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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被控敲诈,改判无罪起诉情夫还钱 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捉奸时收取情夫刘某2.5万元,后被控敲诈勒索。路某被拘留期间,其父亲路先生为帮儿子取得刘某谅解,向刘某转账2.5万元。 待路某被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路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某,要求返还该2.5万元。 3月13日,这起刑事案件衍生的民事纠纷有了新进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路先生的起诉。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开庭时刘某未到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他辩称,事发时被路某殴打、限制人身自由,被逼向朋友借钱转账给路某;报案后警方认定路某涉嫌敲诈勒索,期间路先生在派出所将2.5万元归还给他,他也出具了谅解书。刘某认为,该款项本就是他借来的,并非非法所得,且自己已履行谅解义务,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路先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该2.5万元源于路某向刘某索取,实质是刘某侵害路某配偶权应否补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也不承认此类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刘某的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在法律评价范围。 法院明确,刑事案件中未评价该款项性质,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不应过度干涉,故路先生的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驳回。 路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律师认为,刘某明知张某已婚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其主动提出补偿后又诬告路某敲诈勒索,且路某已改判无罪,证明路某无违法行为,刘某应返还该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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