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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国刑诉法第201条之规定,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确认了真实性之后一般应当采纳,在违背当事人意愿或影响公正审判等五项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形才可以不采纳。 宝山法院以态度不诚恳为由拒绝采纳检察院的建议量刑,显然超越了法定理由。 合理的推测是法检两家事先通气了,使庭审“好看”,庭审结束后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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