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信息战

剖析謊言宣傳,認清网暴信息戰的真正目的        我写本文不代表我向存心不良者解释什么,不代表我屈服于共匪信息战和暴民的无理、无德的要求。       从今年3月开始的这一轮对傅希秋牧师和我的网暴信息战来势凶猛,谎言泼污诋毁铺天盖地。我静观恶者如何因其丑行遭到反噬。现在看那些不懷好意者的“壞水”流得差不多了,“诈尸还魂”的今月把他们耍弄、利用完了,也到了我幫助被他们故意愚弄的人釐清事實,同時把那些心態扭曲、心理陰暗者……特别是中共水军--甘願作共匪走狗的無知蠢貨放到陽光下曝曬的時候了。          這次有組織、有預謀且分工明確的對傅希秋和我本人的惡意網暴“開盒”,是在中共高層要求每個省都要註冊上千個假冒維權、宗教和環保等海外社媒帳號,在加拿大召開了“統戰會”決定收買海外有一定粉絲量的社媒活躍者為其所用的背景下展開的。        到目前為止,这轮网暴已經进行了5個多月。恶者和他们的奴仆向美国政府無論是作所谓“舉報”,還是“投訴”,我相信你们一定都已經竭尽所能做過了,而且现在早就超過美國政府應該作出反應的時間了。         对美國一知半解的你們,不知能否理解美國政府为何作出的是無動於衷的反應?在某些莽夫公開公布郵箱收集所謂“證據”卻一無所獲的事實面前,作為普通網友中盲目跟风质疑者,你们能否作一下自我反省:為什麼你們自認為對的事情,却錯得離譜?当然不会有你们想要的结果。是誰在故意誤導你們?恶意网暴“开盒”的黑心者本以為煽動起網友的情緒“搶佔了社媒的話語權”就能勝券在握,不料卻曇花一現,最終落得個自曝其醜、平添笑料被美國人輕視的結果。          那些曾經做過一點正確事情的人,是否反思过:為什麼之前反共贏得尊重,而當你們背離初衷,把矛頭對準反共者的時候就嚴重的“水土不服了”?若非是把灵魂卖给了魔鬼,那就是你們腦子裡形成違背常理的錯誤認知使然,难道不该反思是不是你們獲取信息的渠道出了什麼問題吗?        有的人不过是早上网幾年,偶爾看一下外媒報導的翻譯版,從社交媒體上看到一點一知半解的轉述來的隻言片語,就以為自己掌握了真理,甚至變成了美國專家,这是你們脫離現實还自我膨胀地活在夢裡的根本原因。           看到你們在這次惡意網暴中的表现,我都不敢相信你們的判斷力如此低下。陈光诚买房了居然也成了攻击点,成为要求公示个人财产的理由。到底是因为看到我今天的生活心理不平衡:因为我就不应该有能力买房,我就不应该比你们生活得更舒服,残疾人不配有今天的生活,导致心智迷失;还是你们蠢到認為宪政法治、權力制衡的美國比共產暴政下的淪陷區還要腐敗不堪?你們真的認為美國健全的監督機制都是擺設,毫無用處,就連有人把公共資金拿來為個人買房這樣的事情都發現不了嗎?你们怀着在美国同样能投机取巧的思想,即便来到美国,不投机取巧才怪呢。        退一万步講,就算之前監督部門不知道,可是經過惡意者瘋狂的“舉報”之後卻成為笑料的事實,還不足以證明那些惡意“網暴”、“攻击”,“質疑”的所謂“問題”,本來就是子虛烏有的潑污詆毁吗?若这还不能使你們翻然悔悟的話,就真蠢的不可救藥了。           面對假扮成“普通網友”的中共外宣和統戰人員發起的惡意“開盒”網暴攻击。你們應該动脑子,用逻辑辨别真伪,不該盲目跟風被人利用。        很明顯,你們在一個就連打聽別人有多少收入都被視為極度無理粗野、明確地把“個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寫进憲法的世界最成熟的法治國家裡,以虛擬身分要求實名公民交代個人財產來源,用的還是所謂“公眾”的名義!你們是故意來出醜的嗎?         在美國,腦子有病才會做這樣的蠢事你們知道嗎?某些虛擬“網民”竟然大言不慚地說 “公眾人物必須接受公眾的監督”。你們虛擬的身分算不算“公眾”暫且不論,这种说法就实在可笑。试问这种义务来自哪里?是法定义务还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哪條法律規定“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照此逻辑,若你们认定任何一个人是公众人物,就可以随意地发动人格毁灭战,然后要求被攻击者自证清白,如果这种规则能够实行,所有的公众人物不变成牛鬼蛇神,他们的生活、人格、声誉不被摧毁才怪呢!       在法治國家,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毫无证据地仅凭著你們的想當然,就隨意以假名……還要用“公眾”的名義,先对我们污名化,然后要求我们公布個人財產來源,如果我们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证清白,就要背负强加的罪名,法律上这是“举证责任倒置”,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社会学上这是暴民的思想。在保护个人财产、信息和个人自由生活的美国搞“自证清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你們這是要在美國搞共產嗎?        別說虛擬帳號,即便是同等实名的公民,也無權要求知道別人的私人信息。我估計你們是錯誤的把那些為了競選公職人員,由於競爭的需要自願犧牲個人隱私,換取更多信任和支持者的人的行為当成普遍標準啦。我告訴你們:那屬於個人的自願行為,即便是對公職人員,法律也沒有規定必須這樣做,何況是一般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