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捕

OTC潇潇
1个月前
出金20万冻卡被扣押600万美金数字资产,境外团队叫冤“远洋捕捞”? 这几天看到一个推特博主“会飞的fish”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跨省抓捕,在释放后通过维权想要拿回被转走的600万美金虚拟货币,今天我就从落袋为安的角度,供Web3行业内人员参考一些东西。 根据其自称,他们是五名区块链从业者,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因签证需要来回换签)工作了四年多(中间回国很多次),从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他们坚信区块链是未来的方向,因此选择在海外追逐梦想,也通过努力赚了一些积蓄,四年间陆陆续续也转了一些钱回国给父母,亲人,一直都没任何问题。 然而,今年6月中旬回国后,噩梦降临,因为生活需要,他们通过某知名交易所兑换了约20万元人民币,没想到,这一小笔交易竟成了导火索。次日晚,某外省县叔叔突然来到他们下榻的酒店,将他们带到600多公里外的某县,关进当地一个派出所审讯。深夜审讯、不让睡觉,甚至利用人脸识别强行解锁他们的手机(其中两人迫于压力交出了密码)。 他们称叔叔转走了价值600多万美元的BTC、ETH、SOL等虚拟货币,却未提供任何凭证,也没有收缴清单什么的。 上面这段话是其自己在自媒体上的大概意思,不详细的说明案情,自述人自我美化,这就是嫌疑人被按头后的常态描述。 先不说“会飞的fish”后来被扒了,传说做meme盘,割韭菜的被摁不冤! 我们来看自己的描述也漏洞百出: 新加坡马来西亚来回换签,这句话说明没有正规的工签!!! 从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看清楚了,你只是没被抓而已,不是你没事! 四年间陆陆续续也转了一些钱回国给父母,亲人,一直都没任何问题,还是那句话,你在交易所出的金知识你认为没有问题而已。 而深夜审讯,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 24 小时以内讯问,这意味着在 24 小时的时限内,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安排讯问时间,包括深夜。 他们是一个境外的技术团队,不发币,但有些项目持有技术股,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售卖源码赚钱,然后在今年6月份回国后在交易所变现了20万元人民币被跨省抓捕,至于很多网友说的肯定是个发币割韭菜的项目方,否则赚不到那么多钱的观点,在当事人否认的情形下暂不讨论,但是保留观点。 还有一个可以印证的就是叔叔反问的:“你们干了什么自己不知道吗?在国外那么久不回来,做什么去了”。 其实叔叔们办案的时候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先自己描述自己做的违法犯罪事实,通过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有利于侦查的信息。抛开叔叔办案策略和技巧的考虑,如果叔叔们说的是真的,那么就意味着叔叔们在前期侦查过程中已经掌握他们提供技术外包或者售卖技术源码的行为了。 然而,他们只是认为自己通过交易所OTC出了20万人民币的U导致被按头,他们认为四年陆陆续续出金只是转了“一些钱”,我认为是非常巨大的,这只是他们自己认为没有问题而已。 叔叔在按你头之前,可能已经提前一个星期到了你的地方,摸清了你的行为轨迹,见了什么人,开的什么车,住的什么标准的酒店,而不是突然,叔叔的手续是很复杂的!!! 作为专业研究OTC币商的我 ,我明确告诉你,你四年时间不可能在交易所出金都没出过事,而你这20万也肯定涉及到了很多东西,这种体量的团队、这种认知,你不可能在交易所随便找个OTC商家就卖的。 你没有固定的、洗的渠道,我是不相信的。 目前叔叔更多的是追究他们提供技术外包和技术源码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出售USDT收到黑钱的可能性不高,这个事情从罪名上就可以推断出。 因为如果是因为黑钱的法律责任,那么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应该是掩隐罪或者帮信罪而不是目前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理论上,技术和使用技术、源码的平台没有违法犯罪,那么无论你持有还是不持有技术股都没有法律风险。 但是一旦本身的技术服务、源码以及使用这两者的平台有问题,此时持有技术股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试想,如果平台被认定涉嫌诈骗罪(比如提供流动性突然撤出流动性),那么不只是提供“技术支持”,还持有技术股参与分红的当事人,会不会认为是与诈骗团伙一起的,会不会被认定为属于共谋的共同犯罪,从而以诈骗罪重罪定罪? 这是有可能的。不过按照目前的情形,没有走到这么严重的地步,因为最终的决定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主要追索的是600万美元返还的问题,我首先分析一下这个事情,按照当事人披露的信息,叔叔在转移、扣押这部分资产的时候并没有出具任何手续,这个信息如果属实,那么办案公安明显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不管什么法律都明确需要出具扣押清单等手续,交由被扣押人签字确认。 对于本案,当事人披露是东南地区的公安机关,该部分地区江浙一带案件多,经验丰富,流程规范,对于这种大额资产扣押不出具扣押手续的情形应该不多见,所以这个存疑。 叔叔可以失误很多次,但是只要你失误一次,一切归零,我们见过太多一夜暴富和一夜归零的故事了,更别说你本身屁股就不干净。。。 所以,加密圈暴富能落袋为安的,我真没见过几个人,凭什么是你。。。 其实今天讨论的重点不在这,我只想告诉你们一件事,安全出金这种事情,只有0和100的区别,不管你赚得再多,只要你失误一次,有可能就是万劫不复,特别是赚了很多的人。 为什么我能给你们保证资金安全,因为现在都没在交易所出过一个U,因为交易所的钱再干净也都有问题,为什么这样说? 你去买U,流水正常,什么都正常。但是亏完了,你可以报警,警察只会查流水去向。去了币商哪里。所以说,交易所冻结几率很大。
【再曝非正常死亡 “指居”制度何去何从?】2024年12月19日,邢燕军的追思会在北京举行。追思会上,他的家人拿着一张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决定书进行宣读,上面写着“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47岁的邢燕军曾任优友互动总经理。2023年11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办案人员跨越1500公里,远赴北京,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等为由,对包括邢燕军在内的14人展开抓捕。在新左旗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批捕决定后,邢燕军等人本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同年12月,邢燕军等12人被新左旗警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2024年4月3日,邢燕军在指居房间内被发现非正常死亡。12月6日,新左旗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此时,离邢燕军死亡已过去了247天。“指居”是监视居住的一种。《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刊文提到,“指居”的执行方式的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界限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变相羁押。“在长达6个月的‘指居’期间,我不能走出房间,窗户24小时封闭,不允许看电视和看书。”孙晓凯这样讲述自己的“指居”生活。在涉及邢燕军等人的案件中,孙晓凯系该案第二被告人。孙晓凯的经历并非少数,早在2016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报告,调研访问全国574名律师,超过60%的被访者认为,监视居住的法律实施存在适用条件方面的问题,即侦查机关使用随意,裁量权太大。一名律师透露,在他了解的一起案件中,8名嫌疑人被“指居”在同一间房屋内,房屋中间设置了从屋顶到地板的防护栏,甚至,“8人中还有一名是女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曾撰文称,近年来,被非法“指居”并在其间遭受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在少数。2024年6月,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一起嫌疑人反映其在“指居”期间遭刑讯逼供的情况,包括遭受殴打及饥饿、违法使用戒具、疲劳讯问等变相肉刑手段。该案两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嫌疑人在“指居”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也被依法排除。类似案例不止于此。2022年7月7日,34岁的河北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暴钦瑞等9人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被带到宾馆“指居”。13天后,暴钦瑞在“指居”期间离世。尸检报告显示,暴钦瑞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这与他生前遭受长期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有关。多位法学界人士认为,在公安机关办案时 “指居”措施颇受青睐,主要源于其多重便利性。包括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居所和看守所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便于施加控制以及对场所进行操控,指定的居所变成了实际的办案场所,也方便取供,监视居住可以长达6个月,时间宽裕等。媒体援引某派出所一位原教导员的话说,逮捕一般情况下只能羁押2个月,“指居”的审讯时间更为充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表示,如果刑诉法修改要保留“指居”制度,应当全面还原“指居”的本质并予以完善,落实检察机关对“指居”决定与执行的监督,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与通信权。不过,刘计划还是认为,基于“指居”制度积弊太深,直接予以废除亦不失为釜底抽薪的立法选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则发文称,技术性的修法已不能实现“指居”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彻底取消“指居”制度,其功能可被改进后的取保候审所取代。而在多位受访的警方办案人士看来,“指居”依然有现实需求,不宜废除。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对“指居”做了比较客观可行的修正。广东省一位刑警称,他曾遇到过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为逃避刑罚而长期反复怀孕的案例。“这种情况下,‘指居’可维护法律尊严。” (中国新闻周刊)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3g.k.sohu.com/t/n852033736?serialId=d5d8cfb3bc8c3d4b98c1ac7df63c5de6&showType=news :icon_weibo: https://weibo.com/5890672121/P7ScPD8tP#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