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自由

为科克的死叫好是错误的吗?当然是错的,但是人们应该为此被取消签证甚至驱逐出境吗?不应该。很多人不理解这个简单的道理,因为他们首先大概不是美国人,其次也不理解什么是美式自由主义。 美国这个国家之所以与众不同,之所美国的自由超过任何西方国家的最重要原因(恐怕没有之一)就是因为美国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这条宪法修正案对言论,尤其是对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保护是接近绝对的,在很多西方国家非法的宗教,在美国是合法的;在很多西方国家的非法言论,在美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一个西方国家在思想自由的领域里能到达美国的高度。 宪法第一修正案说: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关于确立国教,或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不得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任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以申诉不满之权利的法律。 从这个角度来讲,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公民,也保护任何在美国的人,无论是绿卡还是工作签证,甚至非法移民的言论也受到保护。我说到这里很多无脑儿又要说我是黄左,但是这帮白痴不懂的是我是支持遣送非法移民的,但是遣送的理由应该是非法入境,而不是也绝不能是发表当局不喜欢的言论——很多人说什么【签证不是权利(right),而是特权(privilege)】,这些人对美国宪政毫无了解。签证确实是特权,但是保证签证不因言论而吊销,则是权利,是基本人权,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这道理我当年在王志安被台湾当局拒绝入境5年的时候就说过,很多人说台湾有权决定谁可以入境谁不可以入境,我说它可以,但是它不可以(至少不应该)因为言论,不可以因为某人说了民进党不爱听的话而拒绝某人入境,因为台湾不是民进党的。同理,美国也不是共和党的,更不是川普的,不可以因为他们不喜欢的言论而遭遣送,因为这样做违宪。 有些人说言论是有边界的,不包括可以对政治仇杀幸灾乐祸。我同意言论有边界(显然你不可以诽谤、教唆、在剧场乱喊【着火了】),但是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就不在这,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就包括可以对他人的死幸灾乐祸。在别人坟头蹦迪丑陋吗?丑陋。low吗?low。傻逼吗?傻逼。但是言论自由保护人们当傻逼的权利。 其实别说幸灾乐祸这种小儿科的事情,美国甚至保护人民焚烧国旗的自由——最高法多次裁定烧国旗属于政治表达,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可以烧国旗,且保护“仇恨言论”的国家,在自由世界里大概只此一家,甚至大概在全世界也仅此一家,但是这就是【美式自由】,这样的自由才支撑了美国例外论。这在王志安的案子上表现得很充分,在台湾,王志安毫无胜诉希望,台湾司法机构现在貌似就是个民进党的橡皮图章。而在美国,因为参加反以游行而被川普当局准备遣送的外国人正在美国法院打官司,且正在获得胜利。而川普最近的烧国旗违法的行政令也会最终打到最高法院,我相信最终结果会是大概7:2左右维持最高院之前的裁决(我想不出除了Alito和Thomas之外谁会支持烧国旗有罪论)。 言论自由是保护我们所有在美国的人的,不光保护公民,也保护绿卡、工签,甚至非法移民。因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不是公民权,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裁定过这些基本人权适用于所有在美国的人,比如说警察审犯人的时候不可以把嫌犯屈打成招,这就是基本人权,不能说有公民权的嫌犯就不可以打,但是对于绿卡游客身份的嫌犯就随便来。道理就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