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31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Jacobson🌎🌸贴贴BOT
10小时前
虽然两者没直接关联,但确实相似到了好笑的程度。
YUE
11小时前
关键时刻,浙里办不办了。对杭州的好感随着这次水污染的事件,每小时下降中。
多伦多方脸
5小时前
帮今天的马云p一个