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 08:46:33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 中共对千名日本战犯免予起诉,即行释放 在中国,日本战犯共经历两个时期,一个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于1945年冬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2月15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 和其他日本战犯。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5年8月至1947年5月,中国国民政府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经南京和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军事法庭的分别审讯。 其中谷寿夫、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川岛芳子等149名罪大恶极的战犯被国民政府依法判处死刑。696名日本战犯被国民政府检察机关起诉判刑,400多名日本战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中共对千名日本战犯免予起诉,即行释放 1945年日本投降,有些日本军人被中共收编,三年内战时为中共服务打国民党,中共对他们极为优待,中共不会对他们收审。 1949年中共窃国后,开始接收国民党政府所处置的日本战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对于日本战犯要以“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因而所有被国民政府判刑的战犯竟获得中共特赦。 中共1950年7月从苏联引渡回国的苏军出兵中国东北捕获的969名日本战犯,和由中共政府在内地捕获的日本战犯(共982名),被押解到抚顺战犯管理所。加上其它战犯管理所关押的共计1062 名。 周恩来遵照毛泽东指示,很快召见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司法部部长史良,指示:“我们把这一批日伪战争罪犯接收关押起来,要做到一个不跑、一个不死!将来也可以考虑一个不杀。” 在1062名在押日本战犯中,每人都犯有战争罪,但罪行类别杂乱。 1955年末,周恩来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侦讯工作汇报时明确指示:“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起诉书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确凿后才能起诉,对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诉。这是中央的决定。”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向全世界公布: 1062名日本战犯中,只对45战犯进行起诉,对其余人皆“免予起诉,即行释放”。周恩来决定把他们分成三批释放回国。而这45名罪行严重的分别从宽判处8—20年有期徒刑,没有一个判死刑。196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押在抚顺的罪大恶极的最后三名日本战俘齐藤美夫、富永顺太郎、城野宏予以提前释放,至此在中国的日本战俘已全部释放,并且29人在刑期期满前被释放。 ---国军战俘劳动改造 日本战犯潇遥快乐 编写:爱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