为上述申请与本案无关,拒绝调取证据和通知证人出庭,导致本案的起因没有查明。 2. 上诉人自2021年1月起,被大量不明人员跟踪、跟控,上诉人的房屋门前被安装监视器,车辆被偷装在线监听、定位设备,给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上诉人多次反映无果。成都市公安局政保人员对此一清二楚,但他们不仅不制止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认为理所当然。上诉人在一审期间要求查明上述事实,但一审法院置之不理。 3. 上诉人因被非法限制出入境且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通救济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加之思念亲人,不得已越境出国,属于自救行为,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境外组织,人员联系并商议后”的判述不是事实,上诉人向傅某某咨询出境事宜不构成双方的商议和约定,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勾结境外的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情形。 2. 一审法院罗列的第11项证据篡改了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上诉人向傅某某咨询时,傅某某表示,他无法帮助上诉人出境,只有上诉人自行想办法出境后,他才可能想办法提供帮助。而一审法院却表述为“傅牧师说如果出了中国国境可以想办法安排其去妻女所在国”,显然故意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 3. 一审法院罗列的第7项证据不真实。上诉人的家人并未请求傅某某帮助上诉人从中国出境。傅某某的其他说法均系其单方面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评判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 一审法院的评判自相矛盾,且擅自扩大司法解释的解释范围。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只能评价上诉人从中国偷越国(边)境到越南的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又将上诉人到达越南后其他境外人员提供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系“勾结境外组织、人员”的情形,显系牵强附会。上诉人认为,既使不考虑上诉人被非法边控的事实,本案也仅能评价上诉人从中国“偷越”进入越南这一行为,该行为系上诉人个人随机决定,无任何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帮助。一审法院将上诉人进入越南后其他境外人员提供的帮助解释为“勾结境外组织、个人”的情形,显系扩大解释,属徇私枉法行为。 2. 一审法院闪烁其词,对成都市公安局违法限制上诉人出境以及对上诉人日常迫害的行为只字不提,反说明上诉人应当遵守出入境的管理法规,属避实就虚,颠倒前因后果,上诉人坚决不服。 3. 上诉人系应中国政府请求从老挝遣返,上诉人在老挝被关押57天,无任何法律文书或司法评价,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既使判决上诉人有罪,老挝关押的日期也应该折抵刑期。上诉人提交的中国外交部致老挝公安部的函件,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作为抵扣刑期的依据。   五、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完全属轻罪重判,承办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既使不考虑前因后果,本案也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案件;在最高院案例库中,此类案件既使构罪也大多判处6至8个月,但一审法院重判上诉人11个月,系轻罪重判,是对上诉人迫害的继续。成华区公检、法有关人员均涉嫌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罪。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卢思位 2025年4月25日 附上诉状副本2份 (图为曾经的家门口的摄像头,它是我在异国他乡的梦魇。)
昨天律师会见了思位,上诉程序已到成都市中级法院,征得他的同意,将判决书完整转发。以下是思位关于案件的声明: 卢思位认为这个判决是继吊销他的律师执业证后对他的又一次迫害,也是对人权律师的又一次绞杀。 卢思位已经提起了上诉,案件目前已经进入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卢思位上诉主要的理由有四: 一,四川公安对其的非法边控是其冒险出境的起因,因为他们非法边控,卢思位有自救的权利,对此自救行为不能以非法论处。 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没有通知辩方申请出庭的成都的几个政治警察出庭,没有查明这些政治警察对卢思位日复一日的非法跟控、骚扰、拦截的事实,而这也是案件的起因。 三,一审法院认定其跟傅某某的所谓的勾结,不是事实,卢思位从中国出境到越南,是其个人自行的决定,既没有咨询傅某某,也没有寻求任何人的帮助,所以不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勾结境外组织和个人偷越国边境”的构罪情形。 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的第七项,媒体采访内容,是其在老挝被挡之后家人求助,判决书掐头去尾故意误导表述成“请其帮助卢思位从中国出境”,此与事实严重不符;第十一项证据中,判决书所称的“‘傅牧师’说如果出了中国国境可以想办法安排其去妻女所在国”,不符合事实,不是其笔录的原话,一审判决书篡改了他的笔录。 四,卢思位认为本案的办案人员明知他无罪却构陷侦查、起诉、一审判决他有罪,并且重判,这些办案人员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其已经提起了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