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

1个月前
陈树祥:我因“污蔑苏联红军”被划为“极右” 1957年共产党整风,还邀请党外人士提批评意见。我一直也没提出什么。后来整风转变为“反右”,批判我们单位的一位同事,说他是“反对苏联,破坏国际主义,破坏社会主义阵营团结”,原因是这位同事说过1945年8月苏联红军攻打日本关东军进入沈阳时,曾大肆抢劫掠夺 日本遗留下来的工厂设备和物资,还强奸妇女,抢劫老百姓的财物,等等。主持批判会的人替苏联红军的暴行辩护说:那些做坏事的士兵不是苏联红军,而是被俘虏的俄国白匪军,因为战事需要,就吸收他们参战,这些人恶性不改,才做了坏事。 那年我虚岁23,本来不想发言,但听了主持人的辩解,觉得他说的不合逻辑,就反驳他。我说:苏联十月革命成功是1917年,到1945年已经过去28年;假如十月革命时俘虏的白匪军当年20岁,到1945年已经48岁了,他还能参军打仗吗? 我这一问,登时把主持人噎哑巴了。此人恼羞成怒,转而对我来了。他们反右班子就说“得研究研究陈树祥”,于是他们批判我,说我“替右派份子辩护,污蔑苏联红军”。 他们给我扣帽子,反倒激发了我要较真。我说,1945年苏联红军在东北作的恶,我亲眼看见过。东北的老百姓谁不知道? 记得是1945年10月间,我们南塔村闯进来一名骑着洋马的苏联红军,他挨户踅摸,最后闯进王升老两口的家,要强奸女主人。王升反抗,这个俄国毛子就操起一个大洋酒瓶子,几下子把老头打死,继而抓弄老太太。老太太叽哇喊叫,惊动了四邻。我们村有一家姓蔡,有九弟兄。大家闻声扒窗户往里看,见鬼子正在干坏事,蔡家兄弟就破门冲入,一顿棍棒把作恶的鬼子打死,解救了老太太,可是老头已经死去。 大家怕苏联军队来找人,经商量,把鬼子尸体掩埋,洋马杀了分肉给各户。 那年我10岁,也跟着看热闹。忽然回头看见埋着鬼子尸体的土堆还在拱动,我喊鬼子没死。大家就重新把鬼子彻底打死。 大家分得马肉,各回各家,这事也就平息。 可是,1948年沈阳“解放”,建立了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到1952年三反运动时,有人为了邀功,检举说老蔡家几弟兄打死苏联红军这档事,“人民政府”就把蔡家兄弟抓起来,枪毙一名,另判管制几名。罪名是“杀死红军,破坏中苏团结”。这件事在我们村民中引起极大不满,大家议论:鬼子杀了我们的人、还要强奸女主人,在那兵荒马乱的年月,村民自发地惩办匪徒,是完全正义的、是自卫行为。你若不整死他,他必然还要杀更多的咱们人。凡是有良心、有民族正气的人,或者什么社会组织,都会维护蔡家兄弟的正义之举。可是,现在却要被所谓的“自己的政府”处死,这是什么法?什么政府?这是爱国,还是卖国? 我的发言正气凛然,大家听了都暗暗赞同,可是迫于主持人(也就是共产党)的压力,谁也不敢公开支持我。主持人讲不出理,就领着大家喊口号,用虚假的声势压我。可是我一直不服。 他们自知理亏,可又不肯放过我,最后给我戴上了“极右份子”帽子,但因为我技术过硬,在技术上他们离不开我,因此决定把我“留厂监督劳动”。这一监督,就折磨消耗掉我22年的青春年华,并且老婆儿女和亲属都受株连,受欺压,那些苦楚一言难尽。 现在,他们天天讲爱国主义,又是出红书,又是唱红歌,自诩为爱国主义的英雄,号召人们要爱国。可是,对于1957年替强奸自己的姊妹母亲、残杀自己同胞的俄国鬼子狡辩、做伥鬼帮凶的丑行,却至今不肯公开道歉!人民心里能佩服他们吗? ---沈阳陈树祥口述 姜万里记录发表 图:朝鲜战争,联合国军心理战宣传传单,传单题为 “满洲的强奸”。
3个月前
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 (一)凡言论、行动属于下列性质者,应划为右派分子: (1)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2)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攻击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击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否定“五大运动”的成就;反对对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改造;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干部政策;要求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反对共产党对于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为目的而恶意地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污蔑工农干部和革命积极分子、污蔑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组织原则。 (4)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煽动工人和农民的分裂;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分裂;污蔑社会主义阵营,煽动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人民之间的分裂。 (5)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 (6)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极右分子: (1)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 (2)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 (3)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 (4)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