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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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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韵和
1天前
1:1958年12月,实行“军事化”劳动组合,一度生产队男女社员分别寄宿并组成班、排,图为队列集体出工场景。拍摄地点:松江县城东公社。 2:1958年冬,实行劳动力大兵团集体下田,午餐时征用收集了农户的炊具,至田间埋锅烧饭场景。拍摄地点:松江县城东公社。 3:1959年5月,提出“吃饭不要钱”的口号, 致使许多公共食堂第二年出现青黄不接窘状。拍摄地点:松江县天马公社。 4:1958年8月,50年代实行全民皆兵(民兵组建)活动,松江城东乡民兵大队集会场景。拍摄地点:松江城东乡。 摄影师|吴四一
毛泽东时代:罪行揭露与历史反思· 300 条信息
#陈露文揭露毛泽东私生活内幕,权力与情感交织的复杂关系· 338 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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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墨迹
4个月前
集体化必然伴随着政治运动,因为你抢了农民的生产资料,还要最大化地榨取他的劳动,就必须通过频繁的政治运动才能实现。否则他们不但要躺平,甚至还要造反。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人物的历史作用并没有史书上说的那么大。他们只不过是作为顶层精英,站在决策者的位置上,以最快的速度适应时代浪潮而已。不能因为他站在了时代的浪尖,就说他是造浪者,他(们)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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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韵和
4个月前
孙陇:“破坏生猪”罪 五十年代末,大跃进运动开始,为追求粮食高产,提出“养猪积肥”的口号,使得养猪更加得到重视,各地兴办了许多养猪场,并且部分地区为追求集体化,将私人养的猪也归为了集体所有。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猪的地位大大提高,如果出现一头猪未经许可而被屠宰或非正常死亡,则被视为一件 严重的事件,更有甚者会被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定罪名为“破坏生猪罪”。《贵州省志审判志》上就曾介绍过一个案例: 【遵义市新舟公社农民黄万才,对1959年9月公社上调生猪建立“万头猪场”不满,认为“早下手得肉吃,晚下手毛都得不着”,将自养的生猪杀来吃了。被遵义市法院以“破坏万头猪场”、“破坏生猪事业的发展”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的案例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应该有许多,对牲畜的重视程度高于对人的重视程度,看到有本书上提到,大饥荒时期,父亲快被饿死,儿子借钱从别地方买回了一只小猪,杀了吃了,救回了父亲一命,但却被生产队发现,被狠狠批斗了一番。】 以下是笔者收到的一个有关“破坏生猪”的材料: 【申诉人:罗荣相,男,现年42岁,家庭出身下中农,本人成分农民,文化程度初小,汉族,住苍溪县白桥公社团结三队。 本院1960年以(60)法刑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诉人罗荣相破坏生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荣相不服申诉,现经复查审理完结,查明: 1959年白桥公社合力管理区的公共食堂设在罗荣相的家里。10月1日中午,社员龚树兰喂的一头约七十斤重的母猪掉在罗荣相的粪坑里,被罗荣相发现后打捞起来,当时疑是罗家中的人未关门造成的,决定赔款十五元。后又以“破坏生猪”判刑,显属不当。据此,特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60)法刑字第17号刑事判决; 二、对罗荣相宣告无罪。 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这份判决书所说的事实,罗荣相实在是冤枉,别人家的猪掉进自家的粪坑中,自己不但赔了钱而且还以“破坏生猪”罪被判了三年刑,让人没有地方说理。 在这份判决书上有一个细节,“后又以破坏生猪判刑”,这个“后”的时间应该指1960年,也就是说1959年10月1日发生事情后,最初的处理是“决定赔款十五元”,而时隔几个月后,又被判刑,这是为什么呢?由于没有原始档案可以查询,笔者只能猜测其原因应该是,在1959年10月31日,毛泽东发出了《关于养猪的一封信》的最高指示,提出“一人一猪,一亩一猪”号召,使得养猪成为了一项政治任务,为了重视养猪,自然会对破坏生猪的行为更加严厉地打击,因此重新处理了罗荣相,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就写到这,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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