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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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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局志安
1个月前
28日,湖南省高院通报了一起校园纠纷案例——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学生宋某从同学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和手机交给老师,老师奖励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此事,将宋某打伤。经鉴定,宋某属轻伤二级。因周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宋某于是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监护人和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罚:打伤人的周某当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宋某擅自从同学书包中取走他人物品,也需承担责任,至于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学校,同样要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周某承担50%,学校30%,原告宋某自行承担20%。 法官: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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