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励之

3周前
方励之:“诽谤邓小平”案始末 1987年初我被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三代表之一,遭到当局整肃。之后,当局对我的所有活动,包括国内外的学术活动,一直有紧密监视。每次在国内大学作学术演讲,坐在前排的,就有监视人员。任何当过多年教师的人,很容易识别,哪些听众是学生或同行,哪些是外来客。后者因是 外行,心中另有所思,表情始终是呆呆的。 在国外,也可能辨别中国派出的特殊任务者。早在1981年夏,我在巴基斯坦Nathiagali国家暑期物理学校(现称暑期物理学院)讲几次天体物理。来了一位光明日报记者,其作风不太像职业记者。北京的许多人知道,光明日报的外派记者中,掺有总参二部的情报人员。Nathiagali是吸引情报人员的地方,因为它是巴基斯坦核设施所在地。本拉登被美军突袭击毙的地点 Abbottabad, 距Nathiagali 约20英里。有一次在休息时间,我冷不防突袭光明日报记者:“你是总参二部的吧?”。该人竟一时愣住,不自觉地点了头。我临走时,该“记者”还托我给他家带回去一点外国货。总参二部有一个家属区在颐和园北,距北大不远。 1988年8月8 – 29日,李淑娴和我去澳大利亚,先在Perth参加第五届Marcel Grossmann广义相对论会议。我讲的题目是宇宙中的非拓扑孤子[1],随后我们又到堪培拉、悉尼,墨尔本等地访问。除学术活动外,中国留学生还邀我介绍国内的情况(图1)。有的学生特别问起北大的小字报。我如实作了介绍。说,有小字报提到,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 我还没有离开澳大利亚,北京的朋友就紧急传话来:邓小平已知道了我在澳大利亚说的话了(果然线人无处不在,工作效率也高,大概是在留学人员中发展的)。邓小平说,方励之在国外的言论,“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是对他的诽谤。他要诉诸法律,起诉方励之。 我当时想,这可能是谣言。第一,凡在国外的中国学生学者,大都开有国外银行账号,有存款。这是很正常的事,哪里谈得上诽谤?第二,如果邓小平要整肃我,根本不必诉诸法律。他是最高领导人,办法多得很。何必在法庭上费时费力。 8月29日,我们飞新加坡,去新加坡世界科学出版社(WSPC)谈出版事宜,同WSPC的老板潘国驹教授喝了一次功夫茶,没有非业务活动。在新加坡,没有“诽谤”案的消息。有记者透露,新加坡当局告诉他们,方励之在新加坡期间,不得报导方的消息,只有等方离境后才可见报。果然,在我们离新加坡去香港的飞机上,才看到新加坡报纸的报导。在香港,我还恭维了几句新加坡,说“新加坡还是有民主的”。香港众男女记者听后,哄然大笑 ,不以为然。不难理解,那时候香港尚未回归,香港记者还没有体尝过人民民主专政的滋味。 9月1日到香港,主要活动是应“黄林秀LW人基金毖耄谥形拇笱Ы惭гL一个月,但我们只停留了一周,9月8日就离境了。在一个欢迎会上,我曾说,物理学家(如牛顿,麦克斯韦等)常常是从错误的基本假定出发,得到正确的结果(动力学方程),而政治家们常常是从正确的基本假定出发得到错误的结果。又令一些人不高兴。 在香港,我们多次被记者围住(图2)。没有记者提到“诽谤案”,可见,消息还没有传到香港。“诽谤案”真的是谣言?香港新华社“记者”的行为证明,不是谣言。9月8日晚,在香港等喷射船去澳门。在开船前数分钟,突然有两个自称香港新华社“记者”要求采访。手里拿着录音机。劈头就问:你在澳洲是不是讲过“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帐号,有存款”?我答:“有啊”。采访立即结束,转身就走,也没有说一声谢谢。显然不是“记者”采访,而是取证。 9月中旬,回到北京,不少朋友很惊奇;“你们还敢回来!”“我们都以为这一次你们不会回来了。”显然,“诽谤案”的小道消息,在北京,已经传开。有的朋友不解,“你们何必回来引颈就戮?”当时,从出国访问转而滞留国外的学者已不少。仅科大原物理教研室的同事中就有3位滞留不归。我们之所以按时返国,是相信在“诽谤案”上,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和举证。现在想来,不免后怕,充足理由律还不能普适到北京的法庭。 法学界朋友于浩成先生来我家简报“诽谤”案的现状(不是小道消息):邓小平已在找律师咨询诽谤案。党内高层已传达,要对我的诽谤言论予以法律解决。 9月25日,夏伟(Orville Schell)和刘白方夫妇,以及林培瑞(Perry Link),邀请李和我去史家胡同章含之家吃晚饭。我们不认识章,不知为何要请我们去吃饭。我对史家胡同倒很熟悉,因我的一个中学同学在那一带住。那一带是北京的大宅门的密度最高的地段,红的,黑的,新的,旧的,破败的,都有,章家的大宅门是红的,不算很新,但还可以。门面的大小新旧,标志等级地位。按我同学的说法,他知道“每个大宅门里住着什麽蛐蛐儿(蟋蟀)”。蛐蛐儿在北京可是金贵物,也分三六九等级。 吃的什麽蛐蛐儿饭,忘了。请我们去的原因,是章含之向我们证实,诽谤案要正式检控了,已通知外交部了。外交部发言人在准备应对外国记者的提问。 外交部知道的事,国外媒体也就知道了,这就到了本文一开始引用的新闻“9月30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下令以诽谤罪检控方励之。” 随后,全国发行的“参考消息”,也登出文章,点名说方的言论已属诽谤云云。在北京的外国记者,非常兴奋。方励之和邓小平要对簿公堂了。这是中国没见过的事件。“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的言论在中国要被起诉,而且是由“中央军委主席下令”。 10月初,一度盛传,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向我发出传票。一时相当紧张。法学界朋友立即帮我延聘律师,组织律师团。有人来信提供法庭辩护论据,也有人准备认真收集领导人及其子女在国外存款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和存款,是隐私,银行是不让外人调查的。但如涉及重大事件或案件,账户和存款不是完全不可以调查的,甚至可以冻结。加之,方的言论是在国外,可否调查要引用所在国法律,不全依赖于中国当局的意愿,问题变得复杂。 美国马利兰大学国际法教授丘宏达(他的哥哥丘宏义,是我同行,在美国宇航局[NASA] 工作,认识多年)当时曾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过分析: “中共对诽谤罪的规则列在刑法一百四十五条上,条文是:「以暴力和其他方法,包括大字报或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力。」前款犯罪,告诉乃论,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者除外。 “由方励之的状况判断,中共当局可能会以公诉方式,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将他起诉。一旦被正式提起公诉,按过去案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会被判刑。至于会不会公开审判,中共规定比较弹性。在诽谤罪审判上如果认为对当事人名誉有严重伤害时,可以不公开审判。但是方励之案中,不能适用这种规定。中共会不会引用对国家名誉有重大损害的理由,而不公开审判,就不知道了。 “方励之是在国外发言,即使罪名成立,本刑在三年以下,按中共刑法规定公民在国外犯罪,本刑在三年以上才追诉。所以中共当局势必援引另外一条规定:「公民的犯罪行为或结果,其中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可以算在域内犯罪。 “这个案子若继续发展下去,在中共是首次创例,一定有特别用意和效果,值得注意。”[2] 然而,等了一个月,传票始终没有到。 11月4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六局(知识分子局)副局长陶斯亮来我家家访。正式告知,诽谤案撤诉了,警报解除,但没有解释原因。 后来得知的内情是,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法律顾问告诉邓小平,方的言论够不成诽谤罪,因为方的言论没有点名邓小平,或任何其他人,而只说“一些领导人及其子女”。这不能用作诽谤言论。谤言罪是“告诉乃论”,即必须有明确的原告人(自然人,而非法人)。如果原告是“一些领导人及其子女”,这原告“一些”将如何出庭?政治局常委以上?政治局委员以上?当时,邓小平不是常委,也不是委员。 为什N邓小平对“领导人及其子女在国外存款”一语大动肝火,而且要用起诉方式整肃?对比1976年春的另一个故事。那时,中共中央召开打招呼会议,准备点名“批邓”,邓小平听后淡然一笑:“那就点名好了,我早就说过,我是聋子不怕响雷打,死猪不怕开水烫” 。1988年,“国外存款”传闻沸沸扬扬(北大小字报不是唯一的),并没有点名,怎麽就烫到活人了? 不言自明,北大小字报无非暗指,在“先富起来”的“少数人”中,很多(按比例)是共产党内的最高层领导,及他们的家属。邓小平当然懂得“不言自明”对他的杀伤力。务必尽除而后快。为此,显然不能发一个红头文件,标题为“领导人及其子女无外国银行账号及存款之说明”。以诽谤案法律起诉,是最容易引起公众注意的方法,是有效的杀一儆百。 所以,诽谤案的撤诉,并非邓小平的失算。甚至,邓小平原来就没有准备真上法庭,而是尽量传播“邓小平告方励之诽谤”的消息。因为,无论上不上法庭,“邓小平告方励之诽谤”的消息一径传开,“杀一儆百”的效果,就达到了。这就是丘宏达所关心的此案“特别用意和效果”。 2009年,6.4二十周年时,日本产经新闻驻华盛顿记者(曾在北大念书)采访我,他说他看过邓小平在各种大小场合的讲话(当然包括诽谤案)。他说,“我感觉邓小平老盯住你,特别恨你个人,你们是不是有私仇?” 是啊,如果没有私仇,很难解释:“海外存款传闻传者极多,邓小平怎N只k方励之的海外?”(刘宾雁语 [2])。不过,我确实与邓无私人恩怨,断然否定日本记者的推测:“没有,没有,绝对没有。我同邓小平先生没有任何个人接触,谈何私仇?” 不仅无私仇可言,直到1988年春,我还公开感谢过邓小平本人。那年5月24日有一次宇宙学的通俗报告。Q&A时,突然有人问我对邓小平的看法。我答,“感谢呀,感谢邓先生义务地帮我宣传和推销,感谢邓先生免费收集整理1985-1986年间我的所有非物理的即兴讲话,感谢邓先生免费编辑这些讲话并印刷成册,感谢邓先生免费发行15万册到全国,平均每个党支部一本……”这应当不算是诽谤言论吧。 图1:1988年 8月15日在堪培拉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中国学生学者等漫谈家事国事天下事。“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一语,即源于此漫谈中。 图2:1988年9月1日,李和我在香港被记者围住。谈到,相对于中国而言,“新加坡还是有民主的”。香港的非新华社记者们还不知道“诽谤案”。
4周前
方励之:我在美国大使馆避难经历 避难时期是1989年6月5日到1990年6月25日。该期间,“方李避难”是中美外交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避难的13个月中,李洁明大使和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等的谈判大体有三个阶段。一是1989年7,8月份,我们进入美大使馆的初期;二是10,11月,尼克松和基辛格访华前后;三是 1990年5月之后,直到我们离开大使馆。 6月5日晚,李淑娴和我住在建国饭店。半夜,电话铃响,是美国驻北京大使馆代办薄瑞光打来的,他急匆匆地说:“我是今天下午见到你们的薄瑞光,欢迎你们来大使馆住,你们是布什总统的客人,如果同意,我们马上开车去接你们。” 同“今天下午见到你们”时相比,薄瑞光的口气有了180度的大转弯。 那天(6月5日)下午,我们在Perry Link (林培瑞)陪同下去大使馆,想在那里暂住几天,以渡过动荡不定的时局。薄瑞光接待了我们的。当时李洁明大使和夫人莎莉刚到北京,尚未搬入大使官邸。大使馆事务由薄瑞光代办主持。薄同我们谈了两个多小时。看得出来,他不欢迎我们在大使馆暂住。所以,我们于下午4点多钟离开使馆,去建国饭店过夜,林培瑞则回了他自己的家。没想到,只过了几个小时,薄瑞光的态度居然大变,不但欢迎我们去住,而且说是作为总统的客人。 后来知道,态度大变的原因来自华盛顿。当天下午(美东时间),国务院的Jeffrey Bader得知驻京大使馆“不欢迎”我们的作为后,火了,急了。他要立即给驻北京大使馆打电话,交待国务院的态度。Bader一时找不到保密电话,因为是星期日。事情不能拖,不在乎保密了,Bader就用可被中方监听的电话直接打到使馆政治处。说来那一通电话倒是不怕被监听,因为最主要的一句话是:“What the fuck are you doing?” 一听“fuck”,薄瑞光等立刻明白了。赶快打电话给我们:欢迎。 当然,当初的“不欢迎”态度,并不是薄瑞光自定的,也是美国当局的一般性政策,薄瑞光特来解释过这一点。也与布什和斯考克罗夫特的回忆相符。 打电话后,薄瑞光,科技参赞和武官立即冲进一辆有防弹玻璃的面包车,迅速开到建国饭店后门,摸黑接我们进入美国驻京大使官邸。他再次说,你们是总统布什的客人,愿意住多久就住多久。 那时已是6月6日凌晨,就此开始了历时约十三个月 (精确说,384天另10.5小时)的避难生活。
4周前
‘众所周知罪’ 根据《方励之自传》透露,方励之本人被中国指为六四幕后黑手,但官方从头到尾都没有一条正式指控他的罪名。方励之在自传中忆述,中国外交部要求当时匿藏在美国驻京大使馆的方励之写下认罪书,作为让他离开中国的条件,但方不知道他到底犯了什么罪,于是要求美国大使向北京查询,中国 外交部副部长的答覆只有一句:“他的罪行是显然的。”方励之于是有点自我调侃的说:“我们犯的是‘众所周知罪’。” 方励之在其自传中说,1989年6月4日发生军队镇压天安门民主运动当天,有在政府最高层身边工作的朋友致电他“快找个干净地方去”。之后,北京方面指他“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全国张榜通缉。方励之夫妇二人随即进入美国驻北京大使馆避难。 同年11月18日,中美之间展开有关方励之问题的第一次正式谈判,随后又有几次。但邓小平试图通过谈判促使美国政府解除对中国采取的制裁措施,以及让方励之公开认罪的两个目的都没有达到。 方励之在自传说:“我曾建议大使在谈判时问问中国当局,我们到底犯有什么罪?以便真是要写认罪书的话,也好知道要写哪一条。后来大使告诉我,这个问题他问了,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答覆只有一句:他的罪行是显然的。我们犯的是‘众所周知罪’。” 方励之接着说:“可见,通缉我们的命令发出半年后,检察院连一份起诉书也还没有准备好。” 自传继续说:“一个多月后,那位副部长向大使宣读了一份有关方励之和李淑娴(方的妻子)的罪行‘事实’的材料,样子像起诉书,但又不是,因为无头无尾,没有关于方和李触犯哪条哪款法律的论证和结论。而且,只准大使当场听,不敢将书写副本作为一份备忘录交给大使。可见,副部长对这份材料的质量,也是不放心的,不敢作为外交文件让大使转交我们。凭记忆,大使告诉我们,副部长大概念了14条‘罪状’。” 方励之在自传中说:“那位副部长算有一点自知之明,幸亏没有把‘14点’作为一份外交文件。不妨举其中两个例子,说明它的质量。‘十四条’说,李淑娴的‘罪行’之一是‘她于1989年4月18日向北大学生自治联合会发指示’。但是,根据官方自己的人民日报,学自联是在1989年4月19日才成立的。所以,这种罪行等价于今天杀了一个明天诞生的人。” 所谓的“14点”又指方励之的另一个罪行是他操纵在北大民主沙龙的演讲人进行反革命意识型态宣传。而据人民日报,该沙龙的主要两个演讲人是前美国驻华大使罗德夫妇Winston Lord。所以,推论是方励之犯有操纵美国大使夫妇罪,“这是美国罪,还是中国罪?” 自传说,几次碰壁之后,中国当局又转回到所谓认罪上。大大降低了要求。14条不再提了,只要求方励之写一个陈述,行文中含有“我认罪”。方说:“早在1989年11月首次提出时,我就写了一个简短的书面陈述。后来又改动过几次。但各种版本中都没有‘我认罪’三个字。” ---《方励之自传》透露其六四黑手罪纯属北京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