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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道的颍上县“特殊案件” 在生活极度贫困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继续生存下去,以青苗野菜充饥,极少数人开始偷偷地吃死人肉,这种极其反常的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到党委和政府,,初期我们把食尸事件叫“破坏尸体案件”,因有“尸体”二字,一则听起来不雅,二则怕有损当时的“大好形势”,后改称为“政治 破坏案件”,这个名称虽然把“阶级分析”的色彩包含了进去,但把这类事件作为“政治破坏”未免太“左”,而且与事实也不符,最后由上级统一定名为“特殊案件”。 1960年经县公安机关处理的这类“特殊案件”共49件50人,其中逮捕22人,判处死刑2人,判处有期徒刑7人,关押期间死亡13人(来时都有浮肿,看守所生活也困难),劳动教养3人,刑事拘留5人,扣留审查后教育释放20人。这50人中,男性34人,女性16人。其年龄情况是:16岁的2人,20-29岁的7人,30-39岁的13人,40-49岁20人,50-59岁的6人,60岁以上的2人。 这类案件初发时,我们不敢相信能有这回事,查清几件后,当向领导机关汇报时,他们说:“这类案件的发生,是阶级敌人的蓄意破坏,公安局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当时公安机关刚刚结束“反右倾”学习运动,加之领导给定了这个“调子”,我们在调查这类案件时不敢如实反映情况,向领导汇报时不敢讲真话,结果我们只能违心地扮演着自欺欺人的角色,用一些含糊不清的政治术语,如“政治破坏”、“影响大好形势”等等,作为这类案件的代名词,实质上是在混淆矛盾,把专政的矛头指向饥饿将死的人民群众。 1962年对这类案件复查平反之后,上级电话通知说:中央有位宗教界的负责人(党外人士)要来安徽视察工作(实际没来颍上),要求我们组织力量把这类案件卷宗从档案中抽了出来,单独保管。(注:我写公安史时,已找不到这些档案)其他案件涉及类似内容的,能分出来的尽量分出,不能分出的用墨笔抹掉。如此一来,颍上县在困难时期发生的“特殊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公安档案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了。 幸好,当时我查阅1960年文书档案的统计资料中,遇到了一份当时的“特殊案件”登记表,这又引起了我对这段困难历史的痛苦回忆。我感到我既是这段历史的见证人,又是办理这些错案的执行者,我认为我有责任把颍上这段公安工作历史教训写清楚,载入史册;否则,我们的后代还不知道当年的“特殊案件”是怎么一回事呢!当我把本文初稿写成之后,未正式入编之前,请示了县党史、地方志、上级公安史办的负责人,他们异口同声地说:“这类内容(当时叫‘非正常死亡’)是我党历史上的一个重大敏感性问题,上级有规定暂时不能编入史志。”我只能带着遗憾把文稿收藏起来。 现在,我把原稿略加修改,将这段历史客观地记述下来,意在“以史为鉴”,教育后人。 ---作者: 王冠群 《炎黄春秋》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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