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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仅限保教费、住宿费、托班保育费,以及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财政保障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在收费管理上,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监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财政投入后的合理成本为依据,服务性收费补偿成本,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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