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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被造网络黄谣,平台未及时处理被判赔8000元 】高中女生被同学造黄谣,造谣者因真诚悔过未被追责,而前期未主动拦截、收到投诉后又未及时下架侵权内容的网络平台被法院判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这一判决并非“有违常理”,而是基于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对涉及性谣言、隐私泄露等明显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负有主动审查和快速处置义务,若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涉案视频包含未成年人清晰面部特征及露骨低俗内容,平台本可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并主动拦截,却仅在次日接到投诉后删除,放任侵权信息传播3.5万次。此案不仅赢得业内专家学者的广泛好评,还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颜君告诉记者,“根据以往裁判情况来看,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大多被认定为不承担责任。”这也是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现有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案件多以受害人向平台投诉来判断平台是否“知道”,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通知”后“删除”往往已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除了事后的通知删除,法律针对未成年人进行了特别的保护,还规定了平台应健全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等措施,如何才能让这些“沉睡”的法律“被唤醒”呢?“只有给予受害者靠前一步的保护,才能真正让网络暴力销声匿迹。”颜君认为。本案涉案视频中有清晰的李某面部近照,从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体系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较高,视频使用了极端恶俗、下流的语言针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还披露了李某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不仅可能引发人肉搜索和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的风险,还严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名誉权。涉案侵权内容违法性显而易见、易于识别判断,视频在短时间内即引发了较高的网络关注,同时,被告未能证明其采取了关键词筛查、人工审查等合理措施。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更多详情请查看原文>>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3g.k.sohu.com/t/n893009423?serialId=4e1f60977f6fc9a7c6aa0777e2e00fe6&showType=news :icon_weibo: https://weibo.com/5890672121/PtAxiBq2p#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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