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

蔡慎坤
2个月前
黃之鋒是香港知名的民主運動領袖,在“雨傘運動”和反送中運動中堪稱標志性人物受到海外輿論廣泛關注。因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煽動等罪名被中共指定香港對他判刑服刑。本來刑期快滿,中共不希望他走出監獄,再用新的《國安法》給他定罪,其目的很明確,就是不希望這個年輕人活着走出監獄。 黃之鋒作爲國際知名的民主運動象徵人物,他的言論在海內外都有很大影響力。中共認爲他在外會繼續鼓動反政府情緒,再次成爲示範效應,鼓舞更多抗爭者,國際社會也會以他爲代表繼續向中共和香港施壓。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中共在香港對異議聲音採取了更強硬的態度。很多原本隻是“非法集會”或“煽動”的行爲,現在將被重新定義爲“顛覆國家政權”或“勾結外國勢力”,罪名更重、刑期更長。 黃之鋒至今尚未因國安法被正式定罪,但他的案件被列爲“調查中”已很久,這種“未審先關”的狀態起到了威懾作用,對其他政治活躍分子傳達一個信號:隻要你曾經參與,就隨時被加罪。 中共對香港的策略是徹底清除能夠聚集民衆力量的關鍵人物。就像他們對待黎智英、週庭、岑敖暉、羅冠聰等人一樣,一旦這些人再次獲得自由,他們可能重新組織或象徵性引領新的政治運動。 黃之鋒年輕、有影響力、表達清晰、精通中英文,尤其被中共視爲“不穩定因素”或“危險人物”,中共很可能選擇將他“長期羈押”,從根本上剝奪他參政議政的權利。中共很清楚,國際社會高度關注黃之鋒等人的命運。但在強硬治港、強調主權、安全壓倒一切的大方針下,中共根本不在乎國際社會的批評,從而確保國內和香港的“政治穩定。”
6月6日 香港民主运动人士黄之锋再次在狱中被逮捕。 指控其违反国安法“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即俗称的洗黑钱。 截至2025年6月,香港民主运动人士黄之锋已多次被逮捕和定罪,累计刑期超过8年。 2018年1月17日,黄之锋因2014年雨伞运动旺角清场期间违反禁制令而被判刑事藐视法庭,判监并入狱2个月。 2017年8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判裁定黄之锋因重夺公民广场事件非法集会罪罪成,由社会服务令改判监禁6个月。但终审法院黄之锋上诉得直,无需进监狱。 2019年6月21日在非法围堵警察总部的“621行动”期间,黄之锋被控“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2020年12月,黄之锋被判处入狱13个月半,并在石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4日,黄之锋因为2019年10月5日在铜锣湾参与非法集结与违反《禁止蒙面规例》而遭到逮捕。2021年4月13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黄之锋因“非法集结、在未经批准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而再获刑4个月。 2021年5月,黄之锋因在2020年6月4日进入香港维多利亚公园参与六四烛光晚会,被控未经批准集结罪,被香港区域法院判10个月监禁,经上诉后缩减为8个月。 2022年3月初,虽已服刑完毕,但因参与2020年立法会初选遭控违反港区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押赤柱监狱等候审讯。2024年11月被判监禁4年8个月。 2023年4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以黄之锋泄露警员个人信息,犯藐视法庭罪为由判黄之锋入狱3个月。 2025年6月6日,正在服刑的黄之锋被押解至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黄之锋又被增加指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被指涉嫌2020年7月至11月间与罗冠聪等人串谋危害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