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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Lee
3周前
YouTube更新: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是真的吗?本期节目不但考证了这个说法的源头,还结合正反两方面历史案例论证了这种“民间智慧”的谬误之处。 本期节目结合正反两个历史案例探讨人性改造工程,并对为什么结合哈维尔主义和斯多葛主义来改造中国人的国民性,做出了解释。本期节目是对前面几期节目的解释和补充,尤其是以新文化运动为典型案例详细梳理了思想解放运动对于国民性改造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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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韵和
1个月前
孙陇:“破坏生猪”罪 五十年代末,大跃进运动开始,为追求粮食高产,提出“养猪积肥”的口号,使得养猪更加得到重视,各地兴办了许多养猪场,并且部分地区为追求集体化,将私人养的猪也归为了集体所有。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猪的地位大大提高,如果出现一头猪未经许可而被屠宰或非正常死亡,则被视为一件 严重的事件,更有甚者会被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定罪名为“破坏生猪罪”。《贵州省志审判志》上就曾介绍过一个案例: 【遵义市新舟公社农民黄万才,对1959年9月公社上调生猪建立“万头猪场”不满,认为“早下手得肉吃,晚下手毛都得不着”,将自养的生猪杀来吃了。被遵义市法院以“破坏万头猪场”、“破坏生猪事业的发展”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的案例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应该有许多,对牲畜的重视程度高于对人的重视程度,看到有本书上提到,大饥荒时期,父亲快被饿死,儿子借钱从别地方买回了一只小猪,杀了吃了,救回了父亲一命,但却被生产队发现,被狠狠批斗了一番。】 以下是笔者收到的一个有关“破坏生猪”的材料: 【申诉人:罗荣相,男,现年42岁,家庭出身下中农,本人成分农民,文化程度初小,汉族,住苍溪县白桥公社团结三队。 本院1960年以(60)法刑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诉人罗荣相破坏生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荣相不服申诉,现经复查审理完结,查明: 1959年白桥公社合力管理区的公共食堂设在罗荣相的家里。10月1日中午,社员龚树兰喂的一头约七十斤重的母猪掉在罗荣相的粪坑里,被罗荣相发现后打捞起来,当时疑是罗家中的人未关门造成的,决定赔款十五元。后又以“破坏生猪”判刑,显属不当。据此,特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60)法刑字第17号刑事判决; 二、对罗荣相宣告无罪。 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根据这份判决书所说的事实,罗荣相实在是冤枉,别人家的猪掉进自家的粪坑中,自己不但赔了钱而且还以“破坏生猪”罪被判了三年刑,让人没有地方说理。 在这份判决书上有一个细节,“后又以破坏生猪判刑”,这个“后”的时间应该指1960年,也就是说1959年10月1日发生事情后,最初的处理是“决定赔款十五元”,而时隔几个月后,又被判刑,这是为什么呢?由于没有原始档案可以查询,笔者只能猜测其原因应该是,在1959年10月31日,毛泽东发出了《关于养猪的一封信》的最高指示,提出“一人一猪,一亩一猪”号召,使得养猪成为了一项政治任务,为了重视养猪,自然会对破坏生猪的行为更加严厉地打击,因此重新处理了罗荣相,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就写到这,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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