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佩里 · 安德森丨国际法:它是国际的吗?它是法吗? 人文学术社 2026年1月6日 21:22 从任何现实的角度来说,国际法都既不真正国际,也非名副其实的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是一种不值一提的力量。它很重要。但现实中的国际法正如奥斯丁所描绘的:采用从霍布斯那里继承来的话说,叫作「意见」,今天我们则称之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服务于霸权国家及其盟友的意识形态力量,国际法是一种令人生畏的权力手段。之于霍布斯,意见是一个王国政治稳定或不稳定的关键。他写道:「人的行为来自其意见,对意见的良好治理就意味着对人们行为的良好治理」,这种「强大力量的根基不在别处,就在于人民的意见和信念」。正是那些煽动性的意见触发了英国内战,而他撰写《利维坦》正是为了灌输正确的意见,他希望作为「公民和道德学说的源泉」的大学会讲授他的这本书,以此使得「公共安宁」重回这片土地。我们不必完全赞同霍布斯对意见的力量的敬意,或者他对他那个时代的意见的偏爱,但我们仍然应当承认他对意见的重视是正确的。国际法或许只是骗人的把戏,但它决非无足轻重。 生于1938年,英国历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当代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思想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和社会学教授,长期担任《新左翼评论》主编。著有《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新的旧世界》《思想的谱系》《印度意识形态》《美国外交政策及其智囊》等多本专著。2016年,安德森曾应北京大学「大学堂」顶尖学者讲学计划之邀,在北京大学发表四场演讲,演讲内容收入《大国协调及其反抗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国际法它是国际的吗?它是法吗?*本文为佩里 · 安德森教授2016年10月25日晚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发表的第四场演讲的讲稿。原载于《大国协调及其反抗者》(佩里 · 安德森著,章永乐、魏磊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我今天要谈的主题包括两层。首先,我将就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或者一个概念的起源谈几点看法。然后,我将就国际法的本质,无论在过去还是当下,稍作评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我对将要谈到的某些问题可能不如在座的法学专家那样在行,表示歉意。不过,我希望我能以不一样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让我们谈谈一个悖论。当代的国际法概念会让人立刻想到主权国家间关系的思想。在西方,一般认为,终结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主权国家间关系第一次发展成正式的体系。因此,假定正是在这个转折点,出现了一套成熟的国际法思想,似乎就是符合逻辑的了。然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智识遗产事实上相当稀薄。我们找不到当时有哪位思想家是受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激发而写出重要的国际法著作的。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必须要等到更晚的18世纪才能成形。毋宁说,如果我们想要精确地定位国际法的起源,就应当回溯到更早的16世纪。国际法的起源正在那时,在西班牙神学家弗朗西斯科 · 德 · 维托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的著作里。 维托利亚的关切并不在于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当时的西班牙可以说是最强大的欧洲国家;而在于欧洲人,当然主要是西班牙人,与新发现的美洲新大陆原住民族之间的关系。借助一个罗马法概念「ius gentium」或曰「万民法」(law of nations),维托利亚问道:西班牙人是依据什么权利去占领美洲大陆的大片土地的呢?是因为那些土地尚属无主土地,还是因为教皇把那些土地划分给了西班牙?抑或,西班牙人有义务让异教徒皈依基督教,如有必要甚至不惜诉诸武力?维托利亚否定了所有以上观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西班牙人的征服行为违反了万国法?答案是没有违反,因为野蛮的美洲原住民侵犯了到达美洲的西班牙人的「沟通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ius communicandi),这项权利是万民法的基本权利之一。这里的「沟通」(communication)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迁徙自由与买卖自由,换言之,进行贸易与传教的自由;也就是说,向印第安人(Indians,当时西班牙人这样称呼美洲原住民),宣讲基督教真理的自由。由于印第安人抗拒了这些权利,所以西班牙人就有正当理由使用武力捍卫自己,他们可以建立堡垒,占领土地,发动报复战争,不一而足。因此,西班牙人对美洲的征服是完全正当的。 故而,此后仍将延续两百年的「万民法」的第一块基石,是为西班牙帝国主义辩护而奠下的。万民法的第二块,也更有影响力的基石,则是胡果 ·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于17世纪早期的著作奠下的。尽管在今天,格劳秀斯主要是因为其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The Law of War and Peace/De iure belli ac pacis)而被铭记与钦佩的,但他第一部涉足当今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实际上是比《战争与和平法》早了二十年的《捕获法》(On Booty/De iure praede)。 在这篇文献里,格劳秀斯论证了一名荷兰东印度公司船长(也是格劳秀斯的表亲)捕获一艘满载铜、丝绸、瓷器以及银等价值三百万荷兰盾财物的葡萄牙商船的法律基础。这个数字相当于当时英格兰一年的财政收入,因而这是一次规模空前的海上劫掠事件,在欧洲引起了轩然大波。格劳秀斯解释道,公海应当被视为不仅是国家,而且也是武装私人公司的自由区域,因此他的表亲完全有权实施劫掠行为,由此为荷兰的商业型帝国主义(commercial imperialism)提供了合法理由,正如维托利亚为西班牙的领土型帝国主义(territorial imperialism)所做的辩护那般。当二十年之后格劳秀斯着手写作《战争与和平法》时,荷兰也开始对陆地殖民扩张产生了兴趣,它从葡萄牙手里夺走了巴西的部分土地。此时的格劳秀斯主张,即便欧洲人没有遭到原住民族的攻击,他们也有权向任何欧洲人视其风俗为野蛮的民族发动战争,以惩罚他们对自然所犯之罪行。这便是所谓的「剑之权力」或曰「惩罚权」(ius gladii/right of the sword/right of punishment)。他写道,「国王以及那些拥有同等权力的人不仅有权惩罚对其自身或其臣民造成直接损害的行为,同时还有权惩处那些对于其他国家及其臣民犯下的、严重触犯自然法和万民法的行为」。换言之,格劳秀斯为欧洲人攻击、征服、杀戮任何胆敢抵抗欧洲殖民扩张的民族颁发了许可证。 在早期国际法的两块基石「沟通权」(ius communicandi)和「惩罚权」(ius gladii)之外,欧洲人又为自己对其他地区的殖民扩张提出了另外两项理由。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从人口学的角度主张,欧洲本土的人口太多,而欧洲以外地区的人口却很少,因此移居到那些渔猎采集部落居住的土地之上的欧洲人,尽管无权灭绝这些部落,但却拥有压缩他们的居住范围、夺取所发现的一切的权利。这无异于后来北美印第安人的保留区。显然,如果土地可以直截了当地被视为无主地,就连这也省下了。对对于这种被广为接受的观点,约翰·洛克(John Locke)进一步补充道,如果某地有原住民,但他们未能充分利用他们居住的土地,欧洲人就有权剥夺其土地,这样就实现了上帝创造土地的目的:增加土地的产出率。由此,到17世纪末,欧洲帝国主义扩张正当性的理论拼图,就完成了:沟通权(rights of communication)、惩罚权(rights of punishment)、移民权(rights of immigration)和生产权(rights of production),共同证成了欧洲对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占领。到了18世纪,尽管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开始成为万民法新的「理论前沿」,尽管有启蒙思想家质疑这种世界观的道德性,诸如德尼 · 狄德罗(Denis Diderot)、亚当 · 斯密、伊曼努尔 · 康德等,但却没有任何人提议逆转欧洲人对于欧洲之外土地的殖民掠夺。典型的就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新著,瑞士思想家瓦泰勒(Emer Vattel)的《万国法》(Le Droit et des Nations),他在该书中冷酷地宣称:「地球属于全体人类,它的用途就是给人类提供生存必需品;如果一个国家从一开始就决心占据一大块土地,而它的人民只通过狩猎、捕鱼和采集野果为生,那我们的地球连当今全世界人口的十分之一都养活不了。因此,人们压缩印第安人的生存空间并没有违反自然法」。 法国大革命与拿破仑时代爆发的欧洲内部的激烈争斗带来了两个重大变化,即后来所说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术语是杰里米 · 边沁于18世纪80年代创造的,并逐渐被采用——而不是传统上的「万民法」(law of nations)。而在19世纪20年代,维也纳会议第一次引入了一个欧洲国家内部的正式的等级制,即英国、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和法国这五个享有特权、能决定欧洲大陆版图划分的五大强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等级区分,这就是所谓「五强共治」(Pentarchy)格局。这一创新举措是为了确保那个击败了拿破仑并在整个欧洲复辟了君主制的反革命同盟的团结一致,然而这个同盟存续的时间却比复辟时代本身更长。到19世纪80年代,著名苏格兰法学家詹姆斯 · 洛里默(James Lorimer)评论道,国家间的平等「到现在可以说已经被历史否定了,正如它总是被理性否定一样」,它是一个「比人人平等更显而易见的谎言」。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欧洲帝国主义入侵和交锋的对手,不再是虚弱的游猎采集部落或者缺乏火器的国家,就像维托利亚、格劳秀斯、洛克或者瓦泰勒在他们的著作里经常提到的那些美洲部落或国家,而开始遇到强大的亚洲帝国以及其他发展程度更高、更能抵御入侵的国家。当然,帝国主义浪潮在拿破仑战争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当时英国夺取了莫卧儿和马拉地王朝治下的印度,法国占领了奥斯曼帝国统治的埃及。1815年之后更是进一步升级,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渗透日本,征服缅甸、印支半岛、今天的印度尼西亚大部,更不用说整个北非沿海地带以及对阿富汗的反复入侵等等。 应该如何划分和处理这类国家呢?它们享有与欧洲列强同样的权利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文明标准」(standard of civilization)学说诞生了。只有那些被欧洲列强认可为「文明的」(civilized)国家,才有资格得到欧洲列强的平等对待。正如现今在欧洲国家之间的礼让中存在等级制一样,未开化世界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洛里默对此学说进行了最成体系的论证,并由此成为当时国际法著作的通说。三类国家不满足文明的标准。首先是犯罪国家(criminal states),就像今天的「法外/流氓国家」(outlaw/rogue states),例如巴黎公社或者不宽容的穆斯林社会。其次是既不违犯也不体现欧洲文明准则的国家,例如中国、日本。第三种是太过衰朽或者太过原始而被视为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国家,好比今天的「失败国家」(failed states)。所有以上国家都不属于国际社会的适格成员,但如果欧洲列强在第二类国家的国土内获得治外法权,却仍然可以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到世纪之交,四个亚洲国家,中国、日本、暹罗和土耳其,从第二等级「毕业」,与20个欧洲国家、美国以及墨西哥一道,被接受参加1899年由俄国沙皇召集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这意味着新的地位平等吗?在1907年西奥多·罗斯福召集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参会国家扩大到中南美洲的共和国以及波斯、埃塞俄比亚、阿富汗等君主国。会议的关键提案是创设一个国际仲裁法庭。问题是,哪些国家可以成为成员国呢?美国和欧洲列强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们应当担任常任理事国,其他国家仅仅轮值。令它们既惊讶又恼火的是,巴西代表、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路易 · 巴尔博萨(Rui Barbosa)强烈主张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并从一名欧洲观察家所称的「弱小国家的暴民政治」(ochlocracy of smaller states)——古希腊用语,意指「暴民统治」——中获得启示,坚持要求法庭必须给予与会国家平等的而非分等级的代表权。列强自然予以拒绝,于是会议无果而终。和会哪怕在名义上增进国际和平的目标也是徒劳,这一点随着七年之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变得愈加明显。 「一战」结束之后,战胜国英、法、美召集凡尔赛会议,商讨对德媾和条件、重划东欧地图、肢解奥斯曼帝国,以及创立一个新的致力于「集体安全」的国际机构——「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以确保国家间的持久和平。在凡尔赛会议上,美国不仅将巴尔博萨排除出巴西代表团,而且将门罗原则(Monroe doctrine)——华盛顿傲慢地假定其对拉丁美洲的支配——作为一种保障和平的手段纳入国联公约(或宪章)。尽管美国参议院最终否决美国加入国联,但新组织的设计忠实地反映了第二次海牙会议上三大战胜国提出的要求,国联的执行委员会——联合国安理会的前身——由四个「一战」获胜方英、法、意、日控制,它们效仿了美国在海牙会议上提出的模式,担任常任理事国。面对这一公然强加的等级秩序,阿根廷一开始就拒绝参加。几年之后,当巴西要求给予一个拉丁美洲国家常任席位遭到拒绝时,也退出了国联。到三十年代末,不少于八个其他大小拉美国家皆退出了国联。当时主要的且至今仍在广泛使用的国际法教科书的作者拉萨 · 奥本海(Lassa Oppenheim)和赫希 · 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不为所动,在书中满意地宣称「列强是国际大家庭(Family of Nations)的领袖,过去万国法的每一次进展都是它们政治霸权的产物」,这在国联中第一次获得了正式的「法律依据与表达」。劳特派特,一位热忱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就其造诣而言,过去一个世纪没有哪位国际法学者能出其右,在本世纪仍是一位自由主义法学的标杆型人物。而他那位同样高风亮节的同事阿尔弗雷德·齐默恩(Alfred Zimmern),作为国联的另一位智识奠基人,则更加现实,他曾无意间坦承,国际法只不过是「首脑们方便行事的装饰品」,它只有在「体现了法律与力量的和谐联姻」时才最有用。 以上就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情形。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了一种新的安排。欧洲大陆化为废墟,负债累累,欧洲的霸权一去不再复返。1945年,联合国在旧金山成立,国联遗留的等级制原则被新的安全理事会保留下来,它的常任理事国被赋予了较之国联执行委员会的先辈们更大的权力,因为它们现在拥有否决权。但西方对特权的垄断被打破了:苏联和中国与美国以及遭到削弱的英国、法国一道,成为常任理事国,并且由于接下来二十年里去殖民化进程的加速,联合国大会变成了让霸权国家及其盟友们越来越不自在的决议和诉求的论坛。纵览1950年的国际场景,在其富有洞察力的经典著作《全球规治:作为欧洲公法的国际法》(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中,卡尔 · 施米特(Carl Schmitt)指出,在19世纪,「国际法概念具体来说就是欧洲的国际法」,「诸如人道、文明、进步之类的全球范围的普遍概念也是如此,这些概念决定了外交官们的一般理念、理论和词汇。整幅图景骨子里是欧洲中心主义的:人道,首先被理解为欧洲式的人道;文明,不言而喻,仅仅指欧洲文明;进步,则意味着欧洲文明的线性发展」。但是,施米特继续写道,「欧洲不再是地球的神圣中心」,并且对「文明和进步的信仰已经变得徒具意识形态的外表」。现今,他得出结论,昔日欧洲中心主义的国际法秩序渐趋走向消亡。与它一道,旧的全球规治正在逝去,它诞生于童话般出乎意料的对于新世界的发现,一个不可重复的历史事件。国际法从来都不是真正国际的。它虽自诩普适,然实则特殊;假人道之名,却谋求帝国拓殖之实。 1945年之后,正如施米特所说,国际法不再是欧洲的产物。但欧洲无疑并未消失。它只是臣服于自己的另一个海外延伸——美国。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1945年之后的国际法在多大程度上,不再是欧洲,但仍然是以超级大国美国为首的西方的产物?我请诸位思考此问题的答案,但请允许我转向我一开始提出的另一个问题:不是国际法的起源,而是国际法的本质。对16至17世纪的第一代理论家而言,答案很清楚:万国法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自然法则是上帝颁布的法令,凡人不得质疑。换言之,基督教神祇是他们的法律命题客观性的保证。到19世纪,欧洲文化世俗化程度的加深削弱了国际法的宗教基础的可信度。代之出现的是如下主张,即自然法仍然有效,但不再是神的训令,而是所有人类都可以也应当承认的普遍人性的表达。然而,这一观点由于人类学和比较社会学学科的发展而变得问题重重。这些学科表明,历史上和世界上的人类习俗与信仰极端多样,很难轻易断定有何「普适性」(universality)。但如果无论是神祇还是人性都无法为国际法提供可靠的依据,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国际法的本质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回答一个前置问题:法律的本质是什么?17世纪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或许也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 · 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其1668年的巨著《利维坦》拉丁语版中给出了一个直截了当的答案:不是真理,而是权威创制了法律(auctoritas sed non veritas facit legem),或者用他在别处的话说,无剑的法律不过是废纸。这就是事后逐渐为人所知的「法律命令说」(command theory of law)。两个世纪之后,这一理论成为了一位思虑清晰的保守主义者——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著作的核心。他极端推崇霍布斯,并认同「每一条法律皆是一项命令」对于国际法究竟意味着什么。此人也是边沁的朋友和信徒,他得出结论: 「所谓万国法,由国家间一般存在的意见(opinions)或曰情感(sentiments)构成。因此国际法严格来说并不能称为法……因为由一般意见设定的法律会带来一定的后果,即缺乏确定的、可指派的针对未来违反者强制实施该法律的执行者。」 这里存在的关键词是:缺乏确定的、可指派的执行者。为什么会这样?奥斯丁继续写道:「国家之间的法律并不是实在法;因为每个实在法都是由一个特定的主权者针对一个或一群隶属于立法者的人制定的」,但由于在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上「没有哪个最高政府隶属于另一个最高政府」,因此万国法「就这些表述公认的词义而言,既缺乏制裁,也不强加义务。而一项制裁恰当说来是一条命令必须附加的恶」。换言之,由于缺乏任何确定的裁决或者执行的权威机构,国际法不是法,而只不过是意见。 这曾经是,也许仍然是一个让当今抱持自由主义世界观的绝大多数国际法法学家和律师们——他们是该行业的主导建制——深感震惊的结论。人们容易忘记的是,19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同样持此等观念。密尔两次评论并赞同奥斯汀的法理学讲座,并回应了对于短命的1849年法兰西共和国外交政策的抨击,当时法兰西共和国正在为遭受叛乱的波兰提供援助并与其休戚与共。他写道,什么是万民法?如果叫它法律,那是对「法律」这个术语的误用。万民法不过是「万国习惯」(custom of nations)。密尔问道,在一个进步的时代,这些习惯是唯一没有改进的习惯吗?当周围一切都是可变之时,只有它们将继续保持固定不变吗?相反,他以一种马克思肯定会欣赏的精神有力地做出断言:「立法机关可以废除法律,但没有一个万国议会可以撤销国际习惯,也没有赋予这种议会决定以约束力的共同力量。国际道德的改善只有通过一系列对现存规则的违反才能实现……当只有习惯时,更改它的唯一方式就是违反它」。 在国际法不过是各国政府用以为自己行为进行辩护的言辞工具之时代(那时国际法还缺乏制度的维度,也不存在国际法律师),密尔乃是出于一种革命性连带(revolutionary solidarity)的精神进行写作。在1880年代,英国首相索尔兹伯里可以直言不讳地告诉议会:「在法律这个词通常被理解的层面上,国际法还不存在。这大体取决于教科书作者们的偏见。没有裁判机构去执行它。」然而,一个世纪之后,制度化已经成果斐然,《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国际法院、一群职业的国际法律师以及一个生机勃勃的国际法学科。不过,这些都不足以动摇奥斯丁的断言以及密尔从中所做出的推论。在此新的紧要关头,卡尔·施米特,这位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对手,再次指出了他们观点的持续有效性。在一系列对国际联盟及其国际法院自我标榜的严厉批判中,施米特展示了,他们声称维护的无偏私法治总是不确定的(正如奥斯丁预测的那样),而且不止如此;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如凡尔赛会议上战胜国强加于德国的完全漫无边际的赔偿要求;它的执行也是不确定的,用奥斯丁的话说是「无法指派的」(unassignable),其执行完全取决于控制国联及其国际法院的大国的决定;英国和法国援用「不干涉」理论确保法西斯在西班牙的胜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又一个经典案例。塔列朗的名言,「不干涉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它或多或少就意味着干涉」,则是所有例证中最有说服力的一个。1918年以后逐渐形成的国际法,其本质在于施米特指出的根本上的歧视特征,而我们至今仍然生活在它的某种演化版本中。支配整个体系的自由主义强权发动的战争是维护国际法的无私警察行动,而其他国家发动的战争则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它们禁止别人做的行为,自己却径行不误。他指出,历史上美国在加勒比海和中美洲长期以来的所作所为就是这种行为模式的先驱。 我们现在所生活的世界目睹了假托国际法之名现象的大幅递增,这在两个维度上拓展了施米特的诊断。一方面,发展出一套完满具备奥斯丁意义上的万国法的特征,而奥斯丁本人却根本无法想象的法律:一种在技术上不具有可司法性(justiciable)的权利观念,也就是说,它甚至都懒得假装在现实世界中具有任何执行力,不过就是虔诚的强烈愿望。换言之,纯粹就是奥斯丁意义上的意见(opinion),却被法学家们郑重其事地命名为权利。另一方面,主要大国借国际法之名或者违反国际法为所欲为——毫无底线的不确定性——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 最后,让我再举几个例子。联合国是国际法的最高官方化身,它将成员国的主权完整庄严地载入其宪章。然而,在联合国成立之时,美国就系统性地违反了《联合国宪章》。1945年,在旧金山一个距离联合国创立大会会场只有几英里的旧西班牙要塞里,一支美国军方情报部门的特别小组正在截取各国代表团与母国的所有电缆通信,他们解码获得的消息第二天早上就会出现在美国国务卿斯特蒂纽斯的早餐桌上。主管此次24小时行动的官员报告说:「小组的感觉是,会议的成功召开离不开小组的贡献」。这里的成功是什么意思?那些对此次系统性间谍行动感到满意的美国历史学家欢欣鼓舞地认为「斯特蒂纽斯是在主持一项他的祖国已经开始主导并塑造的事业」,因为联合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美国的项目,由国务院设计,两任总统亲自指导,并且依靠美国的力量推动」,「对于一个对自己的无数成就理所当然感到骄傲的国家来说,这项独特的成就应当永远被列在杰出成就清单的榜首」。 六十年之后,情况依然没有变化。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规定:「联合国的房舍不可侵犯。联合国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其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应豁免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和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扰,不论是由于执行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立法行为。」据披露,2010年,克林顿的夫人、时任国务卿希拉里,指示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以及特勤局攻破联合国的通讯系统,窃取联合国秘书长与其他四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代表的密码、加密密钥,以及「多位联合国重要官员,包括联合国副秘书长(undersecretaries)、各专署署长、特别顾问、首席助理秘书长、负责维和与政治事务的高级专员(heads of peace operations and political field missions)」的生物特征信息、信用卡号码、电邮地址,甚至「常飞客」号码等信息。自然,希拉里和美国都没有为此等肆无忌惮地侵犯国际法——此法的官方使命便是旨在保护联合国——的行为受到任何制裁。 那么国际法标榜要维护的国际正义呢?1946至1948年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由美国组织的旨在审判日本军事领导人的战争罪行的,然而却根据1927年伪造的证据起诉他们共谋;为了帮助美国占领日本,便将昭和天皇排除出审判,并无视正当程序任意处置证据,以至于一位印度法官在一份措辞激烈的长达1000页的「少数意见书」中评论道,审判无异于「赋予战胜者进行报复的机会」,「只有一场输掉的战争才是犯罪」。荷兰法官坦率承认:「当然,我们都清楚东京、横滨以及其他大城市的轰炸和大火。我们为了捍卫战争法而踏上日本的土地,却每天都看见盟军是如何肆无忌惮地违反战争法的,这实在太可怕了」。换言之,这就是施米特所说的不折不扣的战争的歧视性。在此之后,美国在东亚进行的战争,首先是朝鲜战争,然后是越南战争,就像美国历史学家们所展示的,遍布着各式各样的暴行。自然,没有任何法庭敢将他们绳之以法。 自此之后,事情有变化吗?1993年,安理会就南斯拉夫问题设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该国解体过程中犯下的战争罪行。主持起诉的加拿大首席检察官与北约方面密切合作,成功起诉了美国和欧盟的敌人塞尔维亚族的种族清洗罪行,然却无视由美国武装并训练的克罗地亚族为执行他们的行动而实施的种族清洗。1999年北约对塞尔维亚发动战争,该检察官排除了任何对北约战争罪行的调查,包括北约轰炸贝尔格莱德中国大使馆以及其他罪行。这些都是完全合乎逻辑的,正如当时常驻北约的美国新闻发言人所说:「是北约各国建立、资助、维持了这个法庭的日常运作」。简言之,美国及其盟友又一次利用审判给他们的手下败将定罪,而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却凌驾于司法审查之上。 同样的把戏最近一次上演,是2002年美国设立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美国在该法院的构想和准备过程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却竭力确保自己不受该法院的管辖。令克林顿政府恼火的是,法案草案遭到修改,进而使得该法院可以起诉成员国,甚至非签约国,导致美国士兵、飞行员、刑讯者以及其他人员处于可能受到该法院管辖的潜在危险中。为此,美国立刻与超过100个曾经有美国驻军的国家签署了双边协议,以使美方人员免受任何此类风险。最后,克林顿总统在白宫的最后一天上演了一出典型的闹剧,他指示美国代表签署了创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法案,但他心知肚明,国会决不会予以批准。很自然地,配备给该法院的人员都是软骨头,他们拒绝调查任何美国或欧洲的行为,无论在伊拉克还是在阿富汗,而把自己的一腔热情完全倾注于非洲国家。这正应了那句心照不宣的格言:法律面前贫富不等(one law for the rich, one law for the poor)。 至于安理会,国际法名义上的守护者,它的所作所为自能说明问题。伊拉克占领科威特立刻招致制裁以及抗击伊拉克侵略的百万大军。相反,以色列占领西岸地区已经持续了半个世纪,安理会连手指头都懒得动一下。当美国及其盟友无法在安理会获得一项授权以对南斯拉夫动武的决议时,他们转而用北约代替,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禁止侵略战争的规定。华盛顿任命的联合国秘书长科菲 · 安南对全世界说,尽管北约对南斯拉夫的入侵可能不合法(legal),但却是正当的(legitimate)。这听起来就好像施米特特地为他写了台词,以展现国际法在本质上的不确定性。四年之后,当美英两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时,由于法国威胁动用否决权,遂不得不绕过安理会。安南秘书长再一次为美英的行动保驾护航,推动安理会一致投票通过了1483号决议,以溯及既往的方式承认了美英对于伊拉克的占领。国际法在发动战争时可以被丢在一边,但它在打完仗之后要批准这场战争时还派得上用场。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不扩散条约》是世界秩序的歧视性特征最为鲜明的例证。它自从冷战以来即开始成形,只有五大国享受拥有和部署氢弹的权利,禁止所有其他国家——可能更需要核武器自卫——拥有核武器。在形式上,条约并非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而只是任何签约国皆可自由退出的自愿协议。但在事实上,不仅完全合法的退出会招致如同违反国际法一般的严厉惩罚(就像朝鲜那般),甚至连遵守条约也可能遭遇对于条约的限制性解释,如果缺乏足够监督,则可能遭到报复(就像针对伊朗的严酷制裁那般)——不确定性和歧视性如此完满地合二为一。以色列无视条约并长期拥有核武器的事实甚至提都不能提。惩罚朝鲜和伊朗的列强们假装以色列的大规模核武库并不存在。而这也许是对国际法运作逻辑的最好注脚。 总结一下,从任何现实的角度来说,国际法都既不真正国际,也非名副其实的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是一种不值一提的力量。它很重要。但现实中的国际法正如奥斯丁所描绘的:采用从霍布斯那里继承来的话说,叫作「意见」(opinion),今天我们则称之为「意识形态」(ideology)。作为一种服务于霸权国家及其盟友的意识形态力量,国际法是一种令人生畏的权力手段。之于霍布斯,意见是一个王国政治稳定或不稳定的关键。他写道:「人的行为来自其意见,对意见的良好治理就意味着对人们行为的良好治理」,这种「强大力量的根基不在别处,就在于人民的意见和信念」。正是那些煽动性的意见触发了英国内战,而他撰写《利维坦》正是为了灌输正确的意见,他希望作为「公民和道德学说的源泉」的大学会讲授他的这本书,以此使得「公共安宁」重回这片土地。我们不必完全赞同霍布斯对意见的力量的敬意,或者他对他那个时代的意见的偏爱,但我们仍然应当承认他对意见的重视是正确的。国际法或许只是骗人的把戏,但它决非无足轻重。
我对天主教的思高本圣经的一点看法 思高圣经,正名称为思高圣经译释本(现通称“思高圣经”,下称“思高本”),是今日华语天主教会最普遍使用的《圣经》中文译本。此译释本的出版起源自1924年在上海举行的天主教会议决定翻译《圣经》。1968年圣诞节正式出版。 思高本的问题:门户之见,阻隔交流 天主教的思高本的最大问题就是另立门户,为了与基督教(新教)加以区别,人为设置了理解壁垒。 我们知道,英语世界也有天主教的专用圣经,但只是经文的理解不同,翻译不同,不会把Eve, Noah, Paul 的字母拼写给改成Eva(大哥,您是机器人瓦力的爱好者吗?),Noal, Pawl。 但是思高本不可思议地是,把和合本中几乎所有的音译都给改了,建立了自己的一套人名地名系统,连圣经章目都完全另译。 在思高本中,亚当还叫亚当,但夏娃叫“厄娃”(带来厄运的娃,这跟《红楼梦》中有人物取名“卜世仁”一样拙劣)。诺亚,叫“诺厄”(不知道这位圣经中的义人怎么也厄运了。)保罗,则叫“保禄”。 更让人产生混淆的是,God,这个在西方世界里通用的造物主的名字,在天主教为译为“天主”,当然在基督教(新教)内部,也有两大门派的区分,主张译成“神“的一派(目前是国内主流,三自教会也属于这一派),主张译成”上帝“的一派。 在英语世界里,一个天主教徒和一个新教徒,谈论信仰问题,至少彼此可以听懂。而在中文世界,两者几乎难以交流。设想一下,在北京王府井八面槽教堂,两个游客遇见了。 >甲:”请问,你也在读圣经吗?“ >乙:”是啊,我正看到诺厄这一段。你呢?” >甲:“我看到神发洪水那一段。” >乙:“你们的神真狠心,看我们的天主已经让雨停了。” 我祈愿,在未来,华语基督教两大教会,能够抛弃门户之见,统一译名。思高本的译名完全可以使用和合本的,而不必自立门户。但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译名本身,也带着好恶,带着感情色彩好不好。 希特勒,这名字看见就让人厌恶,好像“特别勒死一个人”的意思,如果改成“喜特乐”,那就是一个喜剧演员,人畜无害了。 我推测,厄娃,之所以不叫“夏娃”,就是为了突出人类的原罪,同时彰显圣母崇拜(在新教信仰中,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只是一个人,没有被神圣化)。所以,让天主教改译名,哪有那么容易。 如此,再回想KJV的厉害,就是利用语言的伟力,让其中暗含的信仰体系随着语言一起推广到全世界,流传至四百年。 每一种新译本,都是带着篡权者的企图。冯象译经也是如此。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迎来圣经译名的统一。
深夜独自走过公园 2026年1月5日,深夜23点09分。 在散步了一万步之后,我从公园横穿而过。四周非常安静,青草发出清甜的气息。虽然已是冬天,正值小寒时节,却感觉不到多么寒冷。树上的鸟儿也都睡着了,冬日里也不会有虫鸣的声音。 在这样安静的夜晚,一个人走过这样一个僻静的公园,真是太平盛世才有的事。如果是疫情、战争或是动乱年代,人是不敢在晚上独自走在这样的地方的。 刘仲敬所预言的那种“大洪水时代”是不可能到来的,因为广大的老百姓不希望那样的日子到来。人们还是希望过安居乐业的日子,哪怕言论少一些自由,哪怕管得死一点,但至少吃饭没问题。 现在的很多管理虽然非常死板,压抑了年轻人的冲动,但有时候也要看到它好的一面。比如新年没有烟火,确实管得太死,但也减少了踩踏、火灾等事故,本身也是出于“善政”的考虑。 自尧舜以来,善政少而乱俗多。所谓的“圣人出”是几千年、几百年一遇的事。哪有什么真正的圣人?现在看历史上那些所谓的圣人,不过是运气好,或者是其大奸大恶之处没被人们发现而已。其实人性都差不多,采取的方式也差不多。 我们只有稳步向前,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对现实世界做出清晰的判断。而不是把理想国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中,或是建立在对西方世界的想象之中。 走在夜色中,我能感受到的是这个城市的治理带给我的安全感和善意。如果你说,如果“岁月的铁锤”不经意间落在我的头上,那样也许我会换另外一种说法。 但客观来讲,现在的中国社会虽然有很多问题,但不足以让人厌恶这个地方,或者祈求什么祸事发生,那是一种病态心理。 一个人只要心里有清洁、光明和良善,在哪儿都可以看到天国的模样,犹在镜中,刺穿黑暗和寂静。
你是怎么读经的? 昨天在做礼拜的间隙,我跟几个弟兄姊妹交流。我刻意改变了以前聊家常、聊俗事的习惯,改跟他们聊属灵的问题,也就是:你是怎么读经的? 1. Y弟兄的读经法 他读经是按照历史顺序,这个在《微读圣经》上有。这种读经法的有趣之处在于,它是按照事件发生的真实历史顺序来阅读圣经。 (a) 比如《创世记》,读到第十一章后就插进《约伯记》,因为约伯生活的年代早于亚伯拉罕。在亚伯拉罕登场之前,约伯就先登场了。 (b) 这样读非常有意思。我以前总觉得约伯是比较晚近的人,没想到他居然那么早。 (c) 此外,这样读的话,《列王纪》、《历代志》和《诗篇》的顺序就不容易搞乱了,因为它们中间是互相穿插的关系,这样能把历史脉络看得非常清晰。 所以你看,跟弟兄姊妹多聊属灵的事情,是何等受益啊! 2. W姊妹的读经法 她读的是《圣经研修本》。这本书我也有,我也读过。 (a) 正文的字号还可以,但小字的注释太多了,而且注释的内容往往比正文还要长。 (b) 她的方法是:先读正文,最后一口气读完注释,而不是看一句正文就看一眼注释。因为如果看一句跳一句,思维切换会比较慢。我觉得这个办法也挺好的。 3. Spike弟兄的两年读经法 他每年都组织读经群。今年他组织了一个“两年读经计划”,因为他发现读经经常会中途断掉,一旦断掉就很难补回来。 (a) 如果是一年读经计划,每天要读的章节很多,一旦积压就读不下来了。 (b) 他吸取了大家的经验教训,把计划改成了两年。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听了这些弟兄姊妹的分享,我深受启发。读经要有自己的定力和方式,不一定非得按别人的执行,最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圣经是“脚前的灯,路上的光”,它对信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没有好好利用手头的资源,尤其是没有好好去读《和合本》,而是总想“踢开闹革命”,撇开《和合本》另找新的读经材料。 虽然我想学习希腊文、用第一视角阅读新约的思维也挺好,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把《和合本》读好。我打算把整部《和合本》导入到我的输入法库里,这个工作事不宜迟,说做就做。这样,《和合本》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我前进的力量。 当然,我要根据拍摄脚本和实际出来的结果进行调整,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最美的方式。我又回到了“输入法革命”这个话题——万变不离其宗。我正在全面打造自己的“好中文系统”,这是上帝在新的一年给我的莫大赏赐,我为此非常感恩。
我的中文修炼之路 我小时候没什么书可读,一本《列宁选集》翻到烂。 那时连我们村里的老汉都知道说几句马列语录。有一天,村头的王大爷铡着铡草忽然停下来不干了,生产队长问他何故,他回答:“革命导师列宁教导我们说:谁不会休息,谁就不会工作。”甚至,村里的二流子在遭到长辈数落的时候,也甩出一句列宁语录:“年轻人犯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的。” 长大后才知道,这本书跟马恩全集一样,是集合了全中国外语和中文俱佳的头脑、举全国之力翻译的。深入研究才知道,这本书塑造了一种新的汉语,一种用方块字拼写的“拉丁文”。 到了初中,唯一的电子设备是收音机。在夏夜,透过沙沙的噪音,可以听见一个声音从遥远的地球那端传来:“我要向山举目,我的帮助从何而来。我的帮助是从造天地的耶和华而来。” 我举目望去,远方并没有山,只有高高的谷堆,上面是眨着眼的星星。虽然我不知道耶和华是谁,但感觉在浩瀚的宇宙深处,定然有我所不知道的神秘的存在。 时到中年,我才知道,原来收音机里播的是和合本《圣经》,诞生于一百年以前,由一群外国传教士舍命译成。和合本的翻译原则“浅白易明、高雅简洁”,堪称汉语写作风格的至善标杆。 很可惜,对现在的小朋友而言,离开网络流行语就不会说话了。好中文的模样,第一眼看不到,第二眼也找不到。 这也怪不得小朋友们。 写文章早已不再是一种了不起的技能,其带来的回报大大降低。中国从隋朝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的1300多年以来,科举制度是读书人晋身之道,虽是龙门窄路,但一朝穿越,即可飞黄腾达,不像后来,好不容易考上公务员还是要从科员干起,三年副科,六年正科,十来年副处,等熬到上书房行走,除非当上大秘或者大(内)密(探)。古人一篇文章所达到的效果,后来人要扛着两百五十斤走大半生。 如今,高考作文不过在语文单科成绩中占区区三分之一的分量,文章写得再高妙,公务员考试,也只能勉强对付申论一科。这种情势之下,谁还愿意投资写作上。数理化、音体美、航模无线电、模拟联合国、打游戏、cosplay,哪一样不比写文章回报高? 那我为什么还要倡导好中文写作呢? 因为别的语言我也不会啊。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我从白话文中发现了中文之美。 五四运动取得的种种战果,人们对高举德先生和赛先生不敢有异议,无论卖的是什么肉,这俩羊头还是要挂的。唯独白话文常常被黑,且被黑得最惨。 海峡对岸,40多年前,余光中吟罢乡愁,再把白话文批判。他认为,欧化中文唐突了汉语,造成“的的不休”,“被字泛滥”,“性化率”等抽象名词大举进击,中文失去了原有的韵味。甚至连五四时期白话文巨匠,比如:朱自清、周作人、鲁迅等人,他也能挑出许多毛病。 而在香港,另一位“香江才子”陶傑,更是认为自五四以来,中国语文只剩下一副骨架,血肉尽失。 事实果真如此,倒也简单。只需要从文言文里,摘取可以使用的词句,再把宋元话本、明清白话小说中的白话文发扬光大,就可以练成血脉丰满的、纯中国化的好中文了。但那样可能吗? 汉语的拉丁化,并不是拉丁语系的人飘洋过海来同化的结果。汉语是一门具体生动的语言,写景抒情吟风弄月是其长处,但描写抽象思辨的事物,则是它的短处。严复这样的大师固然可以把《天演论》《国富论》翻译成桐城派都认可的古典文言,但并不能忠实地传达原文的含义,信字一丢失,达和雅还有何用? 不是严复才情不够,也不是中文先天不足,其根本原因是汉语和英语使用两种本质上不同的句法。 濒临死亡,造就了我们的表达。 近代以降,中国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原先的子曰诗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交流的需要。原因在于,文言文是一套封闭系统,当大家都读一样的书,讲同样的道理,文言自然是一套趁手的工具。可是一旦,讨论的内容涵盖天文地理西学实务,那一套语言体系就捉襟见肘了。 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里,描述玉器的文字有近百个(数量待考),从美玉(珉……)到有缺陷的玉石(瑕……),表示马的字有三十多个(骏、骝、骅、驷……),但是在古代汉语里却没有一个原生字词可以表示一种没有皇帝、全民自决的政体,表示物质的变化,表示传教士们所说的造物主……直到“共和、化学、神”这些文字组合被赋予了崭新的定义。 如果说中西语的差别仅仅在词汇方面,那还好办,无非引进一批外来语就可以了,这事我们没少干,日语中很多词汇最终都进入中文(比如:干部、封建社会……),但是人们很快发现,东西语言最大的差别在于句法和语法。中文传统是喜欢使用短句和流水句,洋洋洒洒,潺潺缓缓,哪怕是口语中也是如此。比如,《红楼梦》里刘姥姥说: > 我们村庄上,种地种菜,每年每日,春夏秋冬,风里雨里,那里有个坐著的空儿?天天都是在那地头上做歇马凉亭,什么奇奇怪怪的事不见呢? 这样的语言用来写小说,当然是好的,把刘姥姥这个“久经世代的老寡妇”的形象刻画得惟妙惟肖。但是,用这样的语言来翻译社科、科技的文章,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例如下面这段文字,固然可以用严复的翻译,但是难免左支右绌,曲解原意。 有人说,你写这样的汉语,以前的人能看懂吗?这个问题不需要担心。既然朱熹能够复活,并且穿越到现代,他一定有办法看懂我们今天的语言。所以,历史向前,语言向后。语言是给当代以及以后的人们看的,不是给老祖宗们看的。 白话文有诸多源头,过去人们一直强调的是胡适《白话国语史》所说的古代白话传统,以及五四时期作家们的白话文实验,却忽略了另一重要来源:《圣经》和合本的翻译。 《圣经》和合本的翻译堪称一场大规模的中文实验,1877年在华传教士大会决定统一《圣经》译本,所定的原则是:圣经唯一,译本有三。即把圣经翻译成文理版(也就是文言文),浅文理(浅显的文言文),以及官话本(也就是白话文)。一开始,对于官话译本并不重视,因为大家相信中国的话语权掌握在知识分子里,要想影响普罗大众,只有征服他们的心,而知识分子对于没有文采的文字根本提不起兴趣,因此只有文言文才能做到这一点。当时的教会甚至出重金邀请严复翻译《马可福音》,不知何种缘故,目前只有四章传世。 和合本官话版的翻译并不顺利,译者频繁更换,但一些传教士坚持了下来,当时在山东登州传教的狄考文和北京通州传教的富善相继领导了这项工作,他们提出了“浅白易明、高雅简洁”的翻译原则,这也成为良好写作风格的基本要求。 当文理版和官话版的圣经都翻译出来之后,传教士们发现,最受大众欢迎的译本不是深文理,也不是浅文理,而是之前最不被看好的官话版。 官话版圣经有很多创新,它较早使用了标点符号,引进了很多英语中的表达,比如最高级形式、单数量词等(可以再多列举一些)。 通过在教堂中的语言实验,传教士发现了白话文的魅力之所在。就在官话和合本圣经出版的1918年,鲁迅在《新青年》杂志发表了《狂人日记》这部划时代的白话文小说。两股清泉,合成溪流,涓涓淙淙,不舍昼夜,汇成中国白话文运动的江河湖海,才有了今天我们所使用的现代汉语。 用学者雷立柏的话说:“现代汉语是一个相当年轻的语言,这个新语言不断利用欧洲古代和现代的概念和比喻来丰富自己。古汉语是一门充满诗意的、模糊的、缺少公认定义的语言,而现代汉语则是一种具有明确定义的语言,是一种很有效的媒介。它能传达技术知识,也能探讨最深邃的哲学思想。这种情况是漫长翻译工作的结晶。” 1949年以后,海峡两岸的中文都没有停下演化的脚步,变化之剧,速度之快,以此岸为甚。 五四运动以后,文言文基本退出历史舞台,而白话文并没有一个标准文本供全民学习,而努力建立这样的文本体系,是每一个为中文着迷的人的责任。 开放的中文,从来不拒斥外来文明,它张开双臂,拥抱外来语言,外来思想,并且吸纳到中文的体系里。无论从和合本圣经,从西方典籍的翻译,还是从1949后对于马列著作的翻译,都为中文提供了源源不断新能量,新资源,新表达。 历史漫漫长夜将会过去吗?让我们用中文做点燃朝霞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