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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处分事件引质疑 若校规违法如何进行合法性监督】7月8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官网发布《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称因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正当行为,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7月13日,上述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也有公众质疑校方处分依据不足、相关校规涉嫌违反上位法。校方对李某某的“开除学籍”处分依据援引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为,“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教育部上述规定是“退学”的依据,“退学”不同于“开除”,且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完成学业”,显然与该学生属于“私德”问题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属于适用规范依据错误。就本校“违纪处分规定”而言,“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均是模糊语词,解释的弹性很大,不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且李某仅仅与外国人发生性关系与“有损国格”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对此不能进行扩大解释。此外,该公告直接将李某某姓名进行公开,也受到侵犯学生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质疑。韩旭表示,李某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件发酵后,有网友发现大连工业大学校规中还有“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等条款。有法律学者认为,大连工业大学的校规严重违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的上位法,更粗暴干预在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高校发布的校规等文件,应如何进行合法性监督?有学者对此表示,从目前实践来看,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附带性审查之外,高校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监督是不充分的。若涉及学生权益,也应当建立某种类似于备案审查的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能够符合上位法的要求。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www.sohu.com/a/914146813_161795 :icon_weibo: https://weibo.com/5890672121/PBfniaLAk#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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