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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至今年1月,内地影像创作者郭珍明在新疆旅游期间,拍摄记录了当地民间音乐采风的视频,结果今年2月,郭珍明在住所内遭到乌鲁木齐文旅局的行政检查和物品扣押,还被乌鲁木齐文旅局拟罚款七万五千元,并没收摄像设备和硬盘。 郭珍明表示,自己拍摄视频属于个人创作活动,即宪法47条保障的“公民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13条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影产业制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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