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台灣網友稱,《中華民國憲法》中諸多自由的保障,都只保障本國人,非國民無權享受憲法賦予之權利。此論或與大法官釋憲有扞格。 誠然,憲法中有關工作、教育的國民權,以及有關選舉、參政的政治權,一般隻賦予本國人。但基本人權如人身、信仰、言論諸項自由,訴訟及公正法律程序的保障等等,則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亦應一視同仁。在釋字560、708等解釋中,大法官均肯定,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主體,有主張憲法平等保障的資格。 至於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管理,行政當局自有相當裁量權。許多國家在入境簽證中,會因國別、信仰、甚至過往言論而拒發簽證,這個在目前屬於行政特權,外國人不享有平等保護資格。 不過,已經合法入境的外國人,特別是永久居民,在民主國家通常享有基本人權的平等保障。行政當局撤銷定居權,亦應尊守法律規定,經由公正程序而行,避免侵犯基本人權。 在現實中,這些權利究竟保障到何等範圍,隨著國別和政治情勢而不同。例如美國,川普總統上任後,開始因發表某種言論而撤銷簽證許可,引發很大爭議,有關行政命令正受到法庭的挑戰。 無論如何,就理想而言,我們必須嚴格審視行政當局的處罰措施,期望所有居民都享有平等的言論自由權,不受任何不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