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方对山东入室抢婴案买家不起诉 因过追诉时效期,受害方将提出申诉】7月8日,记者从受害人姜甲儒一方委托的代理律师李圣处获悉,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 #山东入室抢婴案 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李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不服,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刘某二人2024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同日由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该检察院审查查明,2006年11月,曾某在得知刘某夫妇想要抱养男孩后,产生了偷男孩卖给刘某夫妇的想法,并与吕某、王某共同预谋此事。泰安的袁某系姜甲儒爷爷、奶奶同村村民,两家人住宅相距几百米。袁某向另外3人提供了信息,并带领他们进行了踩点。同年12月4日凌晨1点,曾某、吕某、王某3人持械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甲儒家中,在暴力控制了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后,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曾某、吕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刘某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吕某、王某3人瓜分。刘某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起了另一个名字,并落户济宁市。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生物学父母亲。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被抓获归案。在刘某的案件中,检察院认为刘某收买被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期,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不起诉。若被害人不服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曾某、吕某、王某和袁某均另案处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日公开审理该案。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不服,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他认为,刘某强夫妇有知道姜甲儒系被拐卖儿童的故意,而且还给姜甲儒上了假户口,存在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应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更多详情请查看原文>>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www.sohu.com/a/912108236_114890 :icon_weibo: https://weibo.com/5890672121/PAi7AtplL#搜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