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禁止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让我想起了肯尼迪大法官那句著名的判决意见“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这个判决意见来自于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 该案发生于1984年,一名名叫格雷戈里·李·约翰逊的男子,在1984年的共和党全国大会上焚烧美国国旗,被德州政府起诉,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高院判德州政府败诉,焚烧美国国旗属于言论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就是来自于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的判决意见,英文原文是: It is poignant but fundamental that the flag protects those who hold it in contempt 关于这个案件还有后续,本案判决仅仅两周后,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Flag Protection Act),将焚烧国旗定为联邦罪。 然而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在国会门前焚烧国旗。她被当场逮捕,案子又到了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再次以5比4的票数判决了《国旗保护法》违宪。 此后国会曾数次试图重新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焚烧国旗,但均已失败告终,因为修宪必须同时满足参众两院2/3多数,再由3/4的州立法机构通过,门槛实在太高。 判决意见书中还有一句话,我觉得特别适用于今天这个场景: “如果有一个植根于第一修正案之下的基本原则,那就是政府不得仅仅因为社会发现这个观点本身令人反感或不同意,就禁止表达这个观点。” “If there is a bedrock principle underlying the First Amendment, it is that the government may not prohibit the expression of an idea simply because society finds the idea itself offensive or disagreeable.” 最后,为表示对那些争取言论自由而不惜“伤害民族感情”努力抗争的普通人的敬意,援引部分判决书原文结束此文: “今天的判决将使我们更加坚信,禁止对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施以刑事惩罚,不会危及国旗作为特殊象征之地位以及它所传达的情感。援引霍姆斯大法官的话来说亦即,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人士的一次表达行为,会断然改变我们的人民对于国旗的态度。事实上,德州关于焚烧国旗行为“极有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主张,以及该州法律认定对国旗的物质损害将会导致“严重冒犯”的观点,恰恰表明国旗的特殊角色并未处于危险当中。否则根本不会有人认为焚烧国旗就意味着震撼社会和构成冒犯。 我们说,今天的判决事实上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会中理应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判决重申了国旗本身所最能反映的自由和宽容原则;我们能够容忍类似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事实上,国旗之最为我们自豪的一幅图景,亦即伴随着我们的国歌永远不朽的,是麦克亨利要塞的隆隆炮声。是这个国家的自强不息,而不是顽固不化,才是德克萨斯州所看到的反映于国旗中的精神,而这正是我们今天所要重申的。 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持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而且,正因被烧毁的是我们的国旗,人们对焚烧国旗者的反应才展现了国旗自身的力量。可以想象,没有比挥舞自己手中的国旗更为恰当地回应焚烧国旗的行为了,没有比向被焚毁的国旗致礼更能回应焚烧者试图传达的信息了,也没有比满怀敬意掩埋国旗的残片更能保存对国旗的敬意了--正如事件的目击者所做的那样。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珍贵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