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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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达赖喇嘛转世的法律问题 --------------------- 胡平先生这篇文章考据是扎实的,但其推导过程我个人并不赞成,觉得其中未免有立场先行的因素。 从六世达赖转世开始,达赖的坐床即需由大皇帝(中央政府)批准,这一流程合乎当时的法律,也被后来的中华民国所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十四世达赖转世仍然需要中央政府批准,为此制定的最新法律是2007年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这看起来法律和历史依据也充足,十四世达赖自己所宣称的转世办法并没有什么道理,但如果细究起来并不如此。 这里的关键是政教分离,我们来看两个相关的重要方面: 1 达赖喇嘛及部分藏人自1959年离开西藏后,藏人社区的管理模式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最大变化是放弃政教合一而改为政教分离。这一过程从达赖喇嘛流亡开始萌芽,在2011年正式确立,并体现在藏人宪法即《流亡藏人宪章》中。 这意味着达赖喇嘛及其影响下的信众,仅具有宗教上角色,而社会的行政管理则代之以世界通行的选举制。中国国内宣传对这一变化只能喊几句无力的口号,既不能也不敢提出什么实据来进行反驳,因为中国政府本身的产生过程就是非民主的,因此对藏人社区的先行一步只能尴尬而回避。 这一模式转变,也意味着传统的中央政府批准的模式失去合法性。因为考察历史,无论清朝还是中华民国时期的西藏均是政教合一,达赖不单是宗教领袖更是行政领袖,因此中央政府对新达赖的批准本质上是对地方政府长官的任命。而如果达赖不再有行政职能而仅仅是个和尚,中央政府还硬要掌握任命权的话,法理何在呢,这是讲不通的。 2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自称根据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制定,然而考察其具体条款,并无一条有上位法的授权,纯粹是为了管理藏传佛教而自行硬造出来,其中更有多条限缩公民权利的规定涉嫌违宪,因此从立法角度,这部管理办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当然中国是人治国家,探讨这样的法理问题本来也是可笑的。 这里请注意一个细节,即这部管理办法与另外一个相似文件《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的区别。 区别在于,《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与《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虽然都是关于宗教人士的管理,但前者由宗教事务局制定,而后者由佛教协会制定。 中国的宗教协会包括佛教协会,虽然大家心知肚明这些协会是如何组成的,甚至一些协会领导名为宗教人士实际身份是秘密共产党员,但至少明面上协会并不是政府机关,而只是社会组织。 为什么中国政府要把藏传佛教和汉传佛教在管理上区别对待呢,因为中国政府仍然宣传藏传佛教不单是宗教,而且是政教合一的组织,因此要通过政府系统来进行管理。而在上面第1条我们解释过,藏人社区已经发生根本变化,改为政教分离。中国政府对此既无力也不敢反驳,只能是“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了。 -------------------------- 一个相关问题,十五世达赖会转世在哪里? 按照十四世达赖之前的说法,他会转世在自由世界即中国境外。最新的转世声明里虽然没有再次强调,但是负责寻找转世灵童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考虑达赖本人的意愿。 目前中国境外藏人有大概15万人,分布在多个国家,这是一个不小的规模了,从中产生新一世的达赖应该也不会困难。至于西藏活佛是否可以转世在境外,之前已经有很多先例,最有名的是转世在美国的第十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 所以达赖转世后可能说的不是一些中国人讽刺的印度味藏语,而是美国味或者瑞士味的藏语,但这是一个宗教内部的事务,确实与我们这些无神论者没什么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