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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饭店拟被罚款45万元后续:迟到两个月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早晨7点,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抵达涉事饭店,终于向当事人送达了落款为5月12日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店主表示,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他委托的律师都不在,因此并没有在该决定书上签字。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7日内(即5月19日前)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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