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听到陈军、王大菊们说:你骂人,污言秽语;民运人士中有人贪钱;民运的人没出息,只能靠捐赠……如果共产党倒台了,他们执政的话,还不如共产党; 以下仅是我个人: 1,谁要去中国执政?总之我不去,我在德国生活得特别好,我谴责中共及大外宣们,只是我的价值立场和态度,不是为了某一天执政; 2,民运人士中有人贪钱,有人去做假政庇生意,我都不耻这些人,但他们这些个别人也不能污了民运之名,民主运动与独裁政权是对立的金光闪闪的大写的字; 3,民运的人中没出息的是和陈军走得最近的胡平,难道是胡平给陈军留下的印象?陈军不就喜欢没出息的拜倒在他小钱下的人吗?所以才气急败坏的骂我啊, 老娘我从到德国第一天就签约德国之声,从来没接受过捐款,但是一直给有需要的人捐款。如果有任何人声称我不劳而获拿了别人的资助和昧良心的钱,欢迎举证; 4,陈军、王大菊们既然这么认定民运人士执政不如共产党,那何不来劝共产党试试,主动下台,然后让民运人士给做个「反面教材」?它们敢吗?你们敢吗? 5,我也对海外民运有批评,比如我认为抗议模式固化、话语陈旧、还有一些大一统狼奶没吐尽及各种其它,但海外民运没有行政资源、军事资源,甚至都是陈军、王大菊们所说不能自给自足,如何有危害性?这些坏种们的话不是前后矛盾吗? 6,陈军的照片都登在中国驻纽约总领馆的官网上,还与一带一路宣传员高娓娓等人走得如此的近,这才叫仰人鼻息、走屎路、拿脏钱,别骂造民运吃饭的人了; 7,骂人,我骂过的都不是人!新的一年继续骂。
周世鋒律師——关于中国调查记者刘虎被刑事拘押所涉宪法、人权与法治问题的公开信—— 致有关中国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社会各界关切法治与人权的人士: 本人周世锋,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孙力军政治团伙制造的709特大政治迫害案件的主要受害人。 基于对法治、宪政秩序与基本人权的尊重,本人就近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国调查记者、自媒体人刘虎被成都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刑事拘押一案,郑重发表本公开信。 此信并非为任何个人进行情绪化辩护,而是希望就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作出理性澄清: 当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监督权、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被以刑事手段处理时,法治的边界应当如何被坚守?宪法、法制、人权真实的意义还存在吗? 一、这是一起涉及宪法实施与公共监督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刘虎长期从事调查报道,其关注对象集中于地方公共权力运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公共利益问题,具有明确的公共监督属性。此类行为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均被视为社会自我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公民因行使监督权而被刑事追诉,不仅将直接削弱宪法条款的现实效力,也会在社会层面制造普遍的不安全感,还会严重损害公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当然也会严重损害国家政权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二、公共事务言论应受到高度保护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 在国际人权法和比较宪政法中,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范畴。刘虎的调查与评论,正是围绕公共治理、强制拆迁、招商引资纠纷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展开。 将此类表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必然产生寒蝉效应,使社会失去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能力。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中国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精神高度一致。 该原则要求执法和司法机关: 对基本权利作有利于权利的解释; 避免选择性执法; 防止报复性追诉。 若因长期监督行为而遭遇突然刑事打击,则有必要对执法动机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同时也完全有必要对相关人员涉嫌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予以追诉。 四、刘虎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通常针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刘虎的调查报道与评论: 不属于国家许可或专营的经营领域; 不以经营商品、资格或市场准入为对象; 即便存在稿酬或平台收益,也属于信息劳动与表达活动的合理对价。 将调查报道定性为非法经营,属于对刑法条款的错误理解,违背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原则,也是对宪法、法律的亵渎。 五、刘虎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 在刑法理论与国际通行标准中,诬告陷害需具备: 明知虚假事实; 捏造犯罪指控; 向司法或行政机关正式告发; 以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刘虎的行为是向社会公众发表调查文章,而非向国家机关提出刑事告发;其内容基于调查线索和既有材料,至少具有合理事实基础;其目的在于公共讨论与监督,而非制造冤假错案。 在事实尚待查清的情况下,将调查性表达直接入罪,将严重压缩公共讨论空间,也将大大削减宪法、法律、人权的价值。 六、调查记者对社会的普遍价值 全球范围内,调查记者和独立媒体被视为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社会力量。他们的存在有助于: 提高公共权力透明度; 揭示系统性风险; 维护社会公正; 促进依法治理。 刘虎长期从事调查报道,其工作具有明显公共利益导向,这种角色在任何社会都不应被轻易刑事化。 七、关于执法程序与报复性执法风险的关切 根据公开信息,本案在程序层面至少存在以下值得关注的问题: 罪名适用与行为性质之间存在明显张力; 执法时间点与报道发布高度接近; 舆情控制措施先于事实回应。 这些情形在国际人权法语境下,通常被视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选择性执法或报复性执法风险信号。 八、我的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理分析,我郑重呼吁: 立即释放刘虎;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违反宪法、践踏人权的宪政责任;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涉嫌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以本案为契机,明确调查报道与公民监督的法治边界; 以本案为反面典型,真正捍卫宪法、法律尊严。 结语 刘虎案的核心,不在于某一篇文章的对错,而在于: 一个社会是否仍允许公民在不被刑事追究的情况下,讨论公共权力及其后果。 该案的依法纠正,不仅关乎个体权利,也关乎法治的可信度与社会的长远稳定;对本案相关人员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追究,将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尊重人权、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 谨此 周世锋                       202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