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曾经承担过公共责任,并不意味着丧失了选择自由。选择私人责任优先,个人认为无可厚非,享受自己的行为收益,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社会公众当然可做评论,但宜注意界限和力度。 人权律师、公益人士无法自己进行“光合作用”,所以需要通过提供服务、创造价值来获得“粮食”,否则,哪来的自带干粮?
一个人曾经承担过公共责任,并不意味着丧失了选择自由。选择私人责任优先,个人认为无可厚非,享受自己的行为收益,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社会公众当然可做评论,但宜注意界限和力度。 人权律师、公益人士无法自己进行“光合作用”,所以需要通过提供服务、创造价值来获得“粮食”,否则,哪来的自带干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