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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携枪、口头冲突、靠近并拍摄执法人员,都不足以自动构成合法击毙理由,这在美国判例里早已明确,法律也不允许明显缺乏即时威胁依据的“主观恐惧免责”,执法用枪的前提是客观、即时、不可回避的致命威胁,而不是执法人员的主观紧张。现实中此类情况几乎一定会被调查和起诉。对某些人,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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