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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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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Flow 深潮 发布的文章:近期教育领域的变化引发了广泛讨论,我认为教育改革应该更加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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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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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网络犯罪防治法公开征求意见】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提升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感和满意度,经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起草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日。 附件:1.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起草《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公安部 2026年1月31日 附件1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治理网络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组织、个人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防治,建立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保障网络服务正常运营,维护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国家网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国务院电信、金融、市场监管和外交、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犯罪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依法履行与其服务类型、经营规模、能力相符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 第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涉及网络犯罪的线索。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相关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网络犯罪或者在网络犯罪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渠道,接受个人、组织有关网络犯罪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托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网络犯罪防治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犯罪防治监测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促进有关部门之间网络犯罪信息共享,加强与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网络犯罪形势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人工智能等网络犯罪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强化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监测分析、网络犯罪态势及产业链条分析、网络犯罪风险动态评估,制定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犯罪防治行业自律、信用惩戒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网络犯罪防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宣传,普及网络犯罪防治知识。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针对性的网络犯罪防治宣传,针对异常网络行为对相关用户推送网络犯罪提示信息。 第二章 网络基础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虚假身份信息等开立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二)收购、租用、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未办理过户手续收购、租用、出售、出租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出借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三)非法买卖境外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物联网卡用于注册网络账号等非指定用途的; (五)其他扰乱电信、金融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电话号码、邮箱,或者使用物联网卡等办理互联网服务的; (二)违法违规收购、租用、出售、出租网络账号,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出借网络账号的; (三)使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批量电话卡控制工具等规避网络运营者账号注册审核规则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 (四)为已被依法依规采取封禁等措施的网络账号提供解封等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五)无正当理由大量持有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的; (六)其他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内容分发、应用程序分发等服务,开设网络线路、电话线路,应当登记真实身份、装机地址、使用范围等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实名制管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网络线路、电话线路出租他人使用的; (二)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网络线路、电话线路装机地址的; (三)其他扰乱网络线路、电话线路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作、销售、提供、使用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一)具有使目标电话号码无法正常使用的自动追呼功能的; (二)具有批量控制移动电话卡的功能的; (三)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四)具有批量网络地址自动切换,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功能的; (五)具有搜取移动终端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拦截短信息等功能的; (六)其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电信、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或者具有规避监管制度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制作、销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电信等主管部门备案,并登记购买者、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具有批量控制网络账号、上网线路、智能终端等功能的; (二)具有网络虚拟定位功能的; (三)具有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 (四)其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电信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能被大量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前款所称的备案制度,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电信等主管部门作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动态身份核验制度,对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动态核验。 在网络犯罪高发地区、期间,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动态身份核验的频次;发现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存在异常操作等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身份核验。身份核验未通过的,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 对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服务,有关个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恢复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提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进行。 对存在网络犯罪风险的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以及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网络应用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破坏、干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运行。 第十八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对个人、组织申请办理移动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数量上限。 第三章 网络犯罪生态治理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云计算服务、算力归集和租赁、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域名解析、内容分发、开发运维、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经济支持: (一)在他人设立的非法支付平台上流转资金的; (二)在他人设立的淫秽、赌博等违法网站上投放广告推广信息的; (三)其他为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或者变相提供经济支持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是他人网络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或者数据的; (二)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个人信息或者数据支持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人员招募、教育培训、证件办理等帮助。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散布、传播重要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网络拓扑、核心源代码等可能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的网络开展网络安全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含)以下的网络开展网络安全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的活动。 依法或者经批准、授权开展的,应当在活动实施五个工作日前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实施下列资金流转、支付结算等行为: (一)为他人提供取款、转移运送现金等服务的; (二)利用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网络交易、网络充值等平台,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实施非法资金转移的; (三)利用虚拟货币、其他网络虚拟财产为他人提供资金流转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为他人有偿提供信息删除或者实际达到删除效果的屏蔽、替换、下沉信息等服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他人依法申请删除违法信息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发布信息,扰乱网络秩序: (一)发布虚假信息的; (二)通过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方式发布信息的; (三)控制大量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或者使用批量控制软件等提供虚假的评论、转发、点赞等服务的; (四)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信息,获取流量收益、广告收益的; (五)其他实施流量造假,扰乱网络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推广类信息或者提供广告推广中介等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投放的信息属于网络广告的,应当遵守网络广告法律法规;所投放的信息不属于网络广告的,信息投放者、中介服务者应当核验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 (二)核验所投放信息的网站、应用程序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取得许可; (三)检查网站、应用程序是否为淫秽、赌博、销售违禁品等明显违法的网站、应用程序; (四)利用网站、应用程序、网络账号、通讯群组等帮助他人投放信息的,应当检查所投放的信息是否属于淫秽、赌博、销售违禁品等违法信息。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为网络犯罪提供吸引流量等帮助: (一)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引导或者欺骗用户实施添加即时通信好友、关注社交平台账号、加入通信群组、下载应用程序等操作的; (二)未经实名变更登记并公示,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转让公众号、通信群组、论坛等管理权限的; (三)其他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吸引流量等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推广相关应用程序、软件: (一)为违法的应用程序提供电子签名、制作、封装、发布或者以测试为名提供下载等服务的; (二)植入用户无法卸载的非基本功能软件,或者未经用户同意强行植入软件的; (三)明知他人非法植入软件而为其提供推广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未经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授权,开发、销售、提供附加于其服务并影响服务正常运行或者损害用户公平交易的客户端软件或者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破坏网络正常经营秩序: (一)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干扰网络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客户等非正常方式,骗领网络优惠券、补贴资金等的; (三)其他破坏网络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网络犯罪防治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预防、遏制、治理网络犯罪的义务。 履行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的具体要求,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作出规定。相关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 第三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必要措施,保障其提供的服务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直接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网络运营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网络犯罪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并定期开展内部网络犯罪防治培训; (三)建立网络犯罪防治工作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四)加强对第三方供应链单位以及参与网络运维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监测预警; (五)发现网络攻击威胁和网络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开展侦查调查; (六)其他必要的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发现、阻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网站、网络地址、应用程序; (二)发现、阻断干扰、侵入、攻击、破坏网络服务设施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及时处置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利用其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发现、阻断伪基站、违规开设或者租用网络线路、电话线路、擅自改变装机地址、擅自改变网络服务范围、将物联网卡用于非物联网应用等行为; (二)发现、阻断为违法犯罪活动架设通信线路,提供设备运维、增强信号等行为; (三)及时处置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利用其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监测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异常注册、控制、使用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电话线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网络线路等行为,并及时阻断、处置相关卡、号、线路被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对涉嫌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卡、号、线路,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对被害人报案,申请资金紧急止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紧急止付、快速冻结、资金返还等决定,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提供域名注册、主机托管、内容分发等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一)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阻断、处置恶意注册、仿冒域名的措施,以及对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域名的处置措施; (二)提供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阻断、处置违法信息、网站、应用程序,拒绝服务攻击、恶意代码、僵尸网络,非法设立的虚拟专用网络等措施; (三)提供内容分发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阻断、处置违法信息、网站、应用程序的措施。 第四十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类别,采取下列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一)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以及虚构转发、评论、点赞或者大量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发布信息的措施; (二)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销售或者拼装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虚假交易等违法、可疑交易行为的措施; (三)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支付金额明显异常、账号使用频率异常等为违法、异常交易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的措施; (四)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或者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插入违法信息等的措施; (五)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传播、推广的措施;提供付费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法核验客户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并对付费搜索信息加注显著标识; (六)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传播,变相从事赌博活动,网络虚拟财产异常、可疑变动情况的措施; (七)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未经许可、备案或者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应用程序的措施; (八)提供数据调用接口服务的,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权限鉴别等技术措施,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违规调用数据的措施; (九)提供区块链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在区块链上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措施; (十)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利用其服务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移动智能终端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发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信息,发现相关信息未添加标识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添加标识提示用户该信息属于生成合成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在新技术新应用上线运营等重点环节,应当建立网络犯罪风险评估制度,防范新技术新应用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批量生成恶意代码等异常行为,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其网络服务、数据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标签标识等技术措施,监测、识别重要数据在不同主体之间传递的溯源链条。 第四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 网络运营者发现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域名、网络地址、网络账号、电话线路、网络线路、应用程序,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阻断,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线路、服务,为他人获取、传播第一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第四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上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网络安全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其产品、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一)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备本单位用于网络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的IP地址、域名等; (二)提供众测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报告重大威胁情报和程序样本。 第四十七条 网站和应用程序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 (二)冒用或者未授权使用、关联使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者社会知名人士的名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导的; (三)其他经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发布网络保护令。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保护令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等必要措施,及时处置网络暴力事件,阻断有关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发布告诫书,责令其停止实施网络暴力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下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利用网络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威胁、侮辱、诽谤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欺凌行为的; (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的; (四)泄露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可识别涉案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的; (五)其他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协助与保障。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有关组织采取发现、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和犯罪活动的管理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关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跨境网络犯罪防治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国家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对在境外或者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我国公民在境外实施我国法律禁止的网络犯罪活动,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国际执法合作。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和组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及相关网络产品、服务,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技术阻断措施。 第五十四条 境外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的,对其犯罪所得及利用犯罪所得投资的企业、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经人民法院审理,可以依法没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限制其在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网络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冻结财产、限制有关人员入境、限制在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等决定。 第五十六条 对利用网络跨境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的行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中国公民,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后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其出境。 境外人员利用网络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不准其入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实名注册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上述被行政处罚的个人和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责令有关服务提供者对其采取限制使用、限制或者禁止开设卡号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制作、销售、提供、使用相关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据职责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网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金融、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落实实名注册等制度,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落实网络犯罪防治义务,依法采取相关监测发现、阻断处置的措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产品、服务备案等义务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网站和应用程序名称管理义务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与保障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扰乱实名注册等制度,扰乱网络秩序,不落实网络犯罪防治义务,导致他人被网络犯罪侵害造成损失的,按照其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侵害众多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十五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或者主要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犯罪。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XX施行。 附件2 关于起草《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网络犯罪形势,公安部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重点从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网络犯罪防治义务、跨境网络犯罪防治等方面,制定具体网络犯罪防范制度,着力构建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网络犯罪防治格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不断向网上蔓延。借助互联网跨地域、扁平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形成物料供应、技术支持、引流推广、支付结算等体系庞大、盘根错节的黑灰产业链条,各环节链条分工合作,高效完成网络犯罪。为此,仅靠个案打击、事后惩处不足以遏制高发频发的网络犯罪蔓延势头,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做到关口前移,强化行政监管,有效打击整治网络犯罪生态。 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调研网络犯罪形势、特点,结合网络犯罪打击整治中的难点问题,研究形成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期间,公安部多轮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召开法律研讨会,邀请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二、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严峻态势,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生态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合、跨地域联动,政府、企业、网民共同参与的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力争做到网络犯罪发现在早、打击在小,有效遏制网络犯罪高发频发势头。 (一)明确网络基础资源管理制度。在《网络安全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名制等要求,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实施干扰、破坏实名制的行为,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物料供应”黑灰产。对当前大量被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使用的黑卡、黑号、黑线路、黑设备等加强行政监管,强化对网络异常行为的监测管控。 (二)明确网络犯罪生态治理制度。网络犯罪黑灰产与网络犯罪依附共生、利益共享,极大降低了网络犯罪门槛。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对黑灰产团伙往往难以依法治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立足网络犯罪黑灰产现状,对其中起到基础作用的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黑灰产业链条予以法律规制,为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生态提供进一步法律支撑。 (三)明确网络犯罪防治义务。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等设置相应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督促其建立健全防范、发现网络犯罪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网络犯罪“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进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建立、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四)明确跨境网络犯罪防治制度。针对网络犯罪跨国跨境的特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跨国跨境网络犯罪防治措施,规定了跨境网络犯罪制裁、跨境网络服务监管、相关人员限制出入境等制度,为从源头治理、阻断跨境网络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来源: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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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周前
以前购买的围棋书,里面有很多测试题,我将测试题输入电脑围棋软件发现,很多书里给出的正确答案,用AI分析,都不是胜率最高的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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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周前
【这是好事啊!】大批中成药将退出市场。距离2026年7月1日仅剩半年时间,国家药监局《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落地进入最后窗口期。 这一被业内称为中成药“生死条款”的规定明确,自2023年7月1日施行满三年起,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任意一项仍标注“尚不明确”的中成药,再注册申请将依法不予通过。这意味着,国内现存约5.7万个中成药有效批准文号中,超70%存在安全信息标注问题的批文将面临淘汰,一场由监管驱动的中药产业深度出清正式进入攻坚阶段。 此次监管新政的核心,是彻底终结中成药说明书长期以来的“尚不明确”时代,倒逼药品持有人补齐上市后安全数据短板。 国家药监局的监管动作已提前落地,2025年全年发布多批中成药说明书修订公告,活力苏口服液、固肾生发丸、小活络制剂等多款常用品种均被要求补充三大核心安全信息,为再注册工作扫清障碍。 与此同时,监管层的治理范围从说明书延伸至全产业链,2026年3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进一步对中药饮片炮制、包装、标签标注提出严格要求,行业准入门槛全面抬高。(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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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周前
【印度或罚苹果380亿美元】1月15日,路透社披露的一份机密文件显示,印度反垄断机构已向美国科技巨头苹果公司发出最后通牒——如果苹果继续拖延回应,其将单方面推进对苹果反垄断案件的调查。一旦坐实,苹果或将面临高达380亿美元(当前汇率约合人民币2646亿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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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2周前
问:腾讯法务强制下架开源微信聊天记录导出工具,对用户数据自主权有何影响? 答:作者:跑酱er 很多人被大厂的公关辞令吓住了,以为这些开源工具是什么黑客软件,是什么木马病毒。作为一个老架构师,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GitHub 上那些被封杀的高星项目,技术原理简单到令人发指。微信在手机本地存储聊天记录,用的是 SQLite 数据库,为了所谓的安全,他们用 SQLCipher 这种开源方案给数据库加了一层密。 这个加密的秘钥在哪?就在你自己的手机里。通常是你的 IMEI 码加上微信 ID 的某种哈希算法生成的。 这些被下架的工具在做什么?它们只是模拟了这个算法,算出了原本就属于你的那把钥匙,然后打开了存储在你本地手机上的那个锁,把里面的文字、图片、语音提取出来,存成你能看懂的网页或者文档。 注意到了吗?全程没有联网,没有上传服务器,代码是开源透明的。如果说这叫泄露隐私,那你自己打开微信查看聊天记录算不算泄露隐私? 法务部拿着 DMCA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大棒挥舞,理由是这些工具绕过了技术保护措施。这在法律条文上或许能自圆其说,毕竟反向工程在版权法里一直是个灰色地带。但在技术伦理上,这就是典型的降维打击。他们不是因为代码抄袭起诉开发者,而是因为开发者给了用户一把手电筒,让用户看清了自家地窖里到底存了多少粮食。 他们害怕的根本不是安全问题。如果是为了安全,微信大可以把本地数据库的加密算法升级成动态秘钥,或者绑定硬件指纹,技术手段多得是。他们真正害怕的,是数据可迁移性带来的护城河崩塌。 这件事情发生得毫不意外,甚至可以说,它来得太晚了。如果你真的看懂了腾讯这家公司的底层商业逻辑,看懂了所谓国民级APP的护城河究竟是由什么构成的,你就不会对法务部的重拳出击感到惊讶。 那些还在讨论开源协议、讨论技术无罪、讨论DMCA适用性的人,其实都还在表层打转。这根本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这是一个关于数据主权和数字资产定价权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我们先抛开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腾讯法务给Github发函,理由无非是涉嫌反编译、侵犯知识产权、危害信息安全。这些理由在法律层面上或许站得住脚,毕竟腾讯在用户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数据归平台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而且严禁任何形式的反向工程。但在逻辑层面上,这简直就是一种巨大的荒谬。 我们每个人现在的微信里躺着什么? 是过去十年的社交关系,是逝去亲人的语音,是工作留痕的证据,是还没来得及备份的合同,甚至是你和恋人从相识到分手的全过程。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互联网用户来说,微信聊天记录不再是简单的缓存文件,它是我们个人数字生命的核心载体。可以说是我们外挂的大脑记忆体。 那个被下架的开源工具WeChat Clean,或者是其他类似的导出工具,它们解决了一个什么痛点?它们解决的是微信作为一个超级APP,在不断膨胀的过程中,对用户设备存储空间的无度索取,以及对用户数据管理权利的彻底剥夺。微信现在的体积已经庞大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动辄几十G甚至上百G的占用,被称为3A大作都不为过。而它提供的清理功能不仅弱智,而且极其不透明。用户想把属于自己的记忆导出来,存到自己的硬盘里,做成PDF也好,做成本地数据库也好,以便于检索和永久保存,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需求吗? 但在腾讯眼里,这不仅不是需求,反而是威胁。 为什么?这里就要谈到那个残酷的底层逻辑了。 互联网平台的估值核心,从来不是代码,而是数据,以及将用户锁定在围墙之内的能力。微信之所以不可替代,不是因为它好用,甚至不是因为人多,而是因为它构成了事实上的关系链垄断和数据黑洞。数据只进不出,这是所有垄断性平台维持统治的基石。 一旦允许用户极其方便地、低成本地导出聊天记录,就会发生两件事。 第一,用户的迁移成本归零。如果我可以一键把十年的聊天记录导出,并且无缝导入到Telegram、Signal或者任何一个新兴的即时通讯软件中,那么微信的社交壁垒瞬间就会崩塌一半。只要有一个更好用的聊天软件出现,用户就没有了“舍不得聊天记录”这个最大的顾虑。这是腾讯绝对无法容忍的底线。所以它必须把数据锁死在自己的私有格式里,锁死在自己的沙盒里。 第二,数据的次生价值被剥夺。AI技术已经渗透到了每一个角落。我们每个人都想拥有一个基于个人数据的AI助理。这个助理需要学习我过去的对话风格、了解我的工作历史、熟悉我的社交圈层。训练这个私人AI最好的语料库,就是我过去十几年的微信聊天记录。 如果这些开源工具泛滥,用户就可以把这些高价值语料提取出来,在本地部署的开源大模型上训练自己的数字分身。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腾讯失去了未来AI时代最大的筹码。腾讯希望的是,未来你想用AI分析你的社交网络,你想搜索五年前的一句话,你必须使用微信内置的付费AI服务,你必须把数据留在它的服务器上,让它喂养它的闭源大模型。 禁止导出,本质上是为了防止用户把数据资产私有化。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这是数字封建主义。在封建时代,农民依附于土地,土地归领主所有,农民只有耕作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更不能把这块地搬走。在数字时代,我们依附于平台,数据就是土地,腾讯就是那个领主。我们每天辛勤地产生内容,贡献日活,但这片数字土地上的收成——我们的记忆、关系和知识沉淀,并不真正属于我们。 这30多个仓库的开发者,其实是一群试图在技术层面上通过逆向工程来帮用户夺回一点点权利的理想主义者。他们大多没有盈利目的,纯粹是因为微信做得太烂、太封闭。但恰恰是这种不可控的赋权,触动了庞然大物的逆鳞。 有人会说,腾讯是为了安全,开放接口会导致诈骗和隐私泄露。这完全是偷换概念的逻辑陷阱。 如果是为了安全,腾讯完全可以官方提供一个加密的、离线的、标准化的数据导出工具。谷歌有Google Takeout,Facebook有Download Your Information,甚至连苹果都允许用户导出iCloud数据。为什么作为国民基础设施的微信做不到?或者说,为什么它坚决不做? 技术上没有任何难度。不做的唯一原因就是利益最大化。它把封闭带来的商业利益,置于用户的数据权益之上。然后用法务的大棒,把民间试图解决问题的努力打成非法。 这种行为甚至比不作为更恶劣。它是在明确地告诉所有用户:你的数据不是你的,是我赐予你查看的。我可以随时收回,你也不能带走。 更深层次地看,这反映了中国互联网发展到现在的一个病态特征:超级APP的操作系统化。 微信早就不是一个APP了,它是一个构筑在iOS和Android之上的独立操作系统。它有自己的小程序生态,有自己的支付体系,有自己的身份认证系统。它试图吞噬操作系统的一切功能,包括文件管理。 而操作系统的核心权力是什么?是文件系统的读写权限。微信严防死守聊天记录导出,其实就是在维护它作为一个独立王国的司法权。如果它的文件系统被外部轻易解析,它作为操作系统的独立性就丧失了。它不希望你认为聊天记录是文件,它希望你认为那是微信这个服务的一部分。 文件属于用户,服务属于平台。一旦你接受了聊天记录是服务而非文件,你就接受了被剥夺所有权的事实。 这次事件对用户数据自主权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它不仅仅是下架了几个工具,它释放了一个极度寒冷的信号:任何试图挑战平台数据封闭性的尝试,无论你是出于善意还是技术探索,都会面临法律风险。 这会造成严重的寒蝉效应。以后还有开发者敢做微信的辅助工具吗?还有人敢研究如何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微信数据吗?不敢了。结果就是我们只能忍受微信日益臃肿的体积,忍受它那仿佛上个世纪的搜索功能,忍受一旦封号就导致人生社会性死亡的恐惧。 早期的互联网精神是互联互通,是开放协议。Email之所以伟大,是因为无论你用Gmail还是Outlook,甚至是自己搭建的服务器,我们都可以互相通信,我也可以随时把邮件下载到本地保存。但即时通讯时代,尤其是微信一家独大的时代,这种协议层面的开放被彻底扼杀了。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封闭不是技术进步的必然,而是商业垄断的选择。 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这不仅仅是少了一个好用的清理软件的问题。这意味着你的数字记忆实际上处于一种极度不安全的状态。这种不安全不是指会被黑客偷走,而是指你失去了对它的最终处置权。 当一个商业公司拥有了对抗公共利益的绝对权力,并且通过法律手段来固化这种权力时,我们不得不感到悲哀。 今天它下架的是导出工具,明天它可能就会定义你自己截图保存聊天记录也是侵犯版权。不要觉得这很荒谬,在资本的扩张逻辑里,一切能被货币化或者能阻碍货币化的环节,都会被纳入控制范围。 这件事情最让我感到无力的地方在于,我们除了在知乎上发发牢骚,几乎没有任何反制的手段。你离不开微信,你的社交关系锁在那里,你的工作流锁在那里。你甚至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去起诉腾讯,因为你确实点击了那个几万字根本没看过的用户协议。 随着本地化AI能力的爆发,用户对于私有数据的掌控欲只会越来越强。未来的矛盾点一定会在个人AI代理和平台数据围墙之间爆发。如果不解决数据所有权的问题,我们在AI时代将一无所有。我们只会成为给大模型提供养料的生物电池。 在这个时代里,你没有任何隐私,因为平台看得一清二楚;但你又没有任何记忆,因为一旦平台切断服务,你就什么都不剩。 当我有朝一日老去,想要把这一生的数字遗产留给我的孩子时,我能给他的,只有一个不知道密码的账号,或者一堆打不开的私有格式文件。 那些被下架的工具代码,虽然从 GitHub 上消失了,但在 Git 的历史记录里,在无数极客的本地硬盘里,它们依然活着。技术本身是无罪的,开源的精神是杀不死的。 腾讯法务部可以发一千封律师函,可以删掉一万个代码仓库,但他们删不掉用户内心深处那种对数据安全感的极度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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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2周前
我觉得,短视频如果看多了,大脑真的会变懒,会极大降低文字阅读能力,慢慢地,复杂一点的文字就看不懂了,深度思考的能力也退化了,最后退化成无法阅读文字的文盲,整个人就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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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3周前
洗碗机这东西我觉得是智商税,不可否认,洗碗机洗的确实很干净,比手洗的干净多了,但是这玩意太容易坏了,我自己购买过2台洗碗机,用了几年都坏了,想要不坏,就要精心维护,不能省事,洗碗前自己要先预先处理一下,洗完后还要清理,这么麻烦,还不如直接手洗,我感觉,用洗碗机,不如用宜家8块钱的清洁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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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3周前
【“死了么”APP创始人:开发成本1000多元,计划出售10%股份】近日,一款名为“死了么”的APP在社交媒体意外走红。值得注意的是,产品从立项到上线,整个过程快得惊人。据该APP创始人之一的郭先生介绍,项目大约在2025年年中立项,而APP的实际开发时间不到一个月,初始投入成本仅“1000多块钱”,开发团队最初仅有三人,且均为95后。尽管投入微小,但“死了么”APP已实现盈利。对于估值,郭先生坦言,在爆发初期“每个人他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但他透露,计划以100万元出让公司10%的股份。若以此计算,该APP的估值已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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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4周前
【1盒内存条价格堪比上海1套房】据时代周报,全球DRAM(内存)市场正经历一轮“史上最强”的涨价周期。自2025年7月以来,DRAM价格持续快速上行,多数品类涨幅超过100%。PCPartPicker数据显示,DDR4(内存)与DDR5(内存)年内已涨价2—3倍。行业人士表示:“内存几乎一天一个价,256G的DDR5服务器内存单条价格已超4万元。如果一次采购一盒100根就是400万,价值已超过上海不少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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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我对2026年经济情况的一些预计: 1、不会打仗。 2、平均工资会下降。 3、房价将会继续下跌。 4、大部分企业日子会不好过。 5、A股将缓慢上涨,沪深300指数上涨幅度不会超过25%。 6、港股将缓慢上涨,恒生指数不会超过30000点。 7、美股继续保持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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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14:45开始,16:07结束,真就是1小时22分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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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2025年12月26日,知乎博主“睡前消息”(马督工)发文质疑霸王茶姬产品咖啡因含量过高,称其“蹭准毒品擦边球”,引发舆论热议和股价波动,股价单日暴跌14%,创上市新低,市值蒸发超3亿美元。霸王茶姬回应称咖啡因含量与拿铁相当,并已推出低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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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我觉得,房价有可能会在2033年见底并止跌回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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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12人向微信好友转发淫秽视频,均获缓刑,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杜某等12名男子法律意识淡薄,通过手机微信向好友转发淫秽视频。殊不知,传播淫秽视频不仅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更会构成刑事犯罪。12月2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杜某等12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均被依法判处缓刑,涉案手机均被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杜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刘某等5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44个;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李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杜某、王某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87个;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王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李某等6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139个;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崔某等7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42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温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罗某等7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875个;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苏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等8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951个。 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期间,纪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苏某、程某等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78个;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马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田某等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310个;2021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罗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邬某等3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94个;2023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莫某通过手机微信向温某等3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68个;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间,田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马某等2人转发淫秽视频共计105个;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期间,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田某转发淫秽视频共计62个。 经黎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等上述12人向他人转发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12名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12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犯罪情节考虑,对12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因对居住地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杜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温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莫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在案的杜某等12人涉案手机各一部,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法进行处理。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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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豆包DAU破亿,成字节史上推广费用最少的破亿产品】记者获悉,豆包的日均活跃用户数(DAU)已突破1亿大关,字节跳动APP王国里亿级DAU产品再添一子。 经过记者多方求证,该数据属实。据字节内部人士透露,豆包的UG、市场推广费用,是字节历史上,所有破亿DAU产品中花费最低的。 有知情人士表示,今年豆包的产品留存还可以。此外,豆包Seedream生图模型、Seedance生视频模型,持续激活创作场景。三宫格等豆包P图玩法连续登上热搜,每天带动的自然下载量高达百万级。(36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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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夫妻在家看黄片被抓事件】2002年8月18日23时,陕西省延安市万花山派出所接到举报,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碟”,派出所四名民警前往调查。民警从窗口发现房间内的电视机正在播放淫秽录像,找借口进入该居民家中,表明身份,并要求两人拿出“黄碟”。张某为阻止民警的调查,抡起木棍砸向一名民警,致使该民警手被打肿,另一名民警的衣服被抓破;派出所以妨害公务罪名将张某带回派出所,并将从现场搜到的3张光碟连同电视机、影碟机作为证据带回。被刑事拘留后,张某曾向采访的记者表示,四名将其带回派出所的民警在他住所内时没有戴警帽,也没有佩带警号和警徽,仅身着警服。 张某在交了1000元“暂扣金”之后领回了被拿走的电视机和影碟机。张某的妻子告诉采访记者,原本要求缴纳3000元,经协商才降到1000元。 2002年10月21日,延安宝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将张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张某取保候审。一个月后,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宝塔分局撤销此案。 2002年12月31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人民币29137元(含医疗费、误工费等)。 次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分局免除主要责任人万花山派出所所长贺宏亮职务,调任其他岗位。其他两名协警也被公安机关辞退。(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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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千问App发布2025十大AI提示词】12月22日,千问App发布“2025十大AI提示词”榜单,揭示了2025年人们使用AI的十大高频场景,其中问得最多的三类问题为股票、八字和情感咨询。本次入选的十大高频提示词分别为:股票、八字、情感咨询、朋友圈文案、景点推荐、双色球号码、失眠、解答这道题、离婚财产分割、人生的意义。作为人机交互的桥梁,提示词(prompt)不仅是用户对AI的指令,更是社会心理的晴雨表。这份榜单显示,用户对AI的角色认知正从单一工具向多元伙伴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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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我觉得,中国电信的千兆网络价格还是太高了,我目前用的FTTR全屋光纤宽带每月价格200元,而中国移动同样配置只要一半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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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小米的产品质量真是不怎么样,我家里有大量小米产品,最终都莫名其妙坏了。小米电视无法启动,修了一次还是坏,小米空调用了一年就巨大噪音,换了压缩机,小米牙刷坏了2个,小米扫地机器人悬崖传感器失灵,小米台灯不亮,小米音箱不响,小米手机被电诈,目前没坏的就剩下小米电水壶,空气炸锅,电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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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就四个字: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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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Epic喜加一:《霍格沃茨之遗》游戏免费领取】Epic本周免费赠送《霍格沃茨之遗》,这是一款基于《哈利・波特》系列书籍设定的开放世界动作角色扮演游戏。在旅程中,玩家将造访那些熟悉的和陌生的地点,发现奇妙的野兽,自定义角色并制造魔药,掌握施放咒语的技巧,升级天赋并成为玩家所向往的巫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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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涉嫌造假,同仁堂“被约谈”】12月11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布了15款不同品牌的南极磷虾油产品比较检测结果。其中,一款名为“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其磷脂标识值为43%,但实测却为0。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南极磷虾油产品应该是以南极磷虾为原料提取的虾油,因此必定含有磷脂成分。上海市消保委还表示,针对相关企业涉嫌造假行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于近日约谈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求其对产品的真实情况做出解释。(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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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为什么现在互联网的反智主义这么严重? 作者:鞭临天下 一个社会走向反智横行,表面上看,是大家越来越不爱读书,不相信专家,动不动骂粉红、公知、五毛,社交媒体上流行的是情绪和段子,而不是分析和论证。 可要真把问题追问到底: 究竟怎样的社会,才会一步步把反智当成理性选择、变成时代气质?答案从来不是人变笨了,而是制度结构、经济处境、文化情绪和政治动员慢慢叠加,把认真思考变成一件成本极高、收益极低的事,把简单粗暴变成最划算的生存方式。 如果说得抽象一点:反智不是知识和无知的对立,而是事实与身份、真理与权力之争的某种表现。当一个社会越来越相信真相不重要,站队才重要,反智就从边缘情绪,升级成主流叙事。 最直观的一个层面,是人们普遍而持续的不安全感。一个人只有在基本生活可预期、未来大致看得见的时候,才愿意给复杂思考留出空间。你可以花时间和有耐心去了解现代税制、产业结构、国际局势,也愿意承认现实十分棘手、问题异常难解,因为这种承认不会马上威胁到饭碗和房租。 但如果一个社会里,大量人的处境是:工作随时可能被优化,房贷压得人喘不过气,父母养老、子女教育都没着落,一个意外就能摧毁全家积蓄。 那么,面对现实的复杂就不再是一种理性的清醒,而是一种心理折磨。你越是了解结构问题、财政困境、产业空心化,就越清楚这不是靠个人努力能解决的。这种透彻反而会转化成无力感,甚至绝望。 在这种日常压迫之下,人会本能地偏爱简单解释。 简单解释有两个好处: 第一,它把复杂结构压缩成几个坏人、几个阴谋,能迅速提供情绪出口。第二,它不要求你改变自己,只要把愤怒指向一个外部靶子。 于是,都是资本阴谋、都是某国操纵、都是专家勾结的语言,会比任何需要耐心和证据的分析更有市场。 反智在这里,并不是认知能力下降,而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与其真的承认世界极其复杂,而我几乎无能为力,不如相信真相其实简单,只是被遮蔽,这样至少保留了一点心理上的优越感:别人是被蒙蔽的,而我是看穿一切的人。这种通过否定知识来挽救自尊的机制,会在不安全感持续放大的复杂社会里,重复出现。 另外,反智主义盛行的土壤,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社会流动通道的堵塞和向上叙事的破产。许多人之所以愿意接受漫长教育、忍受考试机器,是因为相信知识有用。哪怕这种有用极其功利,只是意味着更高的收入、更稳定的工作,它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对知识和学校的尊重。 但当现实一次又一次证明:高学历并不自动对应体面生活,基础岗位薪资停滞,专业与岗位严重错配,很多人读到研究生、博士也只能卷进低薪竞争,教育曾经承诺的回报兑现不了,整个社会对知识的态度就会悄悄变形。 教育体系的变形,则在更深处加固了这种趋势。很多地方的教育长期以应试为中心,把知识简化成标准答案。学生从小接受的教育训练,是如何在有限时间内推断出命题人的意图,而不是如何提出自己的问题。课堂之内,老师有标准答案,课堂之外,参考书有标准套路,一切都围绕答对题展开。这样的教育即便能培养出无数高分考生,却很难培养出真正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所谓现代意识公民。 因为它从一开始就不鼓励怀疑和追问,也不训练如何在信息纷繁时辨别何谓可靠与不可靠,只训练你如何在规则既定的情况下优化自己的表现。一旦离开了考场,那些规则变得模糊,信息来源五花八门,许多人就完全失去了抓手。 更糟的是,当这样的教育又被彻底推向功利化,知识进一步被压扁成就业工具。选择专业时,人们首先问的不是我对什么有兴趣和社会长期需要什么,而是哪个最赚钱或者哪个最稳妥。一切课程的存在,都必须用市场上的薪水来证明合理性。一开始,是读什么专业更能赚钱,所以人文学科、基础科学慢慢被视为没用,最终被边缘化,这其实不只是学校内部的事情,它会让整个社会失去一套训练自我反思和理解他人的重要工具。再往后是读那么多书也就那样,所有读书人的象征资本被不断打折消费。再往下,就变成了读书不如早早出去混社会,读书本身的价值遭到怀疑。 知识从可能的阶梯,变成无效的赌注。 在这种环境里,现代的知识被不断削去内在价值,只剩下有没有用。一旦现实中的回报不如预期,读书无用论就有了强大的群众基础。而一旦读书无用成为普遍经验,人们自然而然会延伸出思考无用和复杂无用的最终结论。功利主义教育的最终产物,本质上不是理性的社会,而是一代人对理性本身这个概念心生怀疑。甚至于当一代人觉得自己被这样的赌注戏弄之后,对知识的怨气就会转移到对知识人的怨恨:你们这些人当初鼓吹读书能够改变命运,现在却端着铁饭碗教人卷书本。 这个时候,反智带着明显的阶层情绪。它不只是我不信你说的东西,而是我不信你这个人,我不信你这一类人。教师、学者、研究员、医生、专业记者,不再被看作掌握知识的群体,而被最终归入吃体制红利的既得利益者。他们说出任何复杂观点,都会被先扣上屁股不正的帽子,再看内容。随意攻击他们,不是因为不同意观点,而是因为攻击他们本身就能提供一种象征性的阶级复仇。 这种对知识群体的怨恨,与其说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如说是被堵死的社会流动在精神层面的爆炸。当上升通道狭窄到只能容纳极少数人,而大多数人就算努力都掉进内卷的黑洞,读书改变命运的叙事就变成讽刺。人们不再把知识看作共同资源,而把它看作一个小圈子的特权,随之而来的,就是反智式的翻盘:既然我进不了那个圈子,我就否认那个圈子的正当性。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出现的一个状况,是权威机构的信用崩塌。一个社会可以接受普通人不懂太多,但不可能接受专业机构也靠不住。传统上,大学、研究机构、媒体、法院、专业协会,是公共理性的重要支柱,它们的功能不是绝对正确,而是为社会提供一套相对可靠公正的事实框架和判断标准。可如果这些机构本身,日益常态化被曝出造假、腐败、利益输送,或者在重大公共事件中不断前后矛盾、遮遮掩掩,那么公众对它们的信任必然急剧下跌。人们的经历往往是这样的:某次事故,官方说法翻来覆去变更。某项政策,表面用的是科学、数据语言,实质却是利益妥协。某个丑闻,调查却是久拖不决、处罚极其轻微。某个灾难,却被丧事喜办。每一次这样的事件,都会向社会发出一个信号:所谓专业与科学,不过是权力语言的外衣。 长此以往,怀疑专家就从一种健康的批判态度,演变成对一切专业话语的本能拒绝。气候学家讲气候变化,有人马上说:是不是拿了环保产业的钱。流行病学家讲防疫,有人马上说:是不是受制于某些利益集团。经济学家讲财政约束,有人马上说:是不是替资本说话。关键点在于,这种质疑不要求具体证据,它直接从权威可能被腐蚀推演到所有专业话语都是阴谋。一旦这种逻辑在社会中广泛传播,反智就不再是迷信民间智慧,而变成一种带着正义感的审判:打击权威的最廉价武器。 当今社会下的信息爆炸但真正的公共讨论空间却在萎缩又助长了反智主义的盛行。表面上,互联网是知识的盛宴,人人都可以搜索资料、查看原文和专家的说法不再垄断。但许多现实却是恰恰相反:当信息总量大到人类注意力已经无法承受的时候,信息本身就不再会按照是否真实、是否有逻辑被筛选出来,而是不断按照是否抓人眼球、是否能刺激情绪被放大。 平台算法会自然偏好那些简单、极端、激烈的观点,因为它们更容易引起人们的转发和争吵。温和、复杂、一步步铺陈论证的专业表达,则往往被淹没在洪流中,甚至连送到你面前的机会都没有。 在这种机制之下,好好说话的人会感觉越来越吃亏。他可能静下心花几天整理资料、核对数据、写出一篇对某件公共事件的冷静分析,结果阅读量不及一个几百字的咆哮帖的零头。久而久之,要么退出,要么为了流量也学会喊口号。这时候,公共言说的生态变成谁更会煽动,而不是谁更能讲明白。从外部看,这就是反智声音越来越大。从内部来看,则是理性声音被算法和注意力经济主动边缘化。 这种文化风气,背后还有一个更深的心理机制:怨恨。尼采说过,被压抑而无处安放的怨恨,会倾向于通过精神上的翻转价值来寻求补偿。现实中,很多人在知识、收入、地位上都感到自己处于劣势,却又找不到现实途径改变,于是只能在精神上进行所谓的价值翻盘:既然我不可能比你更懂,就干脆否认懂这件事本身的价值。既然我无法攀登你所在的象牙塔,就说那座塔从根开始就是腐烂的。于是你们虽然有知识,但你们不懂真实生活、我虽然没读多少书,但我比你们更接地气、更有良心,就变成在反智话语中反复出现的句式。 最后,还有一个不怎么能说的重要因素。 反智并不总是自发长出来的,它经常被有意激活、放大和利用。对古今中外任何一个肉食集团来说,反智都是极有用的资源。因为理性讨论总是意味着必须解释政策、公开数据、接受批评、承认不确定性,最终达成共识,但这些都非常麻烦。而反智式宣传只需要几个简单词: 敌人、阴谋、背叛。 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旦习惯于反智逻辑,社会气氛会发生微妙但深刻的转变。复杂分析不再被视为必要,而被视为软弱、动摇。任何提醒风险的人,都很容易被骂成唱衰、泄气和给敌人递刀子。公共讨论被压缩成立场秀:用词越狠,越显得坚定。表达越简洁,就会越显得接地气。 这种氛围下,严肃知识很难被容纳,因为它天然拒绝简单化。而且这种氛围还会相互影响。如果上层始终沉迷于简单敌人叙事,对真实世界的复杂和长期成本缺乏耐心,只需要的是立即可见的政策效果和话语胜利,而不是缓慢繁琐的制度修补。这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反智彼此强化,最后构成一个闭环。现在的美国和欧洲其实就是这个样子的典型。 把这些条件放在一起看,一个反智横行的社会,大致呈现出这样的结构性景象:经济社会高度不稳定,大量普通人觉得自己的努力无效。教育和职业上升通道狭窄,知识回报缩水。传统权威机构失信,专业话语被一视同仁地视为权力工具。信息环境由算法和商业逻辑主导,短平快的情绪内容席卷全体注意力。教育系统长期只训练应试技能,忽视思考能力和自我反省。文化心理中积累着对精英的怨恨和对差距的羞耻。政治和舆论场乐于利用敌友叙事,以简单粗暴压制复杂讨论。 在这样的综合环境里,你要在公共空间里坚持一种认真的、审慎的、愿意承认不确定性的姿态,几乎等于拿自己的生活和心理健康去冒风险。 你不仅要面对来自算法的冷淡、来自舆论的误解,还要承担来自各方的敌意:有人骂你站在精英一边,有人骂你愤世嫉俗,有人骂你专挑毛病,连你自己也经常会怀疑:费这么大劲解释问题真的有用吗? 当用脑子成为一种需要巨大心理抵抗力的行为,而跟着情绪走却能立刻获得归属感和存在感,反智就成了最理性的不理性。在这种意义上,反智不是笨,而是现实激励结构扭曲后的正常反应。 所以,如果说这样的社会越来越反智,实质是在说: 这个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文化逻辑,正在系统性惩罚那些愿意费力思考的人,系统性奖励那些顺着情绪起哄的人。 久而久之,即便有人仍然重视理性,也会出于自我保护而退到私人空间,只在小圈子里讨论,不再试图影响更大的公共舆论。公共空间由此被情绪主宰,集体决策就越来越容易被误导。 这就是反智主义最大的问题所在,这种状态并不会只停留在口水战层面。 因为反智习惯一旦深入社会肌理,就会直接影响一个共同体面向风险和危机时的应对能力。当一个国家在面对经济衰退、技术变革等大规模挑战,一个社会如果习惯用简单叙事取代专业研判,习惯用立场指责取代证据比对,就很难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要么在犹豫和争吵中错失时机,要么在情绪裹挟中做出短视决定,然后在下一轮冲击中付出更大代价。 要逆转这种趋势,靠喊口号的多读书显然是无济于事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反智是不可逆的命运。只有理解了它的结构成因,才有可能在具体层面做一些逆向工作。比如,在经济与社会政策上,真正减轻普通人的长期不安全感,提供稳定而透明的基本保障,会给理性讨论留出空间。在教育上,减弱应试至上,把更多心力放在批判性思维、逻辑训练和信息素养的培养,而不是只教孩子如何答对题。在媒体与平台治理上,通过制度设计让那些有证据、有论证的内容,得到相对更多的呈现机会,而不是完全交给算法追逐流量。 另外,同样重要的是,知识生产者本身也需要反思。反智横行并不意味着知识界完全无辜。许多时候,专家确实习惯于在封闭圈子里说话,忽视表达方式、忽视与普通人的经验和语言建立连接。有时也确实容易陷入某种精英傲慢,把一切质疑都简单归类为所谓的愚昧,而不思考反思自己是否解释得不够清楚、是否在利益关系上不够透明。要在反智氛围中守住一点理性,要求的不只是公众多读书,也要求知识阶层学会更开放、更谦卑、更愿意在复杂现实中与人同行,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上俯视一切。 要改变这一点,就必须一点点调整这些选择的代价:让说真话的成本没那么高,让认真分析的人不至于被完全孤立,让有修养的表达不至于淹没在污言秽语里。 当一个社会能够做到:在面对重大公共议题时,大多数人哪怕意见不同,也愿意先听对方把话讲完,再去争论立场。在学校里,孩子们不仅被教会背标准答案,也被鼓励提出不同观点并为之寻找证据。在大部分媒体和网络上,那些真正有洞见、有深度的文字和声音,不必装疯卖傻,也能获得他们基本的关注。在政治上,表达复杂性、承认不确定性、不轻易作出绝对承诺,不至于立即被淘汰出局。那时,反智才会慢慢退回它应有的角落,变成个别人的选择,而不是整个时代的气质。 反智从来都不只是有人有没有读过书,学历到底高不高那么简单,而是牵涉到谁能决定叙事、谁能定义现实、谁能在公共舞台上被当回事。一个越来越反智的社会,其实是在说:我们不再相信真理是通过争论和论证慢慢逼近的,而只相信力量和情绪能立刻决定自己的一切。当越来越多人用这种方式理解世界时,再聪明的个人,也很难独自保持清醒。因此,与其抱怨人怎么越来越笨,不如认真追问: 我们正在打造怎样的制度和文化,让思考变得如此不受欢迎?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反智才不至于成为共同命运。反智才有机会慢慢退潮,而不是继续被当作一种愈演愈烈的时代标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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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据报道,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云CEO、数据存储产品线总裁周跃峰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IT产业链中唯一未实现国产化的存储器件是机械硬盘HDD。周跃峰指出,全球仅有三家公司能够生产', '机械硬盘', ',且均不在中国。但中国每年的HDD消耗量增长率居高不下,仅中国年消耗量就接近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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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Long
1个月前
网上看了篇小作文,感觉作者的认知和收入、资产完全不匹配,2022年的时候,傻子都应该看得出房地产正在崩盘,他还要换房,这不自找的吗?最终还是什么样的认知,匹配什么样的收入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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