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

毛泽东死去49年了。毛泽东是暴君这一结论不可改变 毛泽东死去49年了。围绕着对毛泽东的评价仍然有很大的争议。在我看来,这些争议在相当程度上还不是来自对有关历史事实的不同认定,而是源于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推理逻辑。 有人说:毛泽东统治中国二十七年,当代人要么是受益者,要么是受害者,因此他们的评价未必客观冷静,所以对毛的正确评价还需留给后人。 我不赞成这种说法。古人说盖棺论定,意思是由于人的复杂性和可变性,人的好坏、功过只有到生命结束后才能作出结论。毛泽东已经死了49年了,凭什么还不能对他盖棺论定? 其实,对某些人来说,不等盖棺就可以论定。譬如一个系列杀手,只要他杀人的事实得到确认,我们就可以判定他是个杀人犯,是个坏蛋,我们就有权对他绳之以法,乃至判处死刑,哪怕他还很年轻,远远没到自然死亡的时候。这就告诉我们,一个人,只要他犯下了一起(或几起)十分严重的罪行,我们就有权对他定性下结论。 毛泽东正是这种人。早在毛泽东发动大跃进造成至少三千万中国人活活饿死的滔天大罪时,他就已经使自己跻身于人类历史上的最大暴君之列。毛泽东早就恶贯满盈了,没有文革这场浩劫他就已经是历史上的最大暴君之一了。加上文革这桩大罪,只是使他在人类历史最大暴君的排行榜上再往前移动几位,而他作为暴君的定性是早就确定不移的了。这里还暂且不谈他在更早些时候犯下的几桩大罪,如镇反——毛泽东自己都说他发动的镇反运动比秦始皇的焚书坑儒还要厉害一百倍;还有血腥的土改运动和"三面架机枪,只准走一方"的强迫性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消灭了整整一代经济精英;还有反右,如此等等。 毛泽东的罪恶实在是罄竹难书。除非你对这些严重的犯罪事实从根本上提出有依据的质疑,否则你就没有理由质疑我们的结论。如果你对这些事实都大体承认,但依然不接受毛泽东是暴君的结论,我们就要问你,你的暴君的标准是什么?照你说,一个统治者还要坏到什么地步才算得上暴君? 注意:我们说毛泽东是暴君,并不是仅仅基于受害者的立场,而是基于人类共同的善恶标准。笼统地说受害者或受益者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不错,在任何时代,哪怕在最暴虐的时代,也总有一些人是既得利益者。相比之下,在毛时代,尤其是在文革期间,毛泽东几乎把中国社会各阶层的人都挨个得罪了个遍,以至于到头来居然找不出哪一种人可以算得上既得利益者,那在历史上倒真是很少见的。 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对某一事物作价值判断时,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利害得失,还要看它是否符合公理,是否符合公正概念。如果某一些人的幸福是建立在另外一些人的痛苦之上,那么这种幸福就是不可取的,是应该批判的。即便一些人的受益并非建立在另一些的受害之上,但只要别人的受害是不公正的,那么,虽然你不是受害者而是受益者,你也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加害者表示抗议。 希特勒搞政治迫害,发动世界大战,其受害者主要是犹太人和外国人,相当数量的德国人并不是受害者,也许其中不少还是希特勒政策的受益者;可是在二战后的德国,却并没有多少德国人公开表示对希特勒的怀念。原因就在于,德国人承认希特勒犯下了严重的反人性反人道的罪行,因此他们认为,即便自己是希特勒统治下的受益者,也不应该为之唱颂歌。这就叫公理。这就叫公道。 最后我要再次重申,我不赞成对毛泽东进行三七开或七三开一类评价方法。道理很简单。没有什么道德的储蓄银行,让人们可以在那里积存好事,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取相当数目去抵消他所做的不公道的事情。因为对人的评价不同于对事的评价。人一辈子做很多事。对具体的事而言,我们可以评价说哪些是好事,哪些是坏事;我们也可以开出一列清单,看一看在他所作的各种事中,好事占几成,坏事占几成。但对人的评价则不同。对人的评价涉及一条道德底线。这条底线决定了我们对此人的整体评价。一个医生借行医之名害死了病人,那么他就是杀人犯,他就必须受到惩处。这和他是否还治好过别的病人毫不相干。所谓坏人,并不是指在他生平所做的一切事中,坏事的比例超过了好事,而是指他做出了违犯道德底线的事。否则天下就差不多没有还能称得上坏人的人了。如果那位医生在法庭上高呼冤枉,说: "我治好过一百个病人,只害死了十个病人。我做的好事比坏事多十倍,对我至少应该九一开。怎么能说我是坏人呢?"通吗? 当然,毛泽东现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现象,值得我们和后人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希特勒死去八十年了,有关希特勒的论文和书籍至今仍层出不穷,也有个别人为希特勒作翻案文章,但是那不会改变世人对希特勒是暴君这一基本结论。同样地,毛泽东是暴君这一基本结论也是不可改变的。
朱韵和
3个月前
‘众所周知罪’ 根据《方励之自传》透露,方励之本人被中国指为六四幕后黑手,但官方从头到尾都没有一条正式指控他的罪名。方励之在自传中忆述,中国外交部要求当时匿藏在美国驻京大使馆的方励之写下认罪书,作为让他离开中国的条件,但方不知道他到底犯了什么罪,于是要求美国大使向北京查询,中国 外交部副部长的答覆只有一句:“他的罪行是显然的。”方励之于是有点自我调侃的说:“我们犯的是‘众所周知罪’。” 方励之在其自传中说,1989年6月4日发生军队镇压天安门民主运动当天,有在政府最高层身边工作的朋友致电他“快找个干净地方去”。之后,北京方面指他“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全国张榜通缉。方励之夫妇二人随即进入美国驻北京大使馆避难。 同年11月18日,中美之间展开有关方励之问题的第一次正式谈判,随后又有几次。但邓小平试图通过谈判促使美国政府解除对中国采取的制裁措施,以及让方励之公开认罪的两个目的都没有达到。 方励之在自传说:“我曾建议大使在谈判时问问中国当局,我们到底犯有什么罪?以便真是要写认罪书的话,也好知道要写哪一条。后来大使告诉我,这个问题他问了,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答覆只有一句:他的罪行是显然的。我们犯的是‘众所周知罪’。” 方励之接着说:“可见,通缉我们的命令发出半年后,检察院连一份起诉书也还没有准备好。” 自传继续说:“一个多月后,那位副部长向大使宣读了一份有关方励之和李淑娴(方的妻子)的罪行‘事实’的材料,样子像起诉书,但又不是,因为无头无尾,没有关于方和李触犯哪条哪款法律的论证和结论。而且,只准大使当场听,不敢将书写副本作为一份备忘录交给大使。可见,副部长对这份材料的质量,也是不放心的,不敢作为外交文件让大使转交我们。凭记忆,大使告诉我们,副部长大概念了14条‘罪状’。” 方励之在自传中说:“那位副部长算有一点自知之明,幸亏没有把‘14点’作为一份外交文件。不妨举其中两个例子,说明它的质量。‘十四条’说,李淑娴的‘罪行’之一是‘她于1989年4月18日向北大学生自治联合会发指示’。但是,根据官方自己的人民日报,学自联是在1989年4月19日才成立的。所以,这种罪行等价于今天杀了一个明天诞生的人。” 所谓的“14点”又指方励之的另一个罪行是他操纵在北大民主沙龙的演讲人进行反革命意识型态宣传。而据人民日报,该沙龙的主要两个演讲人是前美国驻华大使罗德夫妇Winston Lord。所以,推论是方励之犯有操纵美国大使夫妇罪,“这是美国罪,还是中国罪?” 自传说,几次碰壁之后,中国当局又转回到所谓认罪上。大大降低了要求。14条不再提了,只要求方励之写一个陈述,行文中含有“我认罪”。方说:“早在1989年11月首次提出时,我就写了一个简短的书面陈述。后来又改动过几次。但各种版本中都没有‘我认罪’三个字。” ---《方励之自传》透露其六四黑手罪纯属北京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