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

3个月前
3个月前
广西文革期间杀了多少人 1983年1月我平反回桂林时,游行举的标语牌有两句口号:广西在文革中死难的六十万男女老少尸骨未寒!韦国清一身是血!我说的“六十万”,是民间传闻的数字,不准确。 这几个数字是权威的: 有人根据 区民政厅“死者家属补贴”和公安厅“非正常死亡”的统计评估为20万人; 1983年“处遗”后官方统计的有名有姓的被害者是8万9千多人; 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严佑民,1983年率整党巡视组来广西视察后说:“有人说广西杀了20万人,‘处遗’得出的数字是8万多,我走了21个县,认为取两方面的中间数15万比较真实。” 这些人,均死在支持韦国清的“广西联指”党政军民学成员刀下,他自然要负主要责任。 韦国清至少是历史上少有的“酷吏”,原桂林市市委副书记王同连说:“韦国清应该列入中国的《酷吏列传》里去,他的历史地位就在那里!”这已是历史的结论。 韦国清搞大屠杀手段十分狡猾,他从不个人直接指挥,而是用操纵、纵容、默许的方法,来达到他的目的。 如他当了区“革筹”小组长后,1968年3月5日,就用“区革筹”主要成员魏佑铸(广西军区政委)的嘴,说广西有“反共救国团”,6月17日,又操纵“区革筹”和广西军区,发布《关于破获反革命集团“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反革命案件的公告》,“广西联指”总部立即发布《关于彻底摧毁蒋匪反革命集团“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的总攻击令》,造成广西各地数以万计的“广西4·22”成员和无辜群众因此冤案被屠杀。 又如当他用谎报军情和栽赃的手段,弄得中央也说南宁反抗武装镇压的“4·22”是“土匪”,是“国民党”,要“围剿”,要“实行歼灭”时,他就以执行中央指示的名义,操纵广西军区直接指挥部队,攻打南宁展览馆和解放路,把“4·22”彻底消灭了。 再如1968年7、8月,是广西各地大屠杀的高潮,韦国清所控制的“区革筹”不下令禁止,至到9月,待“联指”把要杀的、能够杀得到的人,几乎都杀光了,才下令制止。这叫纵容。 ---中共杀人魔王韦国清二三事 作者: 张雄飞 图:1958年1月22日,毛泽东在韦国清陪同下在南宁人民公园接见广西各族群众代表。
【再曝非正常死亡 “指居”制度何去何从?】2024年12月19日,邢燕军的追思会在北京举行。追思会上,他的家人拿着一张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决定书进行宣读,上面写着“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47岁的邢燕军曾任优友互动总经理。2023年11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办案人员跨越1500公里,远赴北京,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等为由,对包括邢燕军在内的14人展开抓捕。在新左旗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批捕决定后,邢燕军等人本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同年12月,邢燕军等12人被新左旗警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2024年4月3日,邢燕军在指居房间内被发现非正常死亡。12月6日,新左旗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此时,离邢燕军死亡已过去了247天。“指居”是监视居住的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刊文提到,“指居”的执行方式的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界限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变相羁押。“在长达6个月的‘指居’期间,我不能走出房间,窗户24小时封闭,不允许看电视和看书。”孙晓凯这样讲述自己的“指居”生活。在涉及邢燕军等人的案件中,孙晓凯系该案第二被告人。孙晓凯的经历并非少数,早在2016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报告,调研访问全国574名律师,超过60%的被访者认为,监视居住的法律实施存在适用条件方面的问题,即侦查机关使用随意,裁量权太大。一名律师透露,在他了解的一起案件中,8名嫌疑人被“指居”在同一间房屋内,房屋中间设置了从屋顶到地板的防护栏,甚至,“8人中还有一名是女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曾撰文称,近年来,被非法“指居”并在其间遭受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在少数。2024年6月,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一起嫌疑人反映其在“指居”期间遭刑讯逼供的情况,包括遭受殴打及饥饿、违法使用戒具、疲劳讯问等变相肉刑手段。该案两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嫌疑人在“指居”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也被依法排除。类似案例不止于此。2022年7月7日,34岁的河北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暴钦瑞等9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被带到宾馆“指居”。13天后,暴钦瑞在“指居”期间离世。尸检报告显示,暴钦瑞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与他生前遭受长期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有关。多位法学界人士认为,在公安机关办案时 “指居”措施颇受青睐,主要源于其多重便利性。包括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居所和看守所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便于施加控制以及对场所进行操控,指定的居所变成了实际的办案场所,也方便取供,监视居住可以长达6个月,时间宽裕等。媒体援引某派出所一位原教导员的话说,逮捕一般情况下只能羁押2个月,“指居”的审讯时间更为充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表示,如果刑诉法修改要保留“指居”制度,应当全面还原“指居”的本质并予以完善,落实检察机关对“指居”决定与执行的监督,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与通信权。不过,刘计划还是认为,基于“指居”制度积弊太深,直接予以废除亦不失为釜底抽薪的立法选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则发文称,技术性的修法已不能实现“指居”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彻底取消“指居”制度,其功能可被改进后的取保候审所取代。而在多位受访的警方办案人士看来,“指居”依然有现实需求,不宜废除。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对“指居”做了比较客观可行的修正。广东省一位刑警称,他曾遇到过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为逃避刑罚而长期反复怀孕的案例。“这种情况下,‘指居’可维护法律尊严。” (中国新闻周刊)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3g.k.sohu.com/t/n852033736?serialId=d5d8cfb3bc8c3d4b98c1ac7df63c5de6&showType=news :icon_weibo: https://weibo.com/5890672121/P7ScPD8tP#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