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1个月前
网友投稿:你好,我是你的粉丝,这是我的经历。注册发输变电考试中的一次管理混乱,让我成了牺牲品,2024年我参加了注册发输变电考试,却因为一系列非主观的考试事故,被认定为“将试卷带出考场”,考试成绩被全部取消。我认为这起事件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与程序瑕疵,而我却成了替罪羊。如今,我已正式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考试主办方——广州市人社局考试中心,希望为自己争取一个公正的结果。我将事件完整经过写在这里,不为发泄情绪,只希望能让更多人看到,一个普通考生在面对“规则”时的无力感,也希望这份经历能为未来的考试管理提供一些反思和改进。 【考试当日,意外接连发生】这次考试第一天分上下两场。第一场考试刚开始时,监考老师漏发了我的答题卡,我比其他人晚几分钟才开始答题。在这突如其来的差错下,我一时慌乱,忘记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直到下午考试快结束时,我才突然想起上午漏填姓名这件事。考试结束后,我交了答题卡后走上讲台,主动询问监考老师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因为这一过程,我错过了现场交卷时间。之后我返回座位,一直坐在考场内,等待监考老师处理。这个过程持续了13分钟,而考试结束仅7分钟时,收卷老师便离开了考场——没有向我确认是否交卷,也没有进行试卷清点。我并不知道自己没有交上试卷,也没有任何人提醒我,考场秩序混乱,交卷的考生和监考人员混在一起。试卷与带入的书籍堆叠在一起,很容易混杂。10分钟后,我在考场外接到电话,说我试卷未交,要求我归还。我立刻返回,将试卷交回,并配合签写保证书,表示完全无泄题意图,也无携卷离场的主观故意。补充一点,考试是开卷考试,因为答题卡已经交了,试卷对成绩无任何影响,只有泄密风险。 【我遭遇了“程序性伤害”】几天后,我收到通知:考试成绩全部取消,原因是“试卷带出考场”。这一决定让我无法接受。整件事中,我并没有试图带走试卷,更没有传播试题,而是因为混乱场面和考务失误导致的非主观过失。监考老师漏发答题卡、收卷老师未清点试卷提前离场,这些本不应由考生来承担后果的管理问题,却最终压在了我一个人头上。我不是想逃避责任,但更不愿独自为一场考试混乱买单。 【我并非个案,也不想沉默】在这件事后,我做了很多努力:向考试中心提交申诉,进行信访和举报,尝试沟通调解。但至今对方态度坚决,不愿调解、不接受申辩。我目前身在国外,只能通过律师起诉。法院已正式立案。这不是一场简单的“争成绩”,而是一次个人对不合理行政决定的抗争。我并非泄题者,也没有带出试卷的故意和行为。我只是一个想通过考试改善生活的普通人。我也看到一个更大的现实:许多考试真题长期公开流传,甚至已经出版销售,但相关部门并未做出处理。而我因为一次“被动夹带”,却被一刀切取消成绩。我不禁想问,考试的公平,到底体现在哪里? 【我为什么要起诉?】我起诉,不是为了争吵,而是为了争理。 我希望在规则中生活,也希望规则有温度;我尊重监考制度,也希望考试组织者承担应有责任;我理解管理风险,但处罚应考虑动机、过程和后果,不应机械处理。每一个考生都值得被认真对待。今天是我,也许明天就是其他人。我们不想成为“制度懒政”的牺牲者。 【结语】我将这段经历写出来,希望有人能看到,也希望有人能理解。我们没有资源,也没有后台,只有用法律和公众的理性声援,为自己争一个机会。附带说明,广州乃至全国的行政诉讼胜率只有不到10%,普通人投诉无门。
【农民卖羊肉获利180被罚10万元后续:撤销原处罚罚款金额调整为1万】2024年12月24日,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获利180元被当地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披露了此案的相关情况。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2月26日,记者再次致电陈广芳,其家属表示此事已处理完毕,不便接受采访。此事源于2023年11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获农民陈广芳售卖的羊胴体、羊头,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2024年1月,对陈广芳拟罚款130180元,并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3g.k.sohu.com/t/n866641589?serialId=1baba2b34e63b0f0c03e843be9b789d3&showType=news :icon_weibo: https://weibo.com/5890672121/Pg5LTFKsR#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