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口頭弁論終了後の声明 本日、私は日本の裁判所において、王志安氏を被告とする名誉侵害訴訟の第一回口頭弁論を迎えました。 被告・王志安氏本人は出廷せず、代理人弁護士は簡潔な答弁書を提出しました。そこには事実関係への実質的な言及も、問題となっている具体的発言に関する説明もなく、要するに「全面否認し、却下を求め、判断は先送りする」という趣旨でした。 手続上は許される対応かもしれません。しかし、事実と道義の観点から見れば、これは回避にほかなりません。 本件の核心は、法律条文の複雑さではありません。極めて単純な問いです。 巨大な発信力を持つ王志安氏が、話術や論理のすり替え、示唆によって、「調査」を名目に名誉毀損を「疑問提起」に見せかけ、私が「盲人ではない」とする叙事を反復して流布することが許されるのか。 その結果、私と家族が受けた屈辱と被害について、彼はいかなる法的・道義的責任を負うべきなのか。 本件の事実の有無は、弁護士の定型的な書面で決ま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当事者が証拠に向き合い、反対尋問(質証)に耐え、裁判官の前で説明する覚悟があるかどうかによって明らかになります。 そこで、王志安氏本人に対し、公開の場で、そして厳粛に呼びかけます。 今後の審理には、ぜひご本人が出廷してください。 あなたが出廷するのであれば、私は太平洋を越えて再び日本に渡り、法廷で直接、証拠を突き合わせ、直接問い、直接陳述します。 法廷は世論の場ではありません。 しかし、事実と証拠、そして良心に向き合う場所です。 私は準備ができています。 あとは、あなたが法廷に立ち、向き合うのかどうかです。
馮軍發文:陳光誠向日本法院提起名譽侵權訴訟,要求王志安賠償3.3億日元,這一行動完全正當且值得全力支持。作為一名從1歲起因貧病失明、雙目完全喪失視力的殘疾維權人士,陳光誠的盲人身份是醫學事實與人生底色,從未有過任何虛假或誇大。任何人以「假盲人」為由進行惡意質疑、拼接剪輯、選擇性抹黑,都不是言論自由,而是赤裸裸的誹謗與人格侮辱。王志安那段觀看量超過48萬次的YouTube影片,透過偷換概念與推導性攻擊,不僅否認陳光誠的基本生理事實,更試圖摧毀他數十年維權生涯的道德基礎與公信力,這種行為已嚴重越界,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陳光誠一生都在為中國人爭取最基本的尊嚴與自由而戰。他自學法律,成為人人稱道的「赤腳律師」,奔走在鄉村,為數以萬計的農民、殘疾人士維權,尤其在2005年揭露臨沂「黑磚窯」與強制墮胎、結紮的暴行,震驚中外。這直接觸怒中共當局,導致他被非法拘禁、監獄迫害、長達數年的家中軟禁,甚至全家遭受持續監控與暴力。2012年,他以驚人勇氣突破層層封鎖,進入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引發中美外交風波,最終輾轉抵達美國,成為自由世界的象徵。他的遭遇激發全球良知:無數國際人權組織、美國國會、歐洲議會、各國媒體與公民團體,為營救陳光誠發聲、遊說、施壓;成千上萬的中國網友、海外華人冒著風險轉發消息、捐款支持、街頭抗議,只為讓這位盲人英雄重獲自由。這些努力不是為了某個個人,而是為了證明:即使在極權鐵幕下,人性與正義仍能突破黑暗。 如今,王志安卻以卑劣手段對這樣一位歷經中共殘酷迫害的殘疾鬥士二次傷害,無異於延續專制邏輯——用謠言與污名化摧毀異見者的尊嚴。這不是「質疑」,而是對殘疾人權利的公然踐踏,是對所有曾為陳光誠自由奔走的善良之心的背叛。支持陳光誠訴訟,就是捍衛事實尊嚴、捍衛殘疾人免受惡意攻擊的底線,也是向所有在極權與謠言雙重壓迫下堅持真相的人發出吶喊:正義或許遲到,但絕不缺席。期待東京地方法院秉持法治精神,讓造謠者為其惡行付出應有代價。
剖析謊言宣傳,認清网暴信息戰的真正目的        我写本文不代表我向存心不良者解释什么,不代表我屈服于共匪信息战和暴民的无理、无德的要求。       从今年3月开始的这一轮对傅希秋牧师和我的网暴信息战来势凶猛,谎言泼污诋毁铺天盖地。我静观恶者如何因其丑行遭到反噬。现在看那些不懷好意者的“壞水”流得差不多了,“诈尸还魂”的今月把他们耍弄、利用完了,也到了我幫助被他们故意愚弄的人釐清事實,同時把那些心態扭曲、心理陰暗者……特别是中共水军--甘願作共匪走狗的無知蠢貨放到陽光下曝曬的時候了。          這次有組織、有預謀且分工明確的對傅希秋和我本人的惡意網暴“開盒”,是在中共高層要求每個省都要註冊上千個假冒維權、宗教和環保等海外社媒帳號,在加拿大召開了“統戰會”決定收買海外有一定粉絲量的社媒活躍者為其所用的背景下展開的。        到目前為止,这轮网暴已經进行了5個多月。恶者和他们的奴仆向美国政府無論是作所谓“舉報”,還是“投訴”,我相信你们一定都已經竭尽所能做過了,而且现在早就超過美國政府應該作出反應的時間了。         对美國一知半解的你們,不知能否理解美國政府为何作出的是無動於衷的反應?在某些莽夫公開公布郵箱收集所謂“證據”卻一無所獲的事實面前,作為普通網友中盲目跟风质疑者,你们能否作一下自我反省:為什麼你們自認為對的事情,却錯得離譜?当然不会有你们想要的结果。是誰在故意誤導你們?恶意网暴“开盒”的黑心者本以為煽動起網友的情緒“搶佔了社媒的話語權”就能勝券在握,不料卻曇花一現,最終落得個自曝其醜、平添笑料被美國人輕視的結果。          那些曾經做過一點正確事情的人,是否反思过:為什麼之前反共贏得尊重,而當你們背離初衷,把矛頭對準反共者的時候就嚴重的“水土不服了”?若非是把灵魂卖给了魔鬼,那就是你們腦子裡形成違背常理的錯誤認知使然,难道不该反思是不是你們獲取信息的渠道出了什麼問題吗?        有的人不过是早上网幾年,偶爾看一下外媒報導的翻譯版,從社交媒體上看到一點一知半解的轉述來的隻言片語,就以為自己掌握了真理,甚至變成了美國專家,这是你們脫離現實还自我膨胀地活在夢裡的根本原因。           看到你們在這次惡意網暴中的表现,我都不敢相信你們的判斷力如此低下。陈光诚买房了居然也成了攻击点,成为要求公示个人财产的理由。到底是因为看到我今天的生活心理不平衡:因为我就不应该有能力买房,我就不应该比你们生活得更舒服,残疾人不配有今天的生活,导致心智迷失;还是你们蠢到認為宪政法治、權力制衡的美國比共產暴政下的淪陷區還要腐敗不堪?你們真的認為美國健全的監督機制都是擺設,毫無用處,就連有人把公共資金拿來為個人買房這樣的事情都發現不了嗎?你们怀着在美国同样能投机取巧的思想,即便来到美国,不投机取巧才怪呢。        退一万步講,就算之前監督部門不知道,可是經過惡意者瘋狂的“舉報”之後卻成為笑料的事實,還不足以證明那些惡意“網暴”、“攻击”,“質疑”的所謂“問題”,本來就是子虛烏有的潑污詆毁吗?若这还不能使你們翻然悔悟的話,就真蠢的不可救藥了。           面對假扮成“普通網友”的中共外宣和統戰人員發起的惡意“開盒”網暴攻击。你們應該动脑子,用逻辑辨别真伪,不該盲目跟風被人利用。        很明顯,你們在一個就連打聽別人有多少收入都被視為極度無理粗野、明確地把“個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进憲法的世界最成熟的法治國家裡,以虛擬身分要求實名公民交代個人財產來源,用的還是所謂“公眾”的名義!你們是故意來出醜的嗎?         在美國,腦子有病才會做這樣的蠢事你們知道嗎?某些虛擬“網民”竟然大言不慚地說 “公眾人物必須接受公眾的監督”。你們虛擬的身分算不算“公眾”暫且不論,这种说法就实在可笑。试问这种义务来自哪里?是法定义务还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哪條法律規定“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照此逻辑,若你们认定任何一个人是公众人物,就可以随意地发动人格毁灭战,然后要求被攻击者自证清白,如果这种规则能够实行,所有的公众人物不变成牛鬼蛇神,他们的生活、人格、声誉不被摧毁才怪呢!       在法治國家,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毫无证据地仅凭著你們的想當然,就隨意以假名……還要用“公眾”的名義,先对我们污名化,然后要求我们公布個人財產來源,如果我们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证清白,就要背负强加的罪名,法律上这是“举证责任倒置”,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社会学上这是暴民的思想。在保护个人财产、信息和个人自由生活的美国搞“自证清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你們這是要在美國搞共產嗎?        別說虛擬帳號,即便是同等实名的公民,也無權要求知道別人的私人信息。我估計你們是錯誤的把那些為了競選公職人員,由於競爭的需要自願犧牲個人隱私,換取更多信任和支持者的人的行為当成普遍標準啦。我告訴你們:那屬於個人的自願行為,即便是對公職人員,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這樣做,何況是一般公民。
武力與暴力的區別主要在於其目的、合法性以及使用背景的差異,以下是簡要分析: 1. **定義與內涵**: - **武力**:指使用物理力量或武器來達到某種目的,通常與合法性或正當性相關。武力可以是個人、團體或國家在特定情境下(如自衛、執法、軍事行動)使用的力量,強調其目的性和控制性。例如,警察在維持秩序時使用武力,或軍隊在合法戰爭中的行動。 - **暴力**:指以傷害、破壞或恐嚇為目的的物理或心理力量,通常帶有非法的、破壞性的或無控制的特性。暴力往往與傷害他人、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相關,例如街頭鬥毆、家庭暴力或犯罪行為。 2. **合法性**: - **武力**:通常在法律或道德框架內使用,如國家授權的軍事行動、警察執法或個人正當防衛。武力可能受到法律規範,且其使用需符合比例原則。 - **暴力**:通常是非法的,缺乏正當理由,或超出合理範圍。例如,隨意攻擊他人或破壞財產的行為通常被視為暴力。 3. **目的與動機**: - **武力**:目的通常是為了保護、維持秩序或實現某種正當目標。例如,國家使用武力抵禦外敵入侵,或警察使用武力制止犯罪。 - **暴力**:目的往往是為了傷害、報復、恐嚇或滿足個人私慾,缺乏合理或正義的動機。例如,幫派鬥爭或恐怖主義行為。 4. **社會觀感**: - **武力**:在特定情境下,社會可能接受或認可武力的使用,例如在戰爭或危機中保護公眾安全。 - **暴力**:通常被社會譴責,因為它破壞和平、傷害無辜或違反倫理。 **舉例說明**: - 一名警察在制止搶劫時使用武力(如手銬或警棍)屬於武力,因為這是合法且有目的的行為。 - 一名歹徒在搶劫時毆打受害者屬於暴力,因為這是非法的、傷害性的行為。 **總結**:武力與暴力的核心區別在於合法性、目的性和社會認可度。武力通常是合法且有控制的,服務於正當目標;而暴力則往往是非法的、破壞性的,且缺乏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